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用申請標準作業程序
3 版99/7/30(民)社救助 04
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
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用申請標準作業程序
壹、目的:
減輕中低收入傷病患者自行負擔之醫療、看護費用,協助其獲得妥善
之醫療、照顧。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苗栗縣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參、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二、低收入戶證明或全戶財產、所得證明。
三、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
四、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醫療院所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
出具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及診斷證明書、看
護證照影本。
五、具領人收據。
六、若就醫看護或醫療費用無力支付,由親屬(應附關係證明)或機構
代墊者,請附代墊證明。
肆、其它:
一、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表件
,逕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公所於受理初核後,
須於七日內送縣府複核。
二、申請看護費用者,應以具備僱用看護行為及支付僱用費用為要件
,其看護人員需以領有看護合格證照為限。
三、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申請表中簽名蓋章,以確認
資料屬實,補助費用以撥付申請人為原則。
四、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重複申請者或違反相關法
令者,本府即予停止補助並追回已領補助款;並依規定追究責任。
-●_●-Sunny Boy林仲秋(秘密阿姨)(蓮花秋雲) 2010.12.24 熱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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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民國 90 年 05 月 17 日發布 )
第2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第3條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且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條第一項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為限。
本辦法所定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前項醫療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第4條 本辦法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者,全額補助。
二、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第5條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時,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及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經核轉縣 (市) 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
第6條 醫療補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
第7條 縣 (市) 主管機關得訂定審核作業規定,辦理醫療補助事宜。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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