2006-01-29 21:39:34雅舍:Formosa文學理論
第二章:以暗示語法為基礎的修辭系統(上)
第二章:以暗示語法為基礎的修辭系統(上)
第一節:「暗示語法」的學理基礎
【第一目】心理暗示:含蓄、間接的表達方式
人是惟一能接受「暗示」(suggestion)的動物,某些情況或場合裡,我們經常會遭遇不便明講直說的窘境,這時使用「暗示」不失為可行的變通辦法;當然,我們也經常接收到來自周遭親友和事物發出的「暗示」信息。暗示(suggestion)是用含蓄、間接的表達方式,對人的心理和行爲産生影響,從而使人按一定的方式去行動或接受一定的意見,使他的思想、行爲與自己的意願相符合。「暗示」的表現類型很多,以暗示的作用可分為「積極暗示」與「消極暗示」;按訊息所處的「接受」或「傳達」地位可分為「自我暗示」和「他人暗示」;以訊息傳達過程所使用的媒介物性質,可將其型態區分為「環境暗示」、「語言暗示」、「表情暗示」、「行為暗示」和「認知暗示」等(註1)。
【第二目】暗示的心理學屬性
對於心理暗示,《心理學大詞典》上是這樣描述的:「用含蓄、間接的方式,對別人的心理和行為產生影響。暗示作用往往會使別人不自覺地按照一定的方式行動,或者不加批判地接受一定的意見或信念。」,《修辭通鑒》上說:「暗示是用含蓄、間接的方法,對人的心理和行為施加影響,使之按照一定的方向和目標思考或行動,達到預定的的意圖和目標。」(2)可見,暗示在本質上,是人的情感和觀念,會不同程度地受到別人下意識的影響。心理學界對心理暗示研究最多的專業是神經語言程式學(NLP),它的核心思想就是通過改變人的情緒,對心理形成暗示,達到改造人的思想和行為的效果。它的前身,則是略帶神秘色彩的「催眠術」,它們的心理內核則都是「心理暗示」。(3)
【第三目】語言暗示
「語言暗示」,是本章要探討的領域,《修辭通鑒》上說:「暗示指的是表達時不直言明述某一意思或內容,而是講與之有關聯的另一意思或內容,借助聽讀者的聯想,將要表達的意思或內容間接地表現出來的技法。」(4),語言暗示的「特點是:(1)表達方式的間接性:避免直接對某一事物做出敘說,而要讓讀者以聯想和想像作橋樑, 明白未曾直接說出的某一內容。(2)事物的關聯性:直接說出的另一事物與未曾說出的某一事物,有著一定的聯系,這種聯系往往是隱蔽的、含蓄的,內在的。」(同前揭書:第807頁)表現在修辭學領域裡,「暗示常借用含蓄、雙關、隱語、婉曲等修辭方式來實現。」(同前揭書:第807頁)
第二節:「暗示語法」的修辭格
【第一目】暗示語法的溯源:〈隱秀〉
《文心雕龍》〈隱秀第四十〉提到「隱秀」的觀念,所謂的「隱秀」,《文心雕龍》云:「是以文之英蕤,有隱有秀。隱也者,文外之重旨者也;秀也者,篇中之獨拔者也。隱以複意為工,秀以卓絕為巧…」,說明「文章的精華,有隱有秀,隱是言外所含蓄的重要意義;秀是篇中最突出的話。隱以言外含有另一層意思為工巧,秀以特出一般為巧妙…」(引學者周振甫注釋文)。
關於「隱秀」,最為精當的註解,筆者認為乃是據《歲寒堂詩話》引劉勰云:「情在詞外曰隱,狀益目前曰秀」,歐陽修《六一詩話》引梅堯臣說:「必能狀難寫之景,如在目前,含不盡之意,見於言外。」對劉勰所云「隱秀」加以引伸,相當傳神。
