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16 15:54:34台北光點

BIS新制 將使日本金融業脫胎換骨

* 林佳靜 (日本國立神戶大學大學院經營學研究科博士候選人)


為了促使各國從事國際業務銀行之公平競爭,維持國際金融體系之健全性以及強化其安定性,國際清算銀行主張:金融機構擁有的風險性資產與自有資本相較,必須確保一定程度之自有資本。於是由國際清算銀行的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BIS規定。

現行的BIS規定於1988年7月公佈,日本於1993年3月底開始施行。在計算資本適足率之前,首先,金融機構必須將擁有的債權與運用資產乘以一定的信用風險權數,求出風險性資產額。然後,將自有資本除以上述之風險性資產額後,即可算出資本適足率。

國際清算銀行規定,從事國際業務的銀行,其資本適足率最低必須達到8%。若資本適足率未達此項標準的銀行,則不得經營國際業務。此外,日本針對只從事國內業務的銀行,特別做出最低資本適足率必須達到4%之規定。

1996年,國際清算銀行重新檢討現行的BIS規定,將求出資本適足率的分母,(即風險性資產額)中,追加了市場風險項目 (日本於1998年3月起施行)。所謂的市場風險即是:受到利率、匯率、股價等下跌,使擁有的資產遭受損失之不確定性。


■ 隨著金融商品不斷地推陳出新,各國金融機構管理風險的手法亦在演變。現行之BIS規定未必能確保國際金融體系之健全性與安定性。其中最令人詬病的有下列兩點:

(一)風險性資產的計測方法太過草率。在現行BIS規定中,貸給事業法人之債權,其風險權數皆為100%,未反映出該債權是否為可回收債權或可能淪為不良債權;未反映出債務人的信用評等高低;亦未考慮若該債權成為呆帳後,是否可抵押或轉賣。因此,據此算出的風險性資產並不正確。此外,金融機構在營業或交易上,與電腦系統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然而,在現行的BIS規定中,並無法確實地掌握這些風險。

(二)由於金融機構管理風險的方法日益多樣化與複雜化,現行的BIS規定未能滿足所有金融機構之需求。除了BIS規定外,許多金融機構私下亦有一套內部風險管理辦法,增加了金融機構之成本負擔,並造成設備投資上的浪費。

有鑑於此,自1998年3月起,國際清算銀行歷經三次協議討論及廣徵英、美、日等13個加盟國之意見,新版的BIS規定已於2004年6月出爐。日本在同年10月公佈新制之草案,且於今年6月與金融業者完成對談。金融廳預定將於今年年底修改草案,並公佈正式的資本適足率規定。日本的金融機構將於2007年3月開始施行此一BIS新制。


■ 新版BIS所規定的最低資本適足率8%並未改變,與現有規定最大的不同點在於:

(一) 在風險性資產之計算上,除了信用風險與市場風險外,亦考慮了電腦系統故障或人為操作疏失所引起之作業風險。

(二) 在信用風險之計算上,新制更加嚴謹。能夠反映出不良債權的處理狀況,根據不良債權的處理狀況予以分級:愈能優先處理的債權,其風險權數愈低;風險權數低則風險性資產變少,據此算出之資本適足率也就愈高。因此,業者一般認為,新版的BIS規定有助於日本不良債權之加速處理。

(三) 在信用風險與作業風險上,由簡而繁地列出三種相關的計測方法,由金融機構依需要自行選定。最繁雜的風險計算方法是以過去的交易資料為基礎,估計出損失分佈之情況與可能性,由金融機構內部對借款人與作業直接予以評等。美國大型銀行已普遍導入最繁雜的計算方法,但礙於資料收集與合併案眾多之影響,日本採循序漸進之方式,預定於2007年3月先導入標準法與基礎內部評等法, 2008年3月後才開始施行進階的風險評等法。業者均認為引進多樣的風險計算方法後,可促使日本的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徵信趨於嚴格。

新版的BIS規定亦尊重各金融機構之經營特色。除了上述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之外,各金融機構尚須確實掌握其所營業務的其他風險(例如:銀行的流動風險、聯合貸款風險等),維持其資本適足率,並有義務向金融廳提出風險管理計畫書。而金融廳站在監督的立場,亦會在金融檢查時將風險管理列為查核項目之一。

90年代,日本的金融機構受到不良債權問題之羈絆,風險管理技術明顯落後歐美。如今,拜金融再生方案之賜,日本已逐漸走出不良債權的泥淖。為了符合新版BIS之規定,日本的金融機構必須投入相當的時間與成本。

不過,危機也是轉機;日本金融廳試圖藉著BIS新制,使日本的金融業脫胎換骨,迎頭趕上歐美水準。

(本文作者為日本國立神戶大學大學院經營學研究科博士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