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17 12:00:00想想

掌上明珠出嫁妝免課贈與稅

 

年關將近及明年適逢建國100年,將掀起一波結婚熱潮,許多父母親通常會在子女婚嫁時給予一筆財物,作為子女成家時財力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祝福對對佳偶百年好合,同時宣導一項合法節稅的方法。

一般社會習俗,父母通常會在子女結婚時給予財產,以作為子女成家之基本資財,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在100萬元的限額內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父母可分別計算),如果要多給,依法就要課稅,有人不禁要問,那最多也只有200萬元免稅,怎麼會有千萬免稅的事情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對於前揭條項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100萬元免稅,常與同法第22條規定每人每年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混淆,其實該二項免稅優惠是分別計算,可以並存的,而且如果子女在歲末年初時結婚,免稅額度更可發揮,達到千萬元的金額。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李先生寶貝女兒預定在100年元旦結婚,則李先生夫婦在99年年底可先各贈與220萬元,結婚時再各贈與220萬元及婚嫁不計入總額各100萬元,所以夫妻給女兒的嫁妝總金額1,080萬元均可以免課徵贈與稅。

又該局說明,所謂子女「婚嫁時」之認定,原則上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婚嫁之贈與,父母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等),以供核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陳股長:06-2223111分機8042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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