學者周振甫云:「隱秀是講修辭學上的婉曲和精警格。隱指婉曲,秀指精警。」並進而指出:「就隱說,婉曲的修辭格約有兩種,一是不說本意,用事物來烘托本意的;二是用隱約閃爍的話來暗示本意的。」他認為婉曲包含烘托和曲語,前者為襯托本意,後者為暗示本意。
「婉曲」其前提既然是「不直說本意」,那麼它所採取的顯然是間接的表達方式,給予閱聽者相當的線索去尋繹,透過聯想和推理,找到說話者本來的意思。而「給予閱聽者相當的線索去尋繹」就是「暗示」的過程。
【第二目】各家學者關於暗示語法之辭格類型異同表:
自「暗示」的兩個特點:「表達方式的間接性」和「事物的關聯性」,以檢視具有「暗示語法」特色的修辭格,各家說法略有出入,經整理如次:
陳望道t婉曲t諱飾t折繞
t曲折t含蓄tt
徐庭芹t婉曲t諱飾
董季棠t曲繞
t婉曲t 折繞
黃永武t曲折t微辭t吞吐t含蓄
黃慶萱t曲折t微辭t吞吐t含蓄
沈謙t婉曲
t曲折t微辭t吞吐t含蓄
陳正治t曲折t微辭t吞吐t含蓄
杜淑貞t曲折t微辭t吞吐t含蓄
蔡謀芳t保留t抑制t緩衝t迂迴t替代
歐秀慧t烘托婉言t曲語
中國學者t
劉煥輝t婉曲
t曲折t含蓄
古遠清孫光萱t婉曲
t託喻t雙關
楊鴻儒t 婉曲t
t婉言t諱言
孫全洲劉蘭英t 婉曲
t烘托婉言t曲言
鄭頤壽t 含蓄
t轉義t用典t象徵t婉曲
王德春等6人(修辭學詞典)t婉曲
t婉言t曲意
成偉鈞等3人(修辭通鑒)t含蓄t雙關t隱語t婉轉
陸稼祥等2人(修辭方式例解詞典)t 婉曲
t婉言t曲語
黃民裕(辭格匯編)t婉曲t
t烘托t暗示t折繞
據此表列,筆者認為「雙關」就其本身的語法結構是一種「表裡異義」(言在此,義在彼)的歧義語,就其表現方式而言,則是透過聯想作用的一種暗示語,筆者按其語法結構歸類於「歧義語法」該章,不再重覆論述。除此,筆者將「象徵」包括進來,以其表現方式也是透過聯想作用的一種暗示語,不過,由於「象徵」內含上偏重「創造性聯想」,故將其置於前章「聯想語法」論述。再者,「隱喻」內含上偏重「相似聯想」,已在前章第二節詳作論述,不再重覆。「隱語」性質上屬於「隱喻」的範疇,不需另外論述,此為筆者於章節安排所作之說明。
筆者按上表所示,取其最大公約數,將「暗示」語法分為「曲折」、「微辭」、「吞吐」、「含蓄」四個次元類型。這四個辭格,共同構成「婉曲」修辭。「婉曲」修辭是指:「不直接表達本意,只用委婉曲折的方式,含蓄閃爍的言辭,流露或暗示本意。」(沈謙語,《修辭學》上冊第184頁),可知「婉曲」修辭包括以次三個層面:(1)間接的表達方法:曲折的語法。(2)委婉的語意:語意婉轉含蓄。(3)暗示出本意:提供接近本意的聯想線索。「婉曲」又稱「婉言」、「婉轉」。
【第三目】婉曲的效用
《修辭方式例解詞典》(第243及243頁)指出「婉曲」修辭的作用有四端:
(1)避免傷感不快:使用隱約閃爍、含糊委婉的話來表達,以減少刺激性,使聽者易於接受。
(2)緩和緊張氣氛:可以使談話雙方平息怒氣,沖淡對立情緒。
(3)出於社交禮儀:避免談話雙方言詞尖銳對立,陷於尷尬氣氛(筆者按語)。
(4)故意意在言外:說話者提供線索,讓聽者經由聯想與推理,聽出話外隱含的原意(筆者按語)。
學者黃慶萱《修辭學》(第280至283頁)詳列六點,較為完整周延,深具參考價值:(1)可使語意婉轉。(2)可使語意增強。(3)可使語意鮮明。(4)可使語意詼諧。(5)可使語意稠密。(6)可以避免犯忌。
【第四目】婉曲的使用原則:
