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01 22:24:09思葵

中華民國警察的能力?

還記得我在高速公路上的第一次嗎
詳見: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48110130/3/1309546232/20080810183712/

8月10日陳情
9月1日回覆
你覺得這個首長信箱效率如何呢

而且看了回覆
差點氣到腦中風
他如果說聲抱歉、會改進、、、、、
也許我也就算了
偏偏寫些狗屁倒灶的話
完全只根據被檢舉員警的回答來回覆
怎麼有那麼笨的承辦人
你問他
他當然要狡辯
而狡辯的話竟然可以拿來當回覆
ㄘㄟˋ
說他官官相護還不對ㄌㄟ
因為他根本不是官

我附上我和承辦人的E-mail對話
請大家看看咱們中華民國的警察是如何處理事情的
也請幫我見證
萬一我出了意外
可真的是因為這檔事了
畢竟人家是有牌的XX

附:
您好:
請先查明實際情況再作回覆!
我雖不服,但都已經去繳罰款了,
只要求相關單位查明警員疏失,竟也這麼難,
那位警員的睜眼說瞎話也真是令人不齒。
我要澄清兩件事,
第一:當時警車是停於收費亭後方,並非封閉車道。
而我是站立於車道上,請調閱監視器即可查明。
第二:另一位警員是在4公尺以內沒錯,但不是在注意後方來車,
而是在處理另一部違規車,而且是在另一部警備車前方,非車內。
為何另一位員警可以在車前方處理,而這位員警卻須在車內,
更何況他是拿小手電筒,為何無法攜出車外呢?
如果單方面聽員警的敘述就做回應,那又何必設立首長信箱呢?
未免太高估員警的自省能力了吧!
也太糟蹋首長信箱的設立目的了吧!
我保留了第一次及第二次申訴資料,當然包括您的回覆,
在我E-mail之後,如仍未得到合理回覆,
我將再往上申訴,
如果都無法給我一個合理答覆,
最後我將訴諸媒體,
屆時可能連同相關警員及處理人員的姓名
都將一併見報。
請不要讓我們對中華民國的警察完全失去信心!
更不要官官相護!(更何況也不是官)


--- 08/9/1 (星期一),鄧劍秋 <791-08@webmail.hpb.gov.tw> 寫道:

> 寄件者: 鄧劍秋 <791-08@webmail.hpb.gov.tw>
> 主旨: 回覆XXX電子郵件
> 收件者:
> 副本: ”柯守恕--(新)”
> 日期: 2008 9 1 星期一 下午 3:03
> XXX小姐您好:
> 您97年8月10日電子郵件,經奉國道公路警察局97年8月14日72937號簽
> 轉電子郵件敬悉,茲查如下:
>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
>
> 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
> 另依高速、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3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
>
> 於駛進收費站前,應依標誌指示預為減速慢行,並依規定標誌、標線
>
> 、號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順序行駛過站繳費。」分別訂有明文,
>
> 本案查據執勤人員稱:渠等於名間收費站區北向執行守望勤務,親眼
>
> 目睹案內車輛進入收費站區欲繳費時,在劃有設置禁止變換車道線
>
> (雙白實線),由第5車道變換至第4車道,逕行跨越變換車道,違規屬實
>
> ,方予以攔停,並告知違規事實,經索閱證照查驗無訛,因晚上光線關係,
>
> 需坐於警車前乘客座依法製單舉發,乃請駕駛人在車外(當時警車停於已封
>
> 閉車道內)等候,當時駕駛人是站於已封閉車道上,並無安全顧慮,另位警
>
> 員亦在駕駛人4公尺內,並注意後方來車動向,僅此敘明。
> 二、另
> 台端所述提到有一部車……1節,渠等當時僅發現案內車輛違規,並無發
>
> 現其他車輛違規,依事實認定故攔停台端所駕駛之車輛製單舉發,特此敘明。
> 三、謝謝您的來信,敬祝行車平安,萬事如意。
>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
> 承辦人:鄧劍秋
> 聯絡電話:04-7377001分機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