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03 14:17:25

有關社工師法的研究紀錄

田野雜記 20100226

 

一、邀訪客觀陳述

 

   這個研究的訪談邀約從20101月開始,每周發出邀約信2-4封,基本採取的策略為:先用email寄上訪談函並陳述研究問題,詢問可否接受訪談,針對特定的人選如專協林萬億、呂寶靜,於email發出後再致電詢問並親自送訪談邀請函於其學校辦公室;高永興及王行(受害者聯盟)部分則透過mail溝通,說明邀請其訪談之原因然後進行訪談;全聯會部份透過同學先詢問全聯會目前理事長,推舉可訪談之人選,並先確認其訪談意願後發出訪談邀請函詢問可能的約訪時間;受害者聯盟、漂流社工、專協等代表,亦透過mail發出邀請函。

 

   最主要的訪談邀約方式為透過電子信件進行訪談邀約及研究說明,以清楚邀請對象的訪談意願。但這個策略在2個月當中的成功率很低,15%接受訪談、14%有條件說明後有意願接受訪談、36%沒有任何的回應、21%確定拒訪、14%還在思考該不該受訪。在這個比例中可明顯看出,目前有一半以上的參與者,無法訪談,在過程中也遭遇到一些很有趣的現象,陳述如下:

 

1.     參與修法推動的團體中有一半以上表示,團體本身沒有辦法針對社工師修法過程及相關內容提供任何資料,因為修法是來自於當時主要推動者的努力,這裡面的資料與細節必須要由當時的推動者來回應,組織本身並沒有一定的立場,所以無法提供這些資料。(附上的但書為,如果推動者有任何的支持及回應,則組織可視情況來提供相關資料)以社工專協為例,專協回覆有關「社會工作師法修法計畫」,專協沒有留存修法的資料檔意無使用版權的權力,因此要詢問內政部的意願,且雖然專協95-96年的年度計畫有記載參與修法推動之行動,但這些工作報告也僅是向會員代表報告當年度工作事項,細節部分 需可能得直接去找當時參與會議的人,因為參與會議的發言 本來就不是那麼容易掌控的,當事人是否願意公開 也得交由當事人同意,理監事會議的決議,如果要對外公開的話也要有理監事群的同意,所以專協無法提供相關資料檔案。

 

2.     在參與社工師法推動的人員中,分為參與86年立法案者與參與95年修法推動者,在86年的立法參與者廣泛的提供當時之細節及內部運作意見資料,兵將當時所參與之立法公聽會過程資料盡量提供研究者參考,希望能將這個過程更清楚的令研究者明白。95年修法推動者在回應上就呈現多種面向,有的團體代表認為自己並非主導份子所以基於倫理考量無法對此發言;有的團體代表認為研究者本身對此議題不了解沒有進行此研究的能力,並認為研究者如果要以此研究拿到博士學位,則受訪者應該予以把關因此不接受訪談;有的團體代表則表示這段過程當中有很多的矛盾跟不被理解,所以不確定是否要談這段過程;更多是沒有回應的團體代表,寫了信件並打了電話但都沒有進一步獲得回應。

 

3.     在參與修法過程中的非推動團體,則出現很複雜的狀況,最主要是當時主要的行動者已經不在這個行動位置上,亦無法直接的尋獲聯繫方式;另外,在這些非推動團體中已經因時間長遠與內部意見不一致,出現了分裂,從97.98年的論文資料中發現,運動團體的運作過程中,雖然強調的是參與者自主行動與集體激盪思考,但還是有新舊成員之分且內部的意見也常出現無法統合的狀態。研究者所得到的少數回應中,對此類團體樣貌的理解為:雖然為同一個團體中的成員但卻無法代表團體針對社工師法行動發聲、雖然有成員參與行動的事件與想法但卻不能表示那是團體的共識意見、團體是一群游移的鬼(暗喻不會主動於台面上現身)所以只會在同樣族群中出現也只會跟自己人討論與陳述事情。

