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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6‧都會平地天文攝影星等之探索

2009-11-16都會平地天文攝影星等之探索 

  很多人看過印行至今已三十年的日本天文觀測書籍中譯本(日本早已絕版),以為反射式望遠鏡主鏡使用年限不久。筆者算是老手,雖然不會調光軸,但是知道現在反射鏡用十幾年集光力也是絲毫不差的,與其想著不存在的望遠鏡折舊問題想著如何脫手,不如好好保養眼睛鍛煉自体視力,才能提升水準。


  早先提到很多赤道儀管理的問題,既然近日提到超長焦導星,就再研討一下天文攝影管理的問題。

  近年看到很多數位疊圖相片,傳統底片也有多張底片不同濾鏡曝光合成的作法。數位疊圖和底片多重曝光合成筆者都沒做過,不過原理筆者很清楚,所以靜物(商品)攝影會設定出類似效果一次曝光完成,現在數位相機有數位暗房功能,有微電腦程式處裡輸出數位相片,所以相片看起來粉粉的畫質超好。

  疊圖用在星景攝影效果很好,不過在天文攝影領域有時是以星等決定的,如果一張相片只感光到十二等星,就很難疊出十三等星來(恐怕在提高反差的考量下,會讓暗星隱沒在背景裡)。筆者曾經建議減少單張曝光時間以減少赤道儀周期誤差的影響,這是星景攝影的考量,如果是天文觀測攝影,就常常要在星空背景亮度的考量下,設法拍到最暗的星等。

  光害濾鏡雖然可以減少光害影響,有時也會減少暗星曝光的機會,雖然都會平地光害嚴重也能以望遠鏡高倍目視察覺到十三等星,有效達到20cm望遠鏡的十三‧三等極限星等效能,也就是說都會平地的光害問題可以長焦高倍幾近完全解決,動輒使用光害濾鏡等輔具反倒可能影響曝光(特別是早年的濾鏡款式),若要使用濾鏡要有增加曝光時間的操作準備。以天文攝影的觀點來說,如果攝影者有意卻沒能沒能拍到比十三等更暗的星,就是攝影管理作業的問題,可能原因包括單張曝光時間不足,攝影焦距不夠長,濾鏡阻礙暗星曝光等等,總之暗星不太能疊得出來的,是靠攝影曝光管理做到的,與口徑大小沒有太大直接關連,當然赤道儀追蹤管理不良導致暗星無法固定在小範圍內長時間曝光,也會讓暗星無法達成有效感光的目標。

  筆者在台北盆地內自宅三樓作業,行星觀測時限於空污等因素視相不良影響分解能發揮,但是在暗星觀察方面,集光力還是允許20cm或稍大口徑目視性能發揮無礙,其他縣市不像台北是盆地,條件大多會更好,如果樓層更高觀測條件(分解能)也會提升。

 

 


中華民國99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資料來源:人事行政局網站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張貼日期:98.08.17

核定文號: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800638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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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辦公日曆表

摘錄「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第三條下列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前項以外之為民服務機關(構),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自行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軍事機關之休假制度,在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定之。

第六條 金融主管機關為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得彈性調整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延長證券、期貨交易時間。


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597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院授人考字第0970064905號函修正

一、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

      (一)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1月3日及補假)之次日遇星期五上班日,該上班日調整放假,並於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含例假日)前1週之星期六先補行上班。
      (二)農曆除夕適逢星期二,其前1日上班日星期一,該上班日調整放假,並於農曆除夕前之星期六先補行上班。

二、其餘民俗節日(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1日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均予調整放假,補行上班日期為節日前一週或後一週之星期六。

三、紀念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適逢星期二或星四,其前、後1日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視實際需要調整放假,補行上班日期為節日前一週或後一週之星期六。必要時得另訂補行上班日期。

四、本原則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又為民服務機關(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學校及軍事單位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另民間企業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