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侵權三次 業者可停服務 轉載資料要小心
【張麗娜、蘇聖怡、陳明旺╱台北報導】喜歡在網路上隨便轉貼資料的人要小心了!立法院昨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只要網路使用者被認定是侵權,經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告知三次,ISP就可依法對使用者停止提供服務,而ISP業者只要善盡告知、管理網路侵權的責任,就可免除侵權的法律及連帶賠償責任。
尊重原創
提出「三振條款」(侵權三次就停服務)的藍委丁守中認為,修法通過後對於網際網路發展、智慧財產權保護,應可達成三贏局面。不過,不少網友昨質疑這項修法只是讓ISP業者免責,質疑以後電腦點對點傳輸(Peer-to-Peer,P2P)都不能用了,將影響國家發展;也有網友擔心「以後是不是沒電影可看了,沒有音樂可聽了。」
著作權人可提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員說,所謂ISP可分四類,包括提供連線、快取、存儲、搜尋服務等業者都含括,如中華電信、seednet、Google、Yahoo!、無名小站等都算。
根據新修條文規定,未來著作權人或版權人得依法要求ISP移除網路流通的侵權資料;而ISP業者也可對使用人約定,只要違犯著作權三次,即可不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務。
官員表示,所謂的「不提供服務」,包括將「侵權」內容部分從網路上移除,也可不提供開部落格等服務,情節嚴重者甚至可不提供連線服務。不過官員強調,由於上網是民眾很重要的需求,未來將會與業者進一步研討規範。
官員也表示,這項修法,對於一般學生、民眾從網路上下載音樂、影片等行為,並沒有影響,但若將未經公開的影音、文字轉貼上網,或下載後有「侵權」的使用行為,仍需負相關法律責任,權益人仍可對侵權使用人提出告訴。
業者告知可免責
智慧財產局官員表示,這項修法主要是提供ISP業者更好的發展環境,以及免負連帶法律、賠償責任的避風港,並不影響一般民眾從ISP下載相關資料。
立法院會昨也通過《就業保險法》、《就業服務法》、《醫師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醫療法》等六項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