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31 12:00:00想想

頂樓擅自加蓋的法律責任

頂樓擅自加蓋的法律責任?頂加的房子可以買嗎?

 

 臺灣老舊公寓樓常見頂加違建的情形,甚或部分較新的公寓大廈也是如此,會有此情形,或許是其它住戶礙於鄰居情面,不好意思阻止頂樓住戶加蓋,又或許是國人誤認或默許屋頂平台是頂樓住戶的,而於對屋頂平台性質上屬於避難平台,是屬於住戶共有之法律狀態不瞭解所造成。

 其實,頂樓擅自加蓋,不管有沒有得到其餘住戶的同意,都是屬於未依法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興建之建築物,就是違章建築,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直轄市為工務局、縣市為工務處)依法應予拆除,人民也可以提出檢舉,且檢舉人姓名也受保密保護(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頂樓平台為全體住戶所共有,即使樓頂加蓋的住戶有繳交房屋稅,若未徵得其他住戶同意或只徵得部分住戶同意,就擅自加蓋,未同意加蓋的住戶可以依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請求拆除。又該加蓋行為本身對該未同意之住戶,也構成民法的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若加蓋造成樓下房屋龜裂,也會對全體住戶構成侵權行為,因前述情形權益受損的住戶,可以依法訴請加蓋的住戶拆除違建、損害賠償或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

 縱使所加蓋的違建屬於「老違建」,經行政機關認定可以「緩拆」,但因緩拆只是政府機關的行政措施,不能阻礙其他住戶行使私法上權利,如果不同意的住戶訴請拆除頂樓加蓋,法院並不會因為該違建「緩拆」就判決加蓋違建的住戶勝訴,取得確定勝訴確定判決的其他住戶,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將該違建拆除,而且拆除費用還要由該樓頂平台加蓋的住戶負擔。

 另外,該住戶未經其餘住戶同意擅自加蓋佔用,會觸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佔罪,未同意加蓋的住戶是被害人,有提出告訴的權利;而且如果加蓋的情形已阻塞逃生通道,致危害公共安全,例如直接在通往頂樓之樓梯或逃生梯盡頭加裝鐵門或上鎖,甚至設置水泥牆,妨礙其他住戶在火災或其他災難發生時,沒有辦法經由頂樓的逃生門進入頂樓平台避難,還會觸犯刑法第189條之2的阻塞逃生通道罪;如果頂加違建已經建管單位強制拆除,頂樓住戶又擅自重建的話,還會觸犯建築法第95條的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

 頂樓加蓋有違法問題,那麼頂樓加蓋的房子可以買嗎?買了之後會碰到什麼問題呢?其實在寸土寸金的都會地區,公寓大廈頂加的房子處處可見,尤其是老公寓,更是常態,甚易有些房仲業者也會以頂加為賣點,但是消費者如果想要購買頂加的房屋應多加考慮,因為頂樓加蓋部分,無法辦理保存登記,自然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以消費者買到的只是頂加部分的事實上處分權,並不是所有權,這是消費者應明瞭的地方,而且頂樓擅自加蓋部分不管誰蓋的,也不論有沒有繳交房屋稅,都不會改變頂樓加蓋部分是違建及未得到其他住戶同意的事實。所以,買入頂樓加蓋違建的房屋,除了可能要擔心頂加部分隨時可能會被檢舉報拆外,還可能面臨前面所說的法律責任,所以想要購買頂加房屋的買方,在下手之前,應多加考慮評估,不要被不實資訊誤導,以免花冤枉錢

 

 

文章出處

 

http://tw.myblog.yahoo.com/jClwmMW3n7/article?mid=1046w!Pv.YxNCWF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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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nei_baby 2011-04-11 21:40:42

我家樓上就是違建
且加裝鐵門及上鎖
但顧及鄰居情誼都沒有說
其實住起來很不安心

版主回應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 < 2011-04-12 16:2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