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3 16:36:24盈盈一水间
都來看看李洪志的反社會變態人格
在所有的變態人格類型中與犯罪聯繫最為緊密的就是反社會型。其主要特徵表現為:冷酷無情,缺乏愛心和同情心;道德感缺失,無社會規範,無責任感;對挫折承受力差,並且受挫後會產生暴力攻擊行為;對錯誤行為沒有罪責感與內疚感,不能從錯誤中吸取教訓,處罰無效;自我中心,與他人衝突時,總歸咎於別人;總是處於易激怒狀態。(見唐傑主編的《犯罪心理應用教程》)上述表現特徵,與李洪志其人其事非常吻合,反社會型變態人格在李洪志身上表現極為突出。“1.23”自焚事件發生後,面對兩死三傷的嚴重事件,李洪志第一反應就是冷酷無情,組織法輪功媒體造謠說,自焚者不是法輪功修煉者,而是政府特工扮演的,還說王進東是假的,甚至還說“中共製造自焚慘案”,還將劉春玲之死說成是被打死而非燒死,等等。接著,李洪志及其法輪功媒體對於西方主流媒體並不認同法輪功散佈的各種謠諑有報導或評論,無視道德底線,採取以牙還牙的態度將自焚事件稱為中共製造陷害法輪功的“偽火案”,14年來以“自焚與真相”為題刻意製作文字、視頻等形式向不明真相的民眾打放煙霧彈,試圖推翻法輪功害命的鐵證。隨後,法輪功暴力傾向越來越突出。據不完全統計,近14年來,又有103人為了上“天國”自殺身亡。其中最為嚴重的是2003年浙江省蒼南縣陳福兆投毒致17人死亡案,令人震驚的是,這起系列命案的製造者陳福兆是一名法輪功癡迷者,指引他一而再、再而三投毒殺人的是“李洪志‘師父’點化”他的所謂“反修”:通過“殺生”來“提高自己的功力,達到修煉的最高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