學者黃慶萱指出「婉曲」的使用原則有四端(第276至280頁),筆者引其綱目予以申論:
(1)宜於抒情較不宜於寫景:
美學家朱光潛在〈詩的隱與顯〉一文裡說:「寫景的詩要『顯』,言情的詩要『隱』。梅聖俞說詩『必能狀難寫之景,如在目前,含不盡之意,見於言外。』就是看到、寫景宜顯寫情宜隱的道理。寫景不宜隱,隱易流於晦;寫情不宜顯,顯易流於淺。……深情都必纏綿委婉,顯易流於露,露則淺而易盡。」指出抒情之句,筆觸不妨含蓄婉轉,含不盡之意,見於言外;寫景之句,則意象必須鮮明,方能狀難寫之景如在目前。蓋古人寫詩為文,咸以「情虛景實、虛實相掩」,抒情寫意本質上屬於心理層面,寫景敘事則屬於物質層面;前者需含不盡之意,見於情外,也就是劉勰所云「隱也者,文外之重旨者也」,而方法上「隱以複意為工」,才能夠深化情思,行間字裡婉轉纏綿,使意指的「深層結構」情意飽滿,如同西方人曾經說過:「藝術最大的祕訣就是隱藏藝術。」;後者需具體而鮮明,也就是劉勰所云「秀也者,篇中之獨拔者也」,而方法上「秀以卓絕為巧。」,方可以活化意象,寫景敘事栩栩如生,使意符的「表層結構」鮮明靈動。
(2)宜於詩文而較不宜於論辯
詩文以修辭學為創作上的技巧,論辯則以辯証法為主要操作技術,兩者有各自的使用領域,筆者先說明「修辭學」和「辯証法」之間的關係。
亞里斯多德《修辭術》(第67至72頁)裡,開宗明義,就「修辭術」和「辯論術」間的關係,有如此精闢的說明:「修辭術是辯証法的對應部分,因為兩者關心的對象都是人人皆能有所認識的事情,並且都不屬於任何一種科學。故所有人都以某種方式運用這兩者,因為所有人都會試圖批評或堅持某一論証,為自己辯護或控告他人。」首先指出修辭修和辯証法兩者相對應,都是人們用來批評或支持某一論證的方法,亦即兩者都是獨立領域,具有實用功能的論証技術。亞氏又說:「(公民大會上的演說與法庭上的演說)技術的方法同說服論証相關聯,說服論証是一種証明,因為我們認定事物得到了證明之時,就是我們達到最大限度的信服之時。修辭的證明就是推理論証,它在單純的意義上可以說是最有效力的說服論證。推理論証是一種三段論,正如每一種辯証法,或者是全部或者是某一部分,就在於認識三段論推理,顯然一個非常精通三段論的構成及構成方式的人將會是推理論證方面的行家高手,假如他進而知道推理論証有什麼樣的性質,以及它與邏輯三段論有哪些區別的話。」亞氏認為以修辭術為方法的「公民大會上的演說」和以「辯論術」為技術的「法庭上的演說」共同的基礎都是「說服論證」,
說服論証的性質上是一種「証明」,至於說服論証的主體,亞氏認為應是「推理論証」,而「修辭的証明就是推理論証」。推理論証是一種「三段論(Syllogismus):大前提→小前提→結論」,而三段論是「辯証法」裡相當重要的一種論証方式。亞氏點出修辭術和辯証法最主要的不同處在於兩者的功能:「顯然修辭術不限於任何一種確定的事物對象(筆者按:此指「不若辯証法,只適用於法庭上的論証及言詞間的攻防」),而是和辯証法一樣;而且它是有用的。它的功能不在於說服,而在於發現存在於每一事例中的說服方式。」亞氏認為修辭術是從每一事例中去發現具有效用的說服方式。
朱光潛說:「穆勒說過:『詩和雄辯都是情感的流露而卻有分別。雄辯是「讓人聽到的」(heard),詩是「無意間被人聽到的」(overheard)。』」我們可以說,雄辯意在『炫』,詩雖有意於『傳』而卻最忌『炫』。炫就是露才,就是不能隱。」
