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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修正


動保法修正三讀 獅虎象猴均在列 馬戲團難在台表演
更新日期:2007/06/15 04:39 記者: 姚盈如/台北報導
過去民眾常見的馬戲團動物表演,台灣可能不會出現了!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禁止馬戲團輸出或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做為表演之用。

委會官員表示,包括馬戲團常見的獅子、老虎、大象、猴子等,以後除非是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的理由,否則不准再進出口,這將是台灣動物權的一大躍進!

現行法規允許馬戲團進出口保育類野生動物供作表演,但新修正的《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四及二十五條將上述規定刪除。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表示,馬戲團的許多觀眾都是小朋友,但馬戲團的動物表演是錯誤的環境生態教育,因為自身的歡樂不應建築在其他生命的痛苦上,娛樂也不必以虐待動物的方式達成。她強調,如果要讓孩子學習尊重生命,就應從關懷動物著手,特別是保育類野生動物,更不該成為人類的玩具。

依照現行法規,日後若馬戲團違反規定偷渡野生動物進出口,業者除可能被判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到一百五十萬元的罰金。

而針對中南部地區果園常遭保育類台灣彌猴等動物偷吃的情況,立法院也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在作物或家禽遭保育類野生動物危害的「緊急狀況」下,來不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可自行以人道方式獵捕或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以免農民血本無歸。

另外,有鑑於虐待動物事件頻傳,立法院也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規定無故虐待動物致死或致重傷者,或五年內有二次以上虐待動物紀錄的累犯,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院修法 虐殺動物可判坐牢一年
更新日期:2007/06/15 00:00
虐待動物,小心不只被罰錢,還可能要坐牢!過去,根據動物保護法,虐待動物最高可處兩千到五萬元新台幣的罰鍰,不過虐待動物的事件還是實有所聞,為了更有效的落實動物保育,立法院修法,除了罰錢之外,一旦造成動物重傷或死亡,最高要坐牢一年。

(蔡佩芳報導)

用橡皮筋綁住流浪狗的嘴巴,讓狗不能進食,還造成皮膚潰爛,這類虐待動物的事件不斷在新聞中出現。儘管根據動物保護法,虐待動物最高可被罰五萬元,但喝阻的成效不彰。因此立院修法,虐殺動物不只罰錢,最高還可能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召委王突發表示:「從動物保護的觀點,對於虐待去加重刑責,原來沒有刑責,只有幾千元這樣的罰款,對於虐待動物或任意宰殺這個處罰太輕。」

修法初審通過,無故虐待傷害動物、使自己飼養的動物遭到不必要的虐待、或棄養動物,一旦導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者在五年內違規兩次以上,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未依規定運送動物、替動物施行醫療、或飼主沒有依法向主觀機關辦理寵物登記等,五年內若違反上述規定兩次以上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一般動物,另一方面,由於超過七成的家禽家畜的宰殺,都是以非常血腥的方式進行,修法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相關單位在三個月內,訂定宰殺經濟動物的人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