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2-15 13:15:18周利妠(伯軒媽媽)

【車禍肇事鑑定】死亡車禍搜證 應與刑案同級


圖片資料說明:伯軒車禍案的偽造行車紀錄器車速只有二十五公里。



小兒伯軒的車禍案發生在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伯軒往生將近七年了,然而刑事訴訟二度上訴最高法院至今尚未發回更審,今天在中國時報時論廣場讀到以下這篇文章心有戚戚焉!



車禍搜證 應與刑案同級
王惠光
2005.02.15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5021500312,00.html

發生在花蓮縣的一件死亡車禍,被害者的家屬居然將肇事者毆打致死。被害者家屬不循正常法律途徑處理車禍糾紛,卻採取私下尋仇的方式,這種漠視法律的態度一定要依法嚴懲,以儆效尤。不過這件事情背後所反映的現象更需要我們警惕及嚴肅面對。

事實上,以私力救濟途徑解決車禍糾紛的案例層出不窮,不只媒體上屢見的抬棺抗議、撒冥紙,即使案子到了鄉鎮調解委員會,甚至到了法庭上,都還會出現以強力遂行己意,無視正常法律程序的情形。而為什麼會這樣,就是一般民眾對於車禍的處理方式有很大的不認同感。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過,事禍造成的死亡和殺人案件造成的死亡,其帶給被害人家庭的破壞力以及帶給被害人家屬的傷痛其實是一樣的。依照警政署的統計,民國九十三年台灣地區因為車禍死亡的人數約有二千五百人,這代表至少有一、二千個家庭的幸福因為車禍而在剎那間遭受破壞。而這還不包括因為車禍所造成的重傷,如果有家庭成員重傷,其對於家庭幸福的破壞度甚至比死亡還來得更為深遠。台灣最為人所知悉的植物人王曉明女士,就是在就讀中山女中時的一場車禍,使得她的家庭從幸福美滿掉進數十年痛苦生活的深淵。

的確,在刑事責任上,車禍的責任很輕,一般人因車禍肇事而需要服的徒刑很少,即使是一部份職業駕駛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而需要服刑,但刑度也不高。所以車禍案件不會像重大刑案一般會封鎖現場、會有大量的科學鑑識人員、還會有大量警力投入。有時,甚至因為在交通順暢度考慮下,車禍現場的搜證極不完整。可是,如果在車禍的第一現場沒有保存好完整的證據,以後進入訴訟程序後對於車禍的責任判定就無法正確,自然也會衍生糾紛。

道理很簡單,只要看看一般民眾對於重大刑案的證據不大會有懷疑,但是對於車禍案件的現場處理及證據搜集,卻有一肚子委屈與抱怨,就可以知道車禍案件的搜證程序確實需要加強。

也許有人會認為警方的警力有限,車禍又不是重大刑案,為什麼要投入大量警力,但是另一角度,台灣每年有數千人死於車禍,但是每年卻只有幾百人死於殺人案件。到底是那一種案件對社會的破壞力比較大?而且,殺人案件通常事出有因,加害人和被害人經常有一定程度的糾葛,很多是可以事先防範的。但是車禍從天而降,想防都防不了,要論意外性與被害人的無辜性,車禍案又遠遠超過殺人案。

更何況,車禍對於被害人家屬的所造成的痛苦和殺人案是一樣的,而法官在判決車禍案件所要求的證據嚴謹度,也和殺人案件所要求的證據嚴謹度是一樣的。所以,我們絕對不能再因為車禍不是重大刑案而有任何輕忽的態度。

如果有朝一日,對於車禍案件的現場搜證以及對於車禍責任的判定可以得到人民的完全信賴,這才是對於生命價值最基本的尊重,也才能對得起那些不幸因車禍而過世的人。(作者為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