二、研究者自我陳述

 

    這是一個出乎我意料之外的研究過程,我對這份研究的簡單想法是:

 

台灣社會工作專業的發展從社工師法開始,就不斷的被廣泛 提出來討論,這過程中,有人說社工師法是專業確立的新里程碑,有人說這是邁向專業的一大步,也有人認為這是一種建制化,更有人認為這是喪失專業自主的起始,不論各家切入的觀點為何,總有其立論的基礎及獨特的視野。但從策略運作的觀點出發,我認為這是一種生存姿態的建構過程,從討論專業人員約聘制度到專業如何完善範疇的修法過程,我所觀察到的是:台灣社會工作專業發展,隨著台灣社會工作獨特的角色位置、專業人員的需求以及專業團體的合作,而產生出一個屬於台灣社會工作專業的生存樣態並影響其運作策略,從權力觀點來看,就是一個社群採用適當之方式並善用其資源、通力合作而產生該社群大多數認同的策略,而此策略的最終目標是為了專業的建立。當中與其說與國家機器靠攏喪失專業自主,不如描繪為社工社群為了達到專業性,採取了一個藉由國家尋求合法性保障的策略,而達到一個為了專業生存所力求平衡的樣貌,而當中所呈現的種種策略是努力之下的極致表現,產生出獨屬於台灣社工專業的美感經驗。而這篇論文就是想藉由整理分析社工專業發展過程的片段,呈現出這樣的生存美感.

   

    但這樣的想法在約訪的過程中似乎不斷的遭到質疑,我感受到的是研究能力被質疑、文獻整理不充分、理論架構的選擇有問題,甚至到後來我還得小心的思考我的每一次邀訪信件及研究說明的措辭。我需要面對在我不知道的情況下,我跟受訪者針對研究目的及立場的往返說明的信件,會轉發給整個組織的理監事;我需要擔心這些信件除了這些人是否還有其他組織的人接收到這個信件,更害怕在這個過程中每個人對我的理解就只限於負面的印象而我沒有任何的可能性去說明或是與他們對話。在過程中也有讓我倍感溫暖的人,就是願意給我時間跟我談談研究的相關人士,讓我能透過當面的對話說明這份研究的重要及我主要想關懷的是整個社工群體的發展過程,並願意告知別人我的這個心意及態度。每天我都在開信箱的過程中告訴自己要勇敢,心裡抱著最壞的打算「收拒訪信」;也在有回應但想要進一步詢問的信件中,努力的思考我該如何回應對方的詢問並再次寫下我對這份研究關注的理由及說明立場;也思考對那些完全沒有回應的人,應該再做甚麼樣的努力;也在每一次受到拒絕後積極的再次搜尋可能有關的文件檔案,以加深自己的理解與確認可替代性分析內容。心裡是受挫畏懼的,但卻要不斷的告訴自己這個研究是有意義的。

   

    我常常會出現以下的問題:我想我是不是在界定訪談對象上出了問題?究竟是應該去問團體的意見?還是參與者個人意見?個人是團體代表這個角色混淆又該如何解套?是不是權力理論讓人印象不佳所以降低受訪意願?是不是我沒有在社工領域經營人脈與進行社交所以約訪困難?是不是我真的錯誤的認知這個事件的重要性與意義性? 當然在這些問題的過程中我也不斷的與人討論,雖然質疑自己但也為這些問題找到了一些自我的解套答案:訪談對象可以再納入更多但基本的設定對象並沒有問題;團體是以個人為代表,個人代表有他在其位的角色義務但在相當程度他也是組織意見的發聲者;權力理論的確會造成人們的負面觀感,在這個過程也需要讓人理解權力有其積極正向面,而將此理論放在社工師法討論有其不同的視野意義;我沒有經營人脈也沒有社交所以在某個程度上是加深了約訪的困難度,但這也更加清楚我不是任何一方的研究人員,不會偏頗強化任何一方的努力與行動;截至現在我更清楚這個研究的意義--社工師法為了數千人的工作權與案主利益,所以很重要,但社工師法如何被制定與修訂,其過程對一個社會工作者來說也很重要,而這個過程是需要被了解的。

