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04 10:05:26民告官工作室

黑龙江省法院审监二庭你们还要多

一件普通侵权案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也未发现原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竟下裁定终止原终审判决,再审长达近五年之久不予结案.被申诉人多次向各级有关部门反应本案严重超审限情况,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批示,限期结案,但审监二庭以各种理由脱延至今不结案,因此,审监二庭个别法官涉嫌腐败违法办案.


哈尔滨市金龙烤漆龙骨厂诉哈尔滨市南岗区跃进乡延兴村村委会侵权赔偿一案,自2001年1月起诉至2003年5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黑高终字(16)号终审判决生效。2003年12月23日延兴村村委会申诉,省法院于2004年6月22日下达(2004)黑监商监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中止生效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至今四年多过去了,本案在经过几次开庭后仍未有最终结果。
一、延兴村村委会假借农民上访名义骗取省法院领导信任得到批示决定再审。
(1)根据我方收集的相关证据,延兴村村委会在2001年向南岗区政府申请,经南岗区政府批准已于2001年9月下达批文批准撤销延兴村(现为延兴实业公司),我方在诉讼举证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了相关批文,并经法庭调查证实批文真实有效的,延兴村的农民现已买断,每人补偿伍万元人民币,整体转为城市户口。这些问题我方已多次向法庭说明,而法庭还是以延兴村农民上访为借口,为了构建和谐社会,要慎重处理此案。试问延兴村已被撤销,农民已买断哪里还有土地?更谈不上农民在此居住,何来农民上访?但主审法官刘丽华对我们的反应,答复说 :我们调查了,延兴村村委会的牌子还挂在办公室前,就视同延兴村村委会存在。这岂不是认同南岗区政府撤销延兴村的批文是真实有效的自相矛盾?这岂不是典型的有法不依违法办案吗?
(2)在延兴村村委会已被撤销的情况下,其不是申请再审的主体,即没有再审说申请的诉讼权利。根据《民法通则》
二、在没有任何证据和新的证据的前提下,证明省高院(2003)黑商终字(16)号判决不当或判决错误。
再审后,两次庭审,法庭庭外调查也没有取得新的证据,延兴村村委会向法庭提出对金龙烤漆龙骨厂的损失额度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由法庭指定。委托黑龙江省中广信会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新鉴定,因延兴村村委会已把被法院查封的生产设备拆除,成品、半成品也已不在,已不具备鉴定的条件,法庭才决定取消重新鉴定,可是办理重新鉴定的整个过程,又是一年多,寻找各种理由使本案无限期的拖下去。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审判长刘丽华要求我们同延兴村村委会进行调解,理由是原审的判决和终审判决的赔偿金额差额比例太大。原审法院判决延兴村村委会对金龙烤漆龙骨厂的侵权是下了判决的,侵权是成立的,但是没有对赔偿做出判决,因此证据不足,但是二审法院对赔偿的金额做出的判决是有证据的;由法院指派,延兴村村委会何金龙烤漆龙骨厂同意,经过司法鉴定得出的科学的、正确的结论。而审判长刘丽华却以两级法院判决赔偿的差额太大,做为理由,凭空臆断,这不是叫人贻笑大方,法律不是讲证据的吗?
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的问题意见第213条规定,本案应在三个月内审理完毕。本案极大的超过了规定的审理期限,一拖就是四年,严重超过审限期。
在此期间2006年全国人大代表三次向南英院长,南英院长三次批示本案尽快结案,
2005年3月国家信访局两次批复,
2004年中国法制报采访过一次,遭到审监二庭拒绝,
2007省人大两次督办,列为2007年第一号督办,黑龙江省政法委多次过问此案,可是省法院各别法官就是置若罔闻,久拖不判。
五、我们做为一个企业,由于案子久拖不决,时间已达五年,赔偿不到,企业已被拖垮,工人几年没有开支,局面十分混乱,工人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没有结果,万般无奈,借助网络媒体引起大众的关注,使本案公平、公正的给予解决
此致
哈尔滨市金龙烤漆龙骨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