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9 22:50:02老水手

行政判斷與行政裁量

行政判斷

  完全法條是指某一法條兼備「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二個部份。

  不完全法條是指那些不具備「法律效果」之法條。

  行政判斷,即就構成要件中之概念與不確定概念,加以判斷、認定其是否與涉案之行政法律事實相當,其與行政裁量不同。因行政裁量是在構成要件與涉案法律事實經行政判斷為相符時,才能開始的行政行為。

  行政判斷主要分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及事實之客觀確認。不確定法律概念,如公益、危害、情節重大等法律概念,必須借助個案之具體事實適用,才能使其內涵具體外,而在此之前,這些法律概念意涵無法確定。將法條上不確定概念,透過涵攝、解釋予以具體化之過程,即為行政判斷,其判斷結果原則上接受司法審查。例外的,在行政機關得自由判斷之情形,即有所謂判斷餘地或有判斷授權時,才得限制司法之審查。

  法條構成要件中事實或描述性(經驗性)法律概念,為可依一般社會通念或經驗以客觀方式加以確認者,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被稱為規範性或價值性(即有待價值填補)之法律概念不同,可由行政機關依事實及狀況,以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之。對此種事實概念之認定、判斷,司法有完全審查之權力。

 

行政裁量

  經過行政判斷認定事實並將法條上不確定概念確定並與所欲處理之法律生活事件涵攝符合時,始生行政裁量問題。

  行政裁量,依通說是指決策與否或多數法律效果之選擇而言。行政機關決策與否,即是否做成行政處分,稱為行政裁量或決策裁量,而就事件符合構成要件後所生不同之法律效果,選擇其一,則稱為選擇裁量。

  行政裁量為行政機關在法律積極明示之授權或消極默許範圍內,基於行政目的,自由斟酌、選擇自己認為正確之行為,而不受法院審查者,但其並非完全之放任。行政裁量如不遵守法律優越原則,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或違反法律授權之目的或超越法律授權之範圍,即構成行政裁量之瑕疵。

  行政裁量瑕疵之種類,一般分為:

一、裁量逾越

  指行政機關之裁量,超出法律授權之範圍。

二、裁量濫用

  指行政機關之裁量,違反法律授權目的,或參雜與授權目的不相關之考量。

  裁量濫用之種類,有下列數種:

1、違反比例原則之裁量濫用

2、違反平等原則之裁量濫用

3、違反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裁量濫用

4、違反充分衡量原則之裁量濫用

三、裁量怠惰

  指行政機關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的不行使依法擁有之裁量權。

  另行政裁量在特殊情形下,被限縮到只能做成某一決定,而該決定也才會被認為是沒有裁量瑕疵之決定。此時,行政機關之裁量權已被減縮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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