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10 09:17:42民告官工作室

呼中劳动局不执行档案年龄退休太

依法行政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依法行政的目的不仅在于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规范,防止权力滥用,并使受到不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权利及时得到补偿。

车淑芬讲述着自己几年来遭遇的不公

车淑芬,女,1950年2月出生,退休前工作单位黑龙江省呼中林业局碧水林场。注:呼中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呼中林业局的下属机构。

2000年,按照规定,林场职工车淑芬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她找到呼中劳动局,工作人员让她找局长,局长说,你等到下一批,她哪里知道这一等就是五年。

2004年12月,车淑芬才正式办理退休,拿到退休本看到上面记载的出生年龄是1954年,她立即去找社保局长张玉堂,张局长带她去核查档案,查实车淑芬是1950年2月出生。张局长又带她一同找负责档案的李洪文局长,李局长拿出了知青表的大册子,那上面记载的出生年龄却是1954年。

车淑芬说:“对于知青表上年龄错误问题,是由劳动局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造成的,作为劳动保障部门,明明是自己的错误还让受害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国家明确规定,年龄不一致时以档案年龄为准。再者说,整个大兴安岭地区退休人员都是以档案年龄退休为主,劳动局有我档案,为什么独独对我不依照档案办理正常退休呢?虽然到2004年12月才给我办退休,可是,我到2005年2月才拿到退休工资。”

车淑芬认为,在2000年时自己到了退休年龄,林业局劳动局直到2005年才正式给办理退休手续,在此五年时间内,不但多交了五年养老金和滞纳金,还少开五年工资,对无端承担的这些损失谁负责?劳动社保部门发现自身问题后应按照规定及时纠正,对自己份内的事情非要一直僵持下去,显然于法于理不合。

车淑芬多次找呼中区劳动局要求把退休的出生年月恢复和档案一致,而呼中劳动局借口说是地区劳动局不给办,车淑芬来到地区劳动局保险科,她把自己遭遇的情况向科长叙述一遍,科长说:“可以纠正,需要你们劳动局打个报告,然后连同档案一块送来。”

车淑芬感到自己的问题解决有望,心中对上级领导感激不尽,急急忙忙回到呼中,直接找到劳动局李秀云局长,把地区劳动局保险科科长说的话向李秀云局长重复了一下,李秀云说:“路费钱谁拿?”车淑芬说:“我拿,两万够吧?”李秀云未作回答。车淑芬又追问一句“李局长行不行?”李秀云说:“我得去地区劳动局沟通沟通。”

待李局长沟通以后,车淑芬再次来到地区劳动局保险科,科长对她大发雷霆,车淑芬一看情况不妙,走了。她找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想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律师说:“可以起诉,可是时间超了,要起诉必须得有劳动局给的仲裁裁决书”。

呼中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对车淑芬出生时间认定书

车淑芬再一次来到呼中劳动局,一位姓魏的工作人员接待了她,把自己的要求提出后,这位姓的魏同志不给开裁决书,车淑芬说:“没想到他竟然给我拿出一份答复意见书,盖的是信访专用章!意见书仍然错误把档案上1950出生还错误的写成1954出生。这1954年本来就是劳动局工作失误填错的,而这姓魏的却坚持错误,硬把1954年出生给写成我的档案中年龄,我问他为什么这么写?你这是颠倒黑白。姓魏的和另一位叫于志军的说:“就这样写,你愿意哪告到哪告,随便!”气的我为此病了半年,想一想老百姓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难!对他们这些掌握权力的人来说,老百姓简直就不是人!没办法,我只有去找局长和相关部门领导,可时至今日也无结果。”

2008年过了春节,车淑芬又去找林业局刘福军局长,他说解决不了。车淑芬说:“去林业局上访找领导,保安不让进,劳动保障部门又那么不负责任,如今老百姓为什么上访?都是当地领导给逼的,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这不是把人往死路上逼吗?碰到这些“人民的公务员”基层的老百姓不向上反映,上级还认为他们在“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呢?实际上他们不刁难老百姓就谢天谢地了!”

车淑芬最后说:“我的要求合情合理,于法有据,劳动局让我补交的1987年—1995年养老金、滞纳金2880元至今也没给我打到帐户上,这笔钱到哪里去了?现在我虽然已退休可医疗没有保障,多次去区、地区医疗保障部门,他们答复:你们要办每年交300元,住院给报,门诊药费不报,余钱作废,不给存。对此,我不知道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呼中区北秀派出所(原呼中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在年龄问题上,公安机关给我出具的户口年龄也证明是1950年2月1日出生,依照此证据和档案,我是符合2000年正常退休的,对我的问题,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希望他们尽快把错误的地方纠正过来。

我们一些工作人员往往把工作中的失误轻描淡写的称为失误,当车淑芬本人多次请求其改正错误时,当地劳动部门不依照国家规定,严重影响了民心和社会稳定,与国家提倡的和谐社会建设格格不入,这才是最让人担心的!

谁该为车淑芬退休年龄错误负责?该如何负责 ?有理有据的合理要求何时才能搞明白?通过这件事,也衬托出当地的执政水平和人员素质。

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关于劳动保障部的通知,采取的是两结合的方式,即档案记载和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方式确认出生年龄,如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目前劳动部门都在执行这个规定。该规定的合理性在于档案最先记载的往往是真实的,受外在因素较少,并且是自己填写的,纵然与实际年龄不符,正应了一句俗语:”自己酿的苦酒只有自己去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1项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生时间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等手续,都是以本人档案上的年龄为依据的。档案里的内容是严肃的,不允许随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