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29 12:16:43持志國際

外籍看護申請

外籍看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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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三等血親關係圖  『外籍看護』薪資負擔  『外籍看護』申請流程  外籍看護聘僱須知


◎外籍看護工申請:
 許多家中有需24小時看護的病患家庭,常必須在工作與照顧病人起居上,做出兩難抉擇,家人痛苦,病患其實也不好受。這時,外籍看護工的幫助,將能解決您的問題,每月僅需約1萬5的薪資,便可聘僱專業且耐心的外籍看護工,來台照料病患生活,讓您能安心出外工作,減輕經濟上壓力。

 威士達所引進的外籍看護工,皆在海外訓練中心學習過各項看護技能,測驗通過才可入境來台。並在訓練期間,心理建設外籍看護工應有的責任感與使命感,了解其職位的重要性及道德倫長,如此才能融入雇主家庭,以照顧自己長輩的心看護家中病患。別猶豫了,將問題交給我們,威士達協助您渡過問題難關。
外籍看護能減輕您的負擔
【海外訓練中心上課情形】



◎申請『外籍看護工』資格:
一、『雇主』應具有下列身份資格之ㄧ
  (一) 雇主與受看護人之親等關係為直系血親,或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內之姻親,或為祖父母與孫媳婦、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申請人三等血親關係圖§)
(二) 雇主為外國人,與受看護人具有前項親等關係,且僱主與受看護人均依法經許可在華居留。
(三) 顧主與受看護人無親屬關係,受看護人在台無親屬,且未住於安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
(四) 雇主本人在台無親屬,以雇主本人為受看護人,且未居住於安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二、『受看護人』須具有下列條件之ㄧ
(一) 受看護人持有,經社政機構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且屬「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級以上者。(詳如下列附表一)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殘障手冊類別】:
1 平衡機能障礙 重度級以上 7 染色體異常 重度級以上
2 軀幹障礙 重度級以上 8 其他先天性
缺陷 重度級以上
3 智障障礙 重度級以上 9 植物人 重度級以上
4 自閉症 重度級以上 10 精神病 重度級以上
5 老人癡呆症 重度級以上 11 多重障礙者
(至少具有前十項目之ㄧ)
6 先天代謝異常 重度級以上

(附表一)

(二) 或是,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至少一位醫師及一位醫事人員、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所作的專業評估,並開具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下載】,認定被看護人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

§ 需24小時看護病患之參考評估工具:
 1. 衛生署修訂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2. 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請參照附表二)
 3. 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
 
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
1.  皮膚嚴重或大範圍(30﹪以上)之病變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如嚴重灼燙傷或電傷、天疱瘡、類天疱瘡、紅皮症、各種水疱症、魚鱗癬、蕈樣黴菌病及Sezary症候群。
2.  重度骨關節病變導致骨質脆弱或髖、膝、肘、肩等至少二個關節僵直或攣縮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3.  雙側髖或膝關節經手術(如人工關節置換或重整術)後仍功能不良,須重置換,且其運動功能受損,無法自行下床活動,生活功能不良者。
4. 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併發多處關節變形,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5.  重度或複雜性或有併發症之骨折(如雙下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骨折、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且合併骨髓炎等),影響運動功能或須靠輔助器才能行動,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6. 慢性阻塞性肺病,導致肺功能不良,影響生活功能之執行者。
7. 腦血管疾病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8. 腦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9. 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者。
10. 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11.  中樞、周邊神經及肌肉系統病變,其肢體運動功能障礙達重度等級以上,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者。
12. 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13. 兩眼矯正視力皆在0.01以下者。
14. 失智症:本項目得以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做判斷之參考。

CDR二分以上者,須由1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簽章。
CDR一分者,須由2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一致認定有需專人協助照護必要,並予簽章。

15.  其他經醫師專業判斷評估認定為罹患嚴重病況且健康功能狀況不良者,經六個月觀察病情穩定。
※醫療評估團隊會在2日之內,將評估報告郵遞雇主,及居住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附表二)

◎申請『外籍看護工』應備資料:
(一) 受看護者之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下載】(勞委會規定制式表格,由本公司提供) ,或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
(二)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 申請人與被看護人之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
(四) 申請人私章一枚。

◎『外籍看護工』期滿重招:
(一) 同一被看護者,以聘僱一名外籍看護工為限。
(二) 雇主與外籍看護工之契約一簽二年,二年到期經雙方同意,可展延一年,共三年。同一外籍看護,至多可在台工作六年。
(三) 雇主可於外籍看護工期滿前四個月,辦理重新招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