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0 23:23:43呂珍珍會計師

外籍勞工如為居住者,可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每月薪資未達68,501元者,免予扣繳-綜合所得稅-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1/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外籍勞工在臺工作薪資所得之課稅方式,應視其課稅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居住者」)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定: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

(一)所得人如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其薪資所得應按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薪資予該勞工時,應依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之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100年起每月薪資未達起扣標準68,501元者,免予扣繳),或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繳5%(薪資40,020元達到起扣點,扣繳2,001)。其扣繳稅款得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二)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並於2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所得人。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

(一)所得人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以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作為適用差別扣繳率之標準。全月薪資給付總額低於該標準者(101年:基本工資18,780×1.5倍=28,170),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高於該標準者,按給付額扣取18%,該勞工毋須另行辦理結算申報。

(二)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內(始日計算),將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