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02 10:18:5043的開始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而被資遣者

近年來,許多企業受到景氣的影響,必須僱用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或約聘僱人員,但是如果定期契約或約聘僱的契約到期,不再續約時,依據勞基法的規定,是沒有資遣費請求權的。但是依據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依據勞保條例九條之一的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但是要符合以上的規定的失業勞工,才有續保的資格,定期契約勞工縱然勞保年資合計滿十五年,但是並未符合被『裁減資遣』的條件,所以不能辦理保續保的資格。
又根據勞委會的解釋令,查勞工保險係屬在職保險,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當日依規定為其辦理加保,離職即辦理退保,惟為考量年資較長之中高齡被保險人遽然遭受投保單位裁減資遣後,再就業困難而影響其老年給付權益,爰訂定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而被資遣者,得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被保險人如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其於簽定契約時已預知離職日期,非因骤然被裁減資遣,不符合上開續保規定之要件。
上述可知,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或約聘僱人員的契約屆滿,不再續約視為非自願離職,可以申請失業給付,但是不符合辦理勞保續保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