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10 03:40:23蒼子
> V的看法
『這就是最大的問題點,不是同性戀所以愛滋。用了錯誤的連結。』
正確,先前提過了。那是因為人們常將兩者聯想在一起。
『沒有帶保險套都一樣很危險,和你是不是同性戀沒有關係。』
正確,關鍵在於防範與否以及「辦事的對象」,而非性向。
『還是你以為只有同性戀才會肛交?』
同性戀肛交是常態,但異性戀就不是。造物者給你一條「正途」你照走就是
,幹啥還要開闢「二高」?交通流量有這麼大嗎?又不是在拍A片!(好在一
般人還是大多只走正途,開「二高」的應該不多,畢竟開闢過程聽說很痛,而
且也有衛生顧慮)。至於同志們,兩個男的哪來的「正途」,後門痛歸痛,一
旦開好就一路順暢了、經常通車了。但是還是要重申:關鍵不在性向,而在於
防範與否以及慎選對象、對愛忠誠。
『高危險群』
那要看定義,常搞雜交轟趴的,老是一團混戰,一人種菜,全趴友都可能會開花,怎能不慎?當然,純high不推砲的健康轟趴不在此限,然而這種沒有肉欲的健康轟趴能有多少?
如先前提到,「一夜情」、「嗑藥」、「轟趴」、「換妻派對」、「濫交派對」、「援交」、「特種行業」、「砲兵團」等等,再加上靜脈注射毒癮者,都是『高危險群』,醫師若是知悉,都會特別注意,而不是獨鍾「同性戀」;只是很不幸的,「同性戀」一詞名聲響亮,也被誤解最深。但又反過來講,這些人(靜脈注射毒癮者除外)的性生活就是有異於一般規規矩矩一夫一妻的老百姓以及規規矩矩一夫一妻的同志,也確實符合『高危險群』一詞的意義,那麼用這詞語加以表示又有何錯?我說一天吸兩包煙,時間長達三十年的老菸槍是肺癌與慢性肺病的高危險群,這也算歧視?
實際上這一類人罹患HIV的比例就是很明顯比性伴侶封閉的規矩老百姓和規矩同志要高,把他們區分出來以便注意,這在醫學上是應該的,不能把一般人的歧視意味拿來與醫學上的需要混為一談,然後全面否定並且以「歧視」責之。
『以前的流行病學家使用錯誤的概念,我們不該再跟著錯;感染科醫生用醫學來生產歧視,我們不該跟著學。』
這段話我不能理解。科學上創造的詞語,以其定義將該詞與其所指稱之對象加以連結,是中性不帶任何褒貶含意的;把它弄成歧視以及對該指稱對象加以污名化者,是不清楚科學意義的人。因此把不能他們所造的惡拿來指控當初造出這個詞語與定義的人。
所以,我們不該跟著學的,是那些不明就裡把詞語意義給扭曲調的人,而不是被冤枉的「流行病學家」和「感染科醫生」。
『讓我們來討論第一點,為什麼應該要講,而且還要應該自己主動講?你願意守密和他應該要講是兩回事,再說,為什麼醫生會搞到人家不相信你會守密?病人就沒有隱私權?還是醫生很偉大很權威像神一樣所以病人只有坦白的份?一個人去向神父告解也不是任何事是應該要講。一個求診的人被問到性關係會不好意思要怎樣回答是自己的問題,你的隱私權還是在,只是你自己放棄。你有權保持緘默,但你大聲嚷嚷不表示你就沒有緘默權。更不表示警察就不該尊重你的權力。影響行為的是社會角色不是權力的改變,所以捐血被這樣問會不好意思是因為你是宅男,不是因為你的隱私權發生變化。』
這個問題前面我已經分析過,是醫病雙方立場的龐大差異,要靠醫師的智慧、溝通與設法建立互信才比較能圓滿解決。
『最後談到台灣醫師的弔詭,既要宣言自己的神聖公益性,卻又在醫學教育中極力灌輸功利性。』
遠因是「醫學確實有其神聖性」,近因則是因為醫學生都是跨過高成績門檻入學的學生,大多從小就一路名列前茅到聯考,多少有一點傲氣、有一點自視高人一截的心理,雖然不見得人人都是這樣。遠因加近因,再加上社會大眾對某些殘疾的歧視(醫生照樣還是凡人,凡人的心態與缺點還是有一些醫師會有)。