,詩和雄辯雖然都是情感的流露,但詩是以情境感動讀者,而雄辯卻是以言辭說服讀者,兩者都同屬於說服論証,是「辯証法」的技術操作。而以修辭術為主的詩,則是以說服論証的主體:推理論証,為主要的核心結構。故而婉曲這類性質上含蓄曲折的修辭格,適用於可以「語說三分」(語帶保留)的詩文學,不適用在「理路清析」(以理服人)的論辯:廣義上包括文學批評、理論學說及爭點辯論。
(3)宜於含蓄而較不宜晦澀
含蓄是「話說三分,語帶暗示」,說(作)者提供足夠的線索,讓讀者自己在既有的舊經驗基礎上去類化這些「新事物」,去進行聯想、推理、同化等類化作用,找出作者的原意。如果說(作)者提供的線索極為有限,或者所談論的事物和作品內容,超出聽(讀)者的舊經驗,以致聽(讀)者難以進行聯想、推理、同化等類化作用,這時就會出現經驗上的隔閡及語意上的晦澀。
從聽(讀)者理解說(作)者的話語(discourse)或作品(文本;text)上的語意來討論,「淺顯、含蓄、晦澀」是三種程度各自不同的感受,按「讀者反應理論」(Theory of Reader-Respones)學派的說法:「文學絕不僅僅是侷限於本文之中而孤立的事實,而是必須依据於讀者的閱讀,才能實現其效應的動態過程。」、「文學作品的意義取決於讀者個人的創造性闡釋,作品的意義實際上是讀者的創造物。」註5,因此,使用聽(讀)者婉曲修辭的目的,既然意在「含蘊不露」,就必須留意到話語(discourse)或作品本身,是否恰如其分地提供足夠的線索,與聽(讀)者的舊經驗能夠產生必要的聯結,讓他們能透過自身的舊經驗,從閱讀過程產生創造性闡釋:新經驗。
第三節:暗示語法之辭格類型分論與實例解說
(未完,待續)
第一節:「暗示語法」的學理基礎
【第一目】心理暗示:含蓄、間接的表達方式
人是惟一能接受「暗示」(suggestion)的動物,某些情況或場合裡,我們經常會遭遇不便明講直說的窘境,這時使用「暗示」不失為可行的變通辦法;當然,我們也經常接收到來自周遭親友和事物發出的「暗示」信息。暗示(suggestion)是用含蓄、間接的表達方式,對人的心理和行爲産生影響,從而使人按一定的方式去行動或接受一定的意見,使他的思想、行爲與自己的意願相符合。「暗示」的表現類型很多,以暗示的作用可分為「積極暗示」與「消極暗示」;按訊息所處的「接受」或「傳達」地位可分為「自我暗示」和「他人暗示」;以訊息傳達過程所使用的媒介物性質,可將其型態區分為「環境暗示」、「語言暗示」、「表情暗示」、「行為暗示」和「認知暗示」等(註1)。
【第二目】暗示的心理學屬性
對於心理暗示,《心理學大詞典》上是這樣描述的:「用含蓄、間接的方式,對別人的心理和行為產生影響。暗示作用往往會使別人不自覺地按照一定的方式行動,或者不加批判地接受一定的意見或信念。」,《修辭通鑒》上說:「暗示是用含蓄、間接的方法,對人的心理和行為施加影響,使之按照一定的方向和目標思考或行動,達到預定的的意圖和目標。」(2)可見,暗示在本質上,是人的情感和觀念,會不同程度地受到別人下意識的影響。心理學界對心理暗示研究最多的專業是神經語言程式學(NLP),它的核心思想就是通過改變人的情緒,對心理形成暗示,達到改造人的思想和行為的效果。它的前身,則是略帶神秘色彩的「催眠術」,它們的心理內核則都是「心理暗示」。(3)
【第三目】語言暗示
