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4 16:03:25想想

醫療過失灰色地帶可申請補償

限死亡或重大傷害 須放棄訴訟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將醫療刑責明確化;同時提出配套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醫療過失灰色地帶可申請補償,但不可與訴訟併行,只能「二擇一」,提起訴訟就不得申請補償,以避免病人重複獲利。

另為避免有心人詐領,明訂補償給付限於死亡或重大傷害二類,目前給付金額上限未定;非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之美容醫學醫療行為也不予補償。

故意或違反注意義務 須負刑責

「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經六次跨部會會議審查,行政院昨天才定案,未來醫事人員故意或違反必要之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致病人死傷者,負刑事責任。但屬於醫療上可容許之風險,不罰。

院會昨也通過制定「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針對「難以分明責任歸屬者」的醫療糾紛,若造成死亡或重大傷害,設「補償基金」,在兩個月內做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但以一次為限。

衛生署副署長林奏延說,補償基金規模,一年約十億元至十二億元。衛生署醫事處處長許銘能補充,補償上限將參考生育補償或藥害救濟,可能是兩百萬元,不過一旦領了補償,民眾就要放棄民事訴訟和刑事自訴。

未來縣市衛生局應建立諮商機制回答民眾的問題,並設立醫療糾紛爭議調解會,醫院也要成立「關懷小組」,與病人溝通;調解破局,病人可另走訟訴程序或直接向中央申請補償。

補償基金來源包含醫療機構繳納醫療風險分擔金、政府預算、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等;政府預算撥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以不超過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總額之三十%為上限。補償基金還設有「追償返還機制」,若事後發現是醫事人員故意或過失行為所導致的醫療過失,政府可向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追回補償金。

醫改會︰調處沒期限 恐過追訴期

 

 

 

 

〔自由時報記者綜合報導〕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研究發展組研究員張雅婷擔心,調處時間沒有期限,如果拖太久可能會超過法律追訴期。

此外現行調處機制的品質令民眾難以信任,且補償上限可能也無法取代民事判賠對某些終身傷殘個案的幫助,建議衛生署先對財源與需求進行通盤分析。

台灣醫院協會理事長楊漢湶認為,草案若能有效減少不必要的醫療訴訟,對於五大皆空科別有莫大幫助,醫界樂觀其成,也願分擔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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