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4 23:43:10呂珍珍會計師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照該補助款之性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欣吉鑫-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7/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表示: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收入,如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屬有支付對價關係之收入,應依機關團體免徵所得稅適用標準第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至於政府基於評核、獎勵而撥發機關團體無償性質之補助款,因非屬有對價關係之收入,非屬銷售或勞務之收入。也就是說政府給與機關團體各項補助款,機關團體若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就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反之,接受政府機關之補助款,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就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所有機關團體於於結算申報時,應依照該補助款之性質,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凡有對價關係提供勞務或服務者,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並無免納所得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