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私立合作園所提升教保人員基本素質作業原則 -980603版
教育部補助私立合作園所提升教保人員基本素質作業原則 (草案)
980603版
一、目的:為提升私立合作園所在職人員基本素質以保障幼兒受教品質,特訂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合作園所及其教保人員。
三、補助項目、額度及用途:
(一)鼓勵在職人員進修專科以上學歷
各私立合作園所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經縣市政府核備有案,且持續在職之高中職學歷之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於九十八年八月一日後考取並進修專科幼教或幼保相關學位者,給予下列補助:
1、對園所之補助
(1)依進修人數計,每有一名符合上開要件者,補助園所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一名以補助一次為限。
(2)本項經費用於補助園所充實及改善教學設備。
2、對進修人員之補助
(1)符合上開要件之教師或教保人員,每學期最高補助就學費用五千元,至多補助四學期。
(2)本項經費用於補助個別教保人員進修之費用。
(二)鼓勵進用相關科系教師、教保員
1、園所內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備有案具專科以上幼教、幼保相關科系畢業之教師或教保人員(不含園所長)達全園所四分之三以上,且均於申請本項經費前任職滿二年以上,及每人每個月之勞保月投保薪資至少三萬元以上者,依園所人數規模核予補助。
(1)全園教保人員人數二人以下者每園所最高補助十萬元。
(2)全園教保人員人數三至四人以下者每園所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3)全園教保人員人數五至八人者每園所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4)全園教保人員人數超過八人者,每園所最高補助四十萬元。
2、本項補助經費限用於補助園所充實及改善園所內教學及環境設備。
3、本項補助每園所每三年至多以補助乙次為限。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
1、「鼓勵在職人員進修專科以上學歷之補助」之「對園所之補助」,園所每年十月三十日前,檢陳園所內合於補助規定之教師、教保人員之在職證明(含核備證明及勞健保證明)與當學年度錄取及修業證明等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
2、「鼓勵在職人員進修專科以上學歷之補助」之「對進修人員之補助」,園所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學期)及
3、「進用相關科系教師、教保員之補助」,園所每年十月三十一月前檢陳園所內合於補助規定之教師及教保人員在職證明(含核備證明及勞健保證明),勞保月投保薪資名冊等提出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
(二)初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園所遞送資料後一個月內完成初審,並彙整相關資料送本部複審。
(三)複審:本部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送資料於一個月內辦理書面複審,並依審查結果核定經費。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除「鼓勵在職人員進修專科以上學歷之補助」之「對進修人員之補助」經核定後,於當年度撥付補助款外,餘補助款經核定後,於次年撥付。
(二)除「鼓勵在職人員進修專科以上學歷之補助」之「對進修人員之補助」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外,餘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預算,請款時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辦理結束一個月內,檢附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 (下載網址:http://www.edu.tw/,法令規章點選會計處下載)及執行成果各一份 (含電子檔案)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核結事宜。未能於經費核撥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結作業者,應於當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備文報本部申請經費展延核結。
(四)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導各園依法辦理採購,所採購之設備應於明顯處張貼教育部補助標籤及列冊備查,各項設備亦應有效使用及管理。
六、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本部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執行情況,必要時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計畫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並督導改善。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果得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依據,執行成果欠佳者,本部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年度補助額度。
七、注意事項:
(一)本部得依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各項補助額度。
(二)本部得於教育目的之範圍內,無償重製及使用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軟體。
(三)倘經查證有謊報、掛名等申報不實者,以依法究辦,並追回所補助之款項。
(四)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