「語言暗示」,是本章要探討的領域,《修辭通鑒》上說:「暗示指的是表達時不直言明述某一意思或內容,而是講與之有關聯的另一意思或內容,借助聽讀者的聯想,將要表達的意思或內容間接地表現出來的技法。」(4),語言暗示的「特點是:(1)表達方式的間接性:避免直接對某一事物做出敘說,而要讓讀者以聯想和想像作橋樑, 明白未曾直接說出的某一內容。(2)事物的關聯性:直接說出的另一事物與未曾說出的某一事物,有著一定的聯系,這種聯系往往是隱蔽的、含蓄的,內在的。」(同前揭書:第807頁)表現在修辭學領域裡,「暗示常借用含蓄、雙關、隱語、婉曲等修辭方式來實現。」(同前揭書:第807頁)
第二節:「暗示語法」的修辭格
【第一目】暗示語法的溯源:〈隱秀〉
《文心雕龍》〈隱秀第四十〉提到「隱秀」的觀念,所謂的「隱秀」,《文心雕龍》云:「是以文之英蕤,有隱有秀。隱也者,文外之重旨者也;秀也者,篇中之獨拔者也。隱以複意為工,秀以卓絕為巧…」,說明「文章的精華,有隱有秀,隱是言外所含蓄的重要意義;秀是篇中最突出的話。隱以言外含有另一層意思為工巧,秀以特出一般為巧妙…」(引學者周振甫注釋文)。
關於「隱秀」,最為精當的註解,筆者認為乃是據《歲寒堂詩話》引劉勰云:「情在詞外曰隱,狀益目前曰秀」,歐陽修《六一詩話》引梅堯臣說:「必能狀難寫之景,如在目前,含不盡之意,見於言外。」對劉勰所云「隱秀」加以引伸,相當傳神。
學者周振甫云:「隱秀是講修辭學上的婉曲和精警格。隱指婉曲,秀指精警。」並進而指出:「就隱說,婉曲的修辭格約有兩種,一是不說本意,用事物來烘托本意的;二是用隱約閃爍的話來暗示本意的。」他認為婉曲包含烘托和曲語,前者為襯托本意,後者為暗示本意。
「婉曲」其前提既然是「不直說本意」,那麼它所採取的顯然是間接的表達方式,給予閱聽者相當的線索去尋繹,透過聯想和推理,找到說話者本來的意思。而「給予閱聽者相當的線索去尋繹」就是「暗示」的過程。
【第二目】各家學者關於暗示語法之辭格類型異同表:
自「暗示」的兩個特點:「表達方式的間接性」和「事物的關聯性」,以檢視具有「暗示語法」特色的修辭格,各家說法略有出入,經整理如次:
陳望道t婉曲t諱飾t折繞
t曲折t含蓄tt
徐庭芹t婉曲t諱飾
董季棠t曲繞
t婉曲t 折繞
黃永武t曲折t微辭t吞吐t含蓄
黃慶萱t曲折t微辭t吞吐t含蓄
沈謙t婉曲
t曲折t微辭t吞吐t含蓄
陳正治t曲折t微辭t吞吐t含蓄
杜淑貞t曲折t微辭t吞吐t含蓄
蔡謀芳t保留t抑制t緩衝t迂迴t替代
歐秀慧t烘托婉言t曲語
中國學者t
劉煥輝t婉曲
t曲折t含蓄
古遠清孫光萱t婉曲
t託喻t雙關
楊鴻儒t 婉曲t
t婉言t諱言
孫全洲劉蘭英t 婉曲
t烘托婉言t曲言
鄭頤壽t 含蓄
t轉義t用典t象徵t婉曲
王德春等6人(修辭學詞典)t婉曲
t婉言t曲意
成偉鈞等3人(修辭通鑒)t含蓄t雙關t隱語t婉轉
陸稼祥等2人(修辭方式例解詞典)t 婉曲
t婉言t曲語
黃民裕(辭格匯編)t婉曲t
t烘托t暗示t折繞
據此表列,筆者認為「雙關」就其本身的語法結構是一種「表裡異義」(言在此,義在彼)的歧義語,就其表現方式而言,則是透過聯想作用的一種暗示語,筆者按其語法結構歸類於「歧義語法」該章,不再重覆論述。除此,筆者將「象徵」包括進來,以其表現方式也是透過聯想作用的一種暗示語,不過,由於「象徵」內含上偏重「創造性聯想」,故將其置於前章「聯想語法」論述。再者,「隱喻」內含上偏重「相似聯想」,已在前章第二節詳作論述,不再重覆。「隱語」性質上屬於「隱喻」的範疇,不需另外論述,此為筆者於章節安排所作之說明。