『醫生普遍都有的優越性價值判斷,我不是聖人,我也會自以為是,差別在於有沒有認知到自己在這樣做,而且肯不肯改變。』
所以即使是醫師,也是不能忘記須時時自省,反司自己有沒有犯了醫業所不
該犯的錯,像是自視過人與歧視他人等等。
『我獲得的統計資料顯示台灣醫生普遍不肯替愛滋病患治療呦』
這說明了醫師也是凡人,也犯了凡人之錯。但是問題是出在客觀上「不能正確評估」,以及主觀上「我與這些AIDS患者為伍會賠上收入來源」。想徹底解決,還是要扭轉大眾的看法啊。
-------------
『醫生要承諾救你歸救你,不會救完就報警的。』
但是依法,發現AIDS患者須通報衛生署,由衛生署加以列管追蹤。
『台灣醫生的確普遍不肯為愛滋病患醫治,就算有也常常是隱密性的偷偷治療不然一讓社會大眾知道愛滋病患常出入你的診間,你也會因為沒飯吃而活不下去。』
很無奈,現實就是如此。
『那驗一下有沒有HIV吧』
醫師是會這麼想,但是醫學倫理則要求你要告知且獲得同意才能驗(法律有沒有這樣規定我就不知道了);即使他看起來百分之百就像已經發病的樣子,要是他拒絕驗,你也不能怎樣,只能乖乖放他回家。
『第一是你覺得病人應該要對醫生坦白?=>我他媽的原本就覺得病人要和醫
生互相信任,他對我坦白是好的。尤其在對我的診斷有幫助方面。』
『第二你覺得同性戀是個問題,所以應該要坦白?=>同性戀本身不是個問題
,但對想要一個醫者而言,你提供多一些線索,我就可以更容易判斷到底是
哪裡出問題。』
前面已經說明了,這是站在醫病雙方不同立場因此考量角度不同的問題。
『病人隱私實在太重要?那以後不用問病史啦,病歷也不用寫了!(耶)在醫
療範疇,隱私究竟是用在哪方面?在這樣重要下去什麼檢查都不用作了,我
們只能期待哪天發明一種什麼病痛都可以治療的萬靈丹了…』
所以說病史詢問不只是病史詢問啊,還要溝通技巧與建立互信,這樣才能成事。不然患者自己會受害,更倒楣的,這種情況容易出醫療糾紛,要是被告進法院,雙方都是輸家。
正確,先前提過了。那是因為人們常將兩者聯想在一起。
『沒有帶保險套都一樣很危險,和你是不是同性戀沒有關係。』
正確,關鍵在於防範與否以及「辦事的對象」,而非性向。
『還是你以為只有同性戀才會肛交?』
同性戀肛交是常態,但異性戀就不是。造物者給你一條「正途」你照走就是
,幹啥還要開闢「二高」?交通流量有這麼大嗎?又不是在拍A片!(好在一
般人還是大多只走正途,開「二高」的應該不多,畢竟開闢過程聽說很痛,而
且也有衛生顧慮)。至於同志們,兩個男的哪來的「正途」,後門痛歸痛,一
旦開好就一路順暢了、經常通車了。但是還是要重申:關鍵不在性向,而在於
防範與否以及慎選對象、對愛忠誠。
『高危險群』
那要看定義,常搞雜交轟趴的,老是一團混戰,一人種菜,全趴友都可能會開花,怎能不慎?當然,純high不推砲的健康轟趴不在此限,然而這種沒有肉欲的健康轟趴能有多少?
如先前提到,「一夜情」、「嗑藥」、「轟趴」、「換妻派對」、「濫交派對」、「援交」、「特種行業」、「砲兵團」等等,再加上靜脈注射毒癮者,都是『高危險群』,醫師若是知悉,都會特別注意,而不是獨鍾「同性戀」;只是很不幸的,「同性戀」一詞名聲響亮,也被誤解最深。但又反過來講,這些人(靜脈注射毒癮者除外)的性生活就是有異於一般規規矩矩一夫一妻的老百姓以及規規矩矩一夫一妻的同志,也確實符合『高危險群』一詞的意義,那麼用這詞語加以表示又有何錯?我說一天吸兩包煙,時間長達三十年的老菸槍是肺癌與慢性肺病的高危險群,這也算歧視?
