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 有興趣從事會計師職業的非會計系畢業生 必看
非會計系大專院校畢業生也可考慮就職於會計師事務所或報考會計師,
只要修習相關科目10學分或20學分以上即可(請詳「會計師法」第18條助理人員之資格或「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1項第2款報考資格之規定如后), 貴校
可向非會計系大二及大三學生傳達此訊息,俾其能預作準備以增加未來就業的通路。
--------------------會計師法 (98/6/10)-------------------
第十八條 協助會計師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會計師考試及格。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會計學、審計學、稅務或電腦相關科目,合計十學分以上。
三、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
四、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任會計、審計工作滿二年。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100/10/26)-----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會計技術、會計統計、會計資訊、會計與資訊科技、會計(與)財稅、財稅、財政、財政稅務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第一款以外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或工業會計、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稅務會計、政府會計、會計實務、會計師業務研究、非營利事業會計、財務報表分析、財務管理或財務經濟學、財政學、經濟學、民法概要、商事法、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法規、稅務法規或租稅法規、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或計算機程式與應用或電腦應用、電腦審計、會計資訊系統、統計學、職業道德規範、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管理學(概論)或企業管理(概論)或企業政策或組織與管理、管理資訊系統、銀行會計、會計制度、會計師法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三學科,有證明文件者。
三、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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