 

   訪談進行過程中,我也發現在修法的訪談對象中我漏掉了社會工作教育學會,在之前的文獻蒐集中我太偏重於社工師修法的法條修訂過程,卻沒有去注意修法版本制定後推動修法的過程,因社工師法除了本法的修訂外,還包含施行細則、考試辦法、專科社工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繼續教育與換證等相關辦法,上述的部分都是隨著社工師法修法後再繼續衍生的部分,而考試辦法中針對學校系所名稱、修業學分、繼續教育與專科社工師分類的部分,都與社工教育(特別是跟相關系所課程規劃及認證繼續教育的組織有關),這個部分會未來去思考要如何納入研究當中討論?

 

三、我的思考

 

我對於我所經歷的狀態,運用權力理論來解讀,有以下的幾點思考:

 

  1. 85年社工師法推動制定的前後過程中,是從實現個人意志的權力出發,即Weber1947)所指的權力,為「處於某種社會關係下的行動者,能克服別人的抵抗,以實現個人意志的可能能力。」其中是運用影響力的權力形式,藉由公聽會、戰報、國會觀察紀錄等文件以及全國座談會建立溝通平台,藉此連結行動者之間的關係,針對社工群體的需要、願望、傾向,或意圖塑造凝聚或對話空間,影響了更多行動者的行動或行動傾向意識型態,增強社工群體對社工師法制定的認同感及共同之意識形態,也讓參與者情願地服從社工師法作為專業認可的共同價值。

 

  1. 96年的社工師修法前後的過程中,主要運用的權力是「合法決定行動及參與且實現決策的能力」。在這個過程中參與社工師修法規劃及推動修法進行的參與者(包含團體及團體代表),其合法性是源自社會組織中的職位,其能力則來自一個團體對另一團體認同,而當中的決策則代表其擁有分配價值資源的機會。而參與修法的主要決策者則在過程中則擁有如French and Raven (1959)研究所分析出的強制權力(coercive power)與獎賞權力(reward power),也因為參與者本身的社會條件發揮其專家權力(expert power)及參考權力(referent power),讓社工師修法中出現符合專業化條件及學術兼具實務思慮的新增辦法。

 

  1. 針對修法參與者拒訪無法代表組織發言的組織代表無法在主導者不發言情況下進行發言的組織或是不回應的狀態,呈現出的權力形式,如同Foucault的論述:在支配的狀態中,權力關係不再是變動不居,使各方能夠運用某種策略來改變這些關係,而是成為牢固確立的凍結狀態。當一個人或一個社會集團力圖封鎖一個權力關係的場,使這些關係不再運動,不再變化,以防止出現任何逆向的運動…,這時我們就面對的是所謂支配狀態」。(引自李猛,1999398)亦即修法過程中可能形成了一種支配,非圈內人不能發言或是不願意發言,所形成的現象是一種牢固的凍結狀態,沒有外人有能力理解當時事件結果的產生過程或是討論內容;當參與修法其中的大多數人都不願意對此歷史事件的來龍去脈進行陳述時,可能發生的情形就是立圖封鎖權力關係的場(力場或動力運作場),以防止任何對修法過後出現的逆向運動或輿論。

 

  1. 對於尋找代表漂流及社工師法受害聯盟者所遇到的困境,我無法在現在進行任何理論上的對話,比較實際的感受是:我不在這些團體中,也沒有參與及介入的可能性,回顧目前針對漂流及社工工會所生產出的論文,在其中做為參與者或觀察者是這兩篇論文的著力點,而我就是外圍,對他們來說或許又是一個搞不清楚狀況、不清楚自身立場只想做研究完成學位的一個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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