筆者按上表所示,取其最大公約數,將「暗示」語法分為「曲折」、「微辭」、「吞吐」、「含蓄」四個次元類型。這四個辭格,共同構成「婉曲」修辭。「婉曲」修辭是指:「不直接表達本意,只用委婉曲折的方式,含蓄閃爍的言辭,流露或暗示本意。」(沈謙語,《修辭學》上冊第184頁),可知「婉曲」修辭包括以次三個層面:(1)間接的表達方法:曲折的語法。(2)委婉的語意:語意婉轉含蓄。(3)暗示出本意:提供接近本意的聯想線索。「婉曲」又稱「婉言」、「婉轉」。
【第三目】婉曲的效用
《修辭方式例解詞典》(第243及243頁)指出「婉曲」修辭的作用有四端:
(1)避免傷感不快:使用隱約閃爍、含糊委婉的話來表達,以減少刺激性,使聽者易於接受。
(2)緩和緊張氣氛:可以使談話雙方平息怒氣,沖淡對立情緒。
(3)出於社交禮儀:避免談話雙方言詞尖銳對立,陷於尷尬氣氛(筆者按語)。
(4)故意意在言外:說話者提供線索,讓聽者經由聯想與推理,聽出話外隱含的原意(筆者按語)。
學者黃慶萱《修辭學》(第280至283頁)詳列六點,較為完整周延,深具參考價值:(1)可使語意婉轉。(2)可使語意增強。(3)可使語意鮮明。(4)可使語意詼諧。(5)可使語意稠密。(6)可以避免犯忌。
【第四目】婉曲的使用原則:
學者黃慶萱指出「婉曲」的使用原則有四端(第276至280頁),筆者引其綱目予以申論:
(1)宜於抒情較不宜於寫景:
美學家朱光潛在〈詩的隱與顯〉一文裡說:「寫景的詩要『顯』,言情的詩要『隱』。梅聖俞說詩『必能狀難寫之景,如在目前,含不盡之意,見於言外。』就是看到、寫景宜顯寫情宜隱的道理。寫景不宜隱,隱易流於晦;寫情不宜顯,顯易流於淺。……深情都必纏綿委婉,顯易流於露,露則淺而易盡。」指出抒情之句,筆觸不妨含蓄婉轉,含不盡之意,見於言外;寫景之句,則意象必須鮮明,方能狀難寫之景如在目前。蓋古人寫詩為文,咸以「情虛景實、虛實相掩」,抒情寫意本質上屬於心理層面,寫景敘事則屬於物質層面;前者需含不盡之意,見於情外,也就是劉勰所云「隱也者,文外之重旨者也」,而方法上「隱以複意為工」,才能夠深化情思,行間字裡婉轉纏綿,使意指的「深層結構」情意飽滿,如同西方人曾經說過:「藝術最大的祕訣就是隱藏藝術。」;後者需具體而鮮明,也就是劉勰所云「秀也者,篇中之獨拔者也」,而方法上「秀以卓絕為巧。」,方可以活化意象,寫景敘事栩栩如生,使意符的「表層結構」鮮明靈動。
(2)宜於詩文而較不宜於論辯
詩文以修辭學為創作上的技巧,論辯則以辯証法為主要操作技術,兩者有各自的使用領域,筆者先說明「修辭學」和「辯証法」之間的關係。
亞里斯多德《修辭術》(第67至72頁)裡,開宗明義,就「修辭術」和「辯論術」間的關係,有如此精闢的說明:「修辭術是辯証法的對應部分,因為兩者關心的對象都是人人皆能有所認識的事情,並且都不屬於任何一種科學。故所有人都以某種方式運用這兩者,因為所有人都會試圖批評或堅持某一論証,為自己辯護或控告他人。」首先指出修辭修和辯証法兩者相對應,都是人們用來批評或支持某一論證的方法,亦即兩者都是獨立領域,具有實用功能的論証技術。