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17 19:12:29吳菀菱

媒體申報所得稅消費爭議申訴表

消費爭議申訴表


申訴日期 2003/12/26              
申訴人 姓名 吳菀菱  
電話 29301453        
地址 三重市成功路四十二號十七樓之一              
消費當事人 是否為申訴人 □是  yes            
被申訴對象 企業經營者名稱              
代表人姓名    
電話        
地址  
申訴情況  □尚未向企業經營者申訴            
 □已向企業經營者申訴 yes  
 □已向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消保團體名稱:  
 □已向主管機關申訴。機關名稱:          
申訴內容要旨  1.購買時間、地點: 起自2001年        
 2.問題發生時間、地點: 2002年 高雄市台灣新聞報  
 3.販賣者名稱、地點: 西子灣副刊會計部  
 4.金額: 五萬元左右的稿酬  
 5.主要訴求: 未能每月按時發給且拒發媒體申報稅單與稿費  
 6.其他事實經過: 藉口說更換團隊及裁員而全體皆無薪傭以至於無資 金付給自由投稿費然而整棟大樓機構更換到五福路行政中心區後仍然不資付投稿費
倘若如此觸犯法規應照相關法令處以罰褑並付給當事人檢舉獎金  
                 
檢附資料     曾向文山區第二行政中心檢舉漏稅申請並填寫表格    
備註     曾向苓雅區警察局及稅務機關投遞伊媚兒檢舉漏稅申請並填寫表格
申訴人簽章 吳菀菱              
--- 消保會 的訊息:>
> 吳菀菱君:您好
> 一、您申訴未收到高雄市台灣新聞報之媒體申報稅單與稿費一案,敬悉。
>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第二條之規定,所謂消費爭議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
> 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您指稱未收到高雄市台灣新聞報之媒體申報稅單與稿
> 費一案,非消保法所定義之消費爭議案件,有關該報社涉嫌逃漏稅部分,本會已移請高
> 雄市政府處理逕復您。
> 三、您若有其他消費問題,可撥「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該專線將直接轉接至所
> 在地方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為您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
> 順頌
> 安祺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 副本:本會秘書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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