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25 11:46:17尚未設定

特考中醫師7/19~7/26通訊報名

國家考試相關訊息全文(單則版)

01.公告九十三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心理師、呼吸治療師、醫事檢驗生考試。(93.06.25更新)

九十三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心理師、呼吸治療師、醫事檢驗生考試於六月二十五日公告考試有關事宜。函購時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七月二十三日止。現購時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七月二十六日止。(發售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下班時間及星期例假日不發售。)報名日期: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七月二十六日止,一律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考試日期:一、中醫師、心理師: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六)至二十六日(星期日)。二、呼吸治療師、醫事檢驗生: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六)。預定榜示日期:預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榜示,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四項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有關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與及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應考須知。
其他相關事項請按這裡查詢。


九十三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心理師、呼吸治療師、醫事檢驗生考試    本考試公告

考選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發文字號:選專字第0933300939號

主旨:舉辦九十三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心理師、呼吸治療師、醫事檢驗生考試。

依據:考試院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第十屆第八十五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壹、考試類科:

一、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心理師(計設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二類科)、呼吸治療師。

二、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醫事檢驗生。

貳、考試日期:

一、中醫師、心理師: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六)至二十六日(星期日)。

二、呼吸治療師、醫事檢驗生: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六)。

參、考試地點:考選部國家考場(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七十二號)。

肆、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星期一)起至七月二十六日(星期一)止,一律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

二、報名地點: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之一號)。

三、報名方式:一律掛號郵寄通訊報名,逾期則原件退回。

四、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一)現購:

1、時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七月二十六日止。(發售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下班時間及星期例假日不發售。)

2、地點: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七十四號國家考試試務中心一樓,電話:(0二)二二三六三四九一或(0二)二二三六九一八八轉三二一五)。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三十五元整。

(二)函購:

1、時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七月二十三日止。

2、地點: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七十四號國家考試試務中心一樓,電話:(0二)二二三六三四九一或(0二)二二三六九一八八轉三二一五)。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五十元整(含郵政劃撥手續費十五元,如函購二份以上,郵政劃撥手續費請另洽郵局),請以郵政劃撥辦理(郵政劃撥帳號:0五九三一二三一;帳戶: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並請將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連同貼足郵資(印刷品限時專送郵資十七元、印刷品限時掛號郵資三十七元)之A3大型回件信封一個,書妥姓名、地址、郵遞區號,註明「購買九十三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心理師、呼吸治療師、醫事檢驗生考試報名書表」字樣,寄至前開地點,以憑寄發。 雖經辦理郵政劃撥,但未即依規定或逾函購時間,始將劃撥收據寄出而致延誤無法報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伍、體格檢查之規定:

一、體格檢查,一律於榜示後辦理。及格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核發考試及格證書(中醫師考試及格人員,則不予訓練)。

二、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第三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疾患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二)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者。

(三)其他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陸、本四項考試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與及格方式、體格檢查,均分別依據考試院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及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醫事檢驗生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柒、其他注意事項:

一、醫事檢驗生特種考試依醫事檢驗師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於該法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該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公布),已於九十年五月、九十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二年十月各舉辦一次考試,本次係最後一次辦理。

二、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本四項考試「應考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