實際上這一類人罹患HIV的比例就是很明顯比性伴侶封閉的規矩老百姓和規矩同志要高,把他們區分出來以便注意,這在醫學上是應該的,不能把一般人的歧視意味拿來與醫學上的需要混為一談,然後全面否定並且以「歧視」責之。
『以前的流行病學家使用錯誤的概念,我們不該再跟著錯;感染科醫生用醫學來生產歧視,我們不該跟著學。』
這段話我不能理解。科學上創造的詞語,以其定義將該詞與其所指稱之對象加以連結,是中性不帶任何褒貶含意的;把它弄成歧視以及對該指稱對象加以污名化者,是不清楚科學意義的人。因此把不能他們所造的惡拿來指控當初造出這個詞語與定義的人。
所以,我們不該跟著學的,是那些不明就裡把詞語意義給扭曲調的人,而不是被冤枉的「流行病學家」和「感染科醫生」。
『讓我們來討論第一點,為什麼應該要講,而且還要應該自己主動講?你願意守密和他應該要講是兩回事,再說,為什麼醫生會搞到人家不相信你會守密?病人就沒有隱私權?還是醫生很偉大很權威像神一樣所以病人只有坦白的份?一個人去向神父告解也不是任何事是應該要講。一個求診的人被問到性關係會不好意思要怎樣回答是自己的問題,你的隱私權還是在,只是你自己放棄。你有權保持緘默,但你大聲嚷嚷不表示你就沒有緘默權。更不表示警察就不該尊重你的權力。影響行為的是社會角色不是權力的改變,所以捐血被這樣問會不好意思是因為你是宅男,不是因為你的隱私權發生變化。』
這個問題前面我已經分析過,是醫病雙方立場的龐大差異,要靠醫師的智慧、溝通與設法建立互信才比較能圓滿解決。
『最後談到台灣醫師的弔詭,既要宣言自己的神聖公益性,卻又在醫學教育中極力灌輸功利性。』
遠因是「醫學確實有其神聖性」,近因則是因為醫學生都是跨過高成績門檻入學的學生,大多從小就一路名列前茅到聯考,多少有一點傲氣、有一點自視高人一截的心理,雖然不見得人人都是這樣。遠因加近因,再加上社會大眾對某些殘疾的歧視(醫生照樣還是凡人,凡人的心態與缺點還是有一些醫師會有)。
『醫生普遍都有的優越性價值判斷,我不是聖人,我也會自以為是,差別在於有沒有認知到自己在這樣做,而且肯不肯改變。』
所以即使是醫師,也是不能忘記須時時自省,反司自己有沒有犯了醫業所不
該犯的錯,像是自視過人與歧視他人等等。
『我獲得的統計資料顯示台灣醫生普遍不肯替愛滋病患治療呦』
這說明了醫師也是凡人,也犯了凡人之錯。但是問題是出在客觀上「不能正確評估」,以及主觀上「我與這些AIDS患者為伍會賠上收入來源」。想徹底解決,還是要扭轉大眾的看法啊。
-------------
『醫生要承諾救你歸救你,不會救完就報警的。』
但是依法,發現AIDS患者須通報衛生署,由衛生署加以列管追蹤。
『台灣醫生的確普遍不肯為愛滋病患醫治,就算有也常常是隱密性的偷偷治療不然一讓社會大眾知道愛滋病患常出入你的診間,你也會因為沒飯吃而活不下去。』
很無奈,現實就是如此。
『那驗一下有沒有HIV吧』
醫師是會這麼想,但是醫學倫理則要求你要告知且獲得同意才能驗(法律有沒有這樣規定我就不知道了);即使他看起來百分之百就像已經發病的樣子,要是他拒絕驗,你也不能怎樣,只能乖乖放他回家。
『第一是你覺得病人應該要對醫生坦白?=>我他媽的原本就覺得病人要和醫
生互相信任,他對我坦白是好的。尤其在對我的診斷有幫助方面。』
『第二你覺得同性戀是個問題,所以應該要坦白?=>同性戀本身不是個問題
,但對想要一個醫者而言,你提供多一些線索,我就可以更容易判斷到底是
哪裡出問題。』
前面已經說明了,這是站在醫病雙方不同立場因此考量角度不同的問題。
『病人隱私實在太重要?那以後不用問病史啦,病歷也不用寫了!(耶)在醫
療範疇,隱私究竟是用在哪方面?在這樣重要下去什麼檢查都不用作了,我
們只能期待哪天發明一種什麼病痛都可以治療的萬靈丹了…』
所以說病史詢問不只是病史詢問啊,還要溝通技巧與建立互信,這樣才能成事。不然患者自己會受害,更倒楣的,這種情況容易出醫療糾紛,要是被告進法院,雙方都是輸家。
V
2007-02-24 20:38:39
大略瀏覽了這兩篇拙作,還真是拙,出現了不少手寫不會發生的漏字和同音誤字.......慚愧慚愧
另外再補上我有想過,卻沒有寫出來的幾句:
整個看下來,主軸在於醫病雙方的溝通以建立互信,然而現實情況裡,醫師可用於患者的時間非常有限,除非是住院者;若是門診患者,恐怕不會有那麼多「火星時間」讓你在那裡細火慢熬、慢慢地與他溝通說明建立互信。所以,即使我在文中提了看似符合醫學倫理的觀點,在實際環境中卻不見得能那麼理想地實行。
至於我為何還要補上這段,那是因為我在網路上看到一些自稱是臨床醫師(我無法查證)在幹譙那些唱高調的大老,老愛提些理想到無以復加的醫學倫理與理想醫療,卻又不談現實可行的方案,甚至連現下實際存在已久的問題也完全不講;結果不明實情的民眾就持著這樣的水準去要求醫師照辦,使得問題雪上加霜,難怪那些醫師會對這類大老感到心寒。因此,我不想光是打嘴炮、唱高調,於是論過理想作法,也要兼講點現實的侷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