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設計暨材料大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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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時報】
由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公會全國聯合會主辦的「2012第1屆室內設計暨材料大展」,明(101)年
展會執行單位財團法人石材暨資源產業研究發展中心表示,政府及民間近年來對居住環境的重視,讓國人感受到對人性空間設計、建材新技術、新工法的需求日益迫切,室內設計裝修公會全國聯合會期望透過首次在台舉辦的室內設計暨材料大展,建立建材廠商及設計師的合作平台,帶動室內裝修相關產業加速蓬勃發展,提昇業業競爭力。
配合展會的舉辦,主辦單位以「友善台灣的室內環境」作為本屆論壇主題,規畫「通用設計」、「產業提升定位」、「室內健康環境」三場專業論壇,展出期間也舉辦多項活動,包括傑出室內設計作品「金創獎」頒獎典禮、成果展及室內設計裝修公會第7屆第2次全國會員大會。
2012室內設計暨材料大展
2012 Interior design and materials’exhibition
參展說明書
前言:有鑑於國人近年來對居住環境及室內裝潢建材品質日趨重視,本會特於2012年首度舉辦「第一屆2012室內設計暨材料大展」。此展將於台北世貿一館A區盛大展出,主要以設計師及室內裝修業者等專業人士之專業展覽會,並配合室內裝修公會會員大會及安排多場專業研討會新產品、技術的發表等相關活動,預計將可吸引一千五百位專業人士到場參觀,以期成效卓越,敬邀各界共襄盛舉。
一、展覽時程:
進場時間:
展出時間:
出場時間:由大會以正式書面通知出場時間。
二、展覽地點: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一館A區,合計超過350個攤位。
三、指導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經濟部工業局、行政院環保署、行政院衛生署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台南市政府工務局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五、協辦單位:
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石礦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合板製造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木材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協會、台北市建築材料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暨各縣市公會、台灣區照明燈具輸出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
六、策展單位:
財團法人石材暨資源產業研究發展中心
七、展出內容:
1.室內設計主題專館:金創獎成果發表。
2.陶瓷專館:各類進出口建築陶瓷、衛生陶瓷、日用陶瓷、磚、瓦、衛浴設備(玻璃衛浴.玻璃五金配件) 、水五金等。
3.木竹專館:各類進出口地板、裝潢板材、系統廚櫃、木材、竹類製品等。
4.廚具專館:整體廚具設備、廚房五金配件、熱水器、瓦斯爐、排油煙機等。
5.石材專館:各類石材、大理石、石礦製品、人造石材等。
6.通用設計(UD)MIT專館:舉凡符合0-99歲通用之建材產品(身障專用輔具.遠端照護.照明設備、電動窗簾、奈米塗料、防火金屬門窗、玻璃、地毯等製品)均須具備有綠建築、綠建材、節能、防火、耐震、消安、省水等相關標章文件,方符合參加本館資格。
7.其他相關建材類: CAD/CAM、專業媒體、圖書、電腦資訊、網路服務及相關之儀器。
八、參展資格:
1.凡合乎展出內容之製造、代理、經銷、進出口商及顧問諮詢、服務行業之公司或個人,領有合法證照或合法經營者。
2.仿冒、偽造、變造或有其他違法情況,一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立即強迫出場,所繳各費不得要求退還,並須自負法律責任。
九、廣告宣傳:
1.電視—無線、有線及數位電視廣告。
2.報紙—國內知名報紙、聯合、自由、經濟、工商、中時、蘋果。
3.雜誌—室內設計雜誌。
4.廣播—東森、快樂等電台。
5.請柬—寄發三萬份以上請柬廣邀專業人士、政府機關、建商、飯店、餐廳業者及各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前來共襄盛舉。
6.大會專刊—刊登知名設計師作品介紹與新技術發表及廠商新產品廣告擴大展出效果。
7.發行大會光碟—建立參展廠商廠商資料系統,供展會期間參觀來所取。
8.布旗—台北市區重要人行陸橋掛置廣告布旗以廣招徠。
9.網路—專屬網路虛擬展網站,並於主協辦單位網站提供展覽訊息、廠商資料。
10.室內裝修相關論壇—舉辦室內裝修論壇及專業研討會。
十、專刊:
1.大會專刊以刊登設計師作品介紹及廠商新產品新技術的發表(需經主辦單位審核通過,方可 刊登)。
2.廠商有意在大會專刊中刊登產品廣告以延續效果者,請填妥廣告製作委刊單連同支票、攤位報名表繳交大會經手人,詳情請閱委刊單說明。
十一、參(退)展辦法:
1.每一標準攤位
2.訂金匯款戶名: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華泰銀行和平分行,帳號1303-00000-2948,尾款於2月底前繳交,逾期撤銷資格。
3.完成報名手續之廠商屆時因故無法參展,請於協調會前通知主辦單位,大會於扣除訂金後,餘款無息退還;協調會後,無論任何理由,概不得要求退費。
4.未繳清各費視同未完成報名,不得選位,亦不得參展。
5.額滿後報名者列為候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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