亞氏又說:「(公民大會上的演說與法庭上的演說)技術的方法同說服論証相關聯,說服論証是一種証明,因為我們認定事物得到了證明之時,就是我們達到最大限度的信服之時。修辭的證明就是推理論証,它在單純的意義上可以說是最有效力的說服論證。推理論証是一種三段論,正如每一種辯証法,或者是全部或者是某一部分,就在於認識三段論推理,顯然一個非常精通三段論的構成及構成方式的人將會是推理論證方面的行家高手,假如他進而知道推理論証有什麼樣的性質,以及它與邏輯三段論有哪些區別的話。」亞氏認為以修辭術為方法的「公民大會上的演說」和以「辯論術」為技術的「法庭上的演說」共同的基礎都是「說服論證」,
說服論証的性質上是一種「証明」,至於說服論証的主體,亞氏認為應是「推理論証」,而「修辭的証明就是推理論証」。推理論証是一種「三段論(Syllogismus):大前提→小前提→結論」,而三段論是「辯証法」裡相當重要的一種論証方式。亞氏點出修辭術和辯証法最主要的不同處在於兩者的功能:「顯然修辭術不限於任何一種確定的事物對象(筆者按:此指「不若辯証法,只適用於法庭上的論証及言詞間的攻防」),而是和辯証法一樣;而且它是有用的。它的功能不在於說服,而在於發現存在於每一事例中的說服方式。」亞氏認為修辭術是從每一事例中去發現具有效用的說服方式。
朱光潛說:「穆勒說過:『詩和雄辯都是情感的流露而卻有分別。雄辯是「讓人聽到的」(heard),詩是「無意間被人聽到的」(overheard)。』」我們可以說,雄辯意在『炫』,詩雖有意於『傳』而卻最忌『炫』。炫就是露才,就是不能隱。」
,詩和雄辯雖然都是情感的流露,但詩是以情境感動讀者,而雄辯卻是以言辭說服讀者,兩者都同屬於說服論証,是「辯証法」的技術操作。而以修辭術為主的詩,則是以說服論証的主體:推理論証,為主要的核心結構。故而婉曲這類性質上含蓄曲折的修辭格,適用於可以「語說三分」(語帶保留)的詩文學,不適用在「理路清析」(以理服人)的論辯:廣義上包括文學批評、理論學說及爭點辯論。
(3)宜於含蓄而較不宜晦澀
含蓄是「話說三分,語帶暗示」,說(作)者提供足夠的線索,讓讀者自己在既有的舊經驗基礎上去類化這些「新事物」,去進行聯想、推理、同化等類化作用,找出作者的原意。如果說(作)者提供的線索極為有限,或者所談論的事物和作品內容,超出聽(讀)者的舊經驗,以致聽(讀)者難以進行聯想、推理、同化等類化作用,這時就會出現經驗上的隔閡及語意上的晦澀。
從聽(讀)者理解說(作)者的話語(discourse)或作品(文本;text)上的語意來討論,「淺顯、含蓄、晦澀」是三種程度各自不同的感受,按「讀者反應理論」(Theory of Reader-Respones)學派的說法:「文學絕不僅僅是侷限於本文之中而孤立的事實,而是必須依据於讀者的閱讀,才能實現其效應的動態過程。」、「文學作品的意義取決於讀者個人的創造性闡釋,作品的意義實際上是讀者的創造物。」註5,因此,使用聽(讀)者婉曲修辭的目的,既然意在「含蘊不露」,就必須留意到話語(discourse)或作品本身,是否恰如其分地提供足夠的線索,與聽(讀)者的舊經驗能夠產生必要的聯結,讓他們能透過自身的舊經驗,從閱讀過程產生創造性闡釋:新經驗。
第三節:暗示語法之辭格類型分論與實例解說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