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101年度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
彰化縣101年度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實施計畫
一、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都市原住民族發展計畫第4期101年度執行計畫」辦理。
二、目的:為確保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協助輔導本縣原住民幼兒充分提昇學齡前兒童進入托兒所與幼兒園學習機會。
三、補助對象:原住民幼兒滿三歳(以當年
四、補助額度:
(一)就讀公立幼兒園(托兒所)者,每學期補助就讀費用最高新台幣八千五百元。
(二)就讀私立幼兒園(托兒所)者,每學期補助讀費用最高新台幣一萬元。
五、申請程序及審核方式:
(一)申請期限(本府受理期限):
1.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101年4月1日至
2.
101學年度第一學期:101年10月16 日至
(二)申請方式:
1.申請人應於幼兒就讀之公私立幼兒園(托兒所)所定時間內,向其申請各該學期之托教補助。
2.公(私)立幼兒園(托兒所)於審查其資格無誤後,於101年10月31日前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登打申請統一繕造名冊,並附繳費收據及申請人出具之切結書及領款收據,應請負責人或所長及經手人簽章並加蓋園(所)圖記。
(三)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由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申請之;如係特殊因素,亦得由實際扶養人申請。
(四)申請應附文件:
1.
函報公文(格式如附件一)
2.
幼生管理系統產出之請領清冊正本2份(需經申請人或家長核章)。
3.
本學期註冊收據正本(第1次【100學年度第二學期】申請應繳附:101年2月1日起至101年4月16日止之托兒所或幼兒園註冊繳費收據正本,第2次【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申請應繳附:101年8月1日起至101年10月31日止之托兒所或幼兒園註冊繳費收據正本)。
4.
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5.
領據(格式如附件三)
6.
存摺正面影印本2份(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園)所長私章)。
7.
戶口名簿影本1份(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私章)或戶籍謄本正本1份。
(五)園(所)應於所定時間內,檢附上述文件送府複核辦理。
六、補助款撥付方式:
經本府審查合核後,補助款由本府撥款至幼兒園(托兒所),幼兒園(托兒所)採轉發方式辦理,各園(所)於補助款轉發後,請將家長簽領清冊建檔留存於園(所)並妥為保管,以備本府查核。
七、以詐欺或其他虛偽不實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一經發現,應立即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八、本府將補助人數、補助金額於每年三月前,檢具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等資料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核撥。
九、本計畫報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備後,溯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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