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31 08:25:07雙和不動產呂皇穎
應繳稅費
應繳稅費
1.買方應繳稅費 2.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
1.買方應繳稅費
依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所衍生之稅捐,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建物契稅由買方負擔。地價稅、房屋稅依公平、習慣原則,於房地實際交屋日前稅費由賣方負責 繳納,交屋日後衍生稅費由買方繳納,其他費用如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一比照辦理。其他協議應繳之費用亦應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詳載,以防日後爭議。以下茲就 買方應負擔之稅費表列如下:
應繳稅費 稅率 備註 稅費試算
契 稅 買賣:當年房屋評定現值x6%
房 屋 稅
1、 住家用:房屋現值×1.2%
2、 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現值2%
3、營業用:房屋現值×3% 以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攤。
地 價 稅
1、一般稅率: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累進稅率)。
2、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二。 以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攤。
印 花 稅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按金額1/1000計貼。
登記規費
1、土地以當年度申報地價總額千分之一計收。
2、建物以當年度評定現值千分之 一計收。
3、書狀費用每張80元。
過戶登記地
政士代辦費 每件10000至12000元(簽約費買賣雙方各1000元)
設定登記地
政士代辦費
1、每一順位抵押權3000至5000元。
2、謄本每張20元。
火 險
地 震 險 每年投保一次,依保險公司估算為準。
徵信查詢費 依各銀行收費規定。
其他費用 水、電費、瓦斯費及管理費等以實際交屋日(依各收費單據)按天數比例分攤。
--------------------------------------------------------------------------------
2.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所謂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是指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重新再購買的自用住宅用地地價,超過原出售時自用住宅用地地價,並扣除所繳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 ,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的土地增值稅。此外,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都可以適用,「兩年內申請退稅」的規定。適用要件及其相關規定表列如下:
適用要件 申請期限 相關規定 退稅試算
1、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2、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3、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4、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6、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7、新購的土地必須要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1、重購退稅列卡管制,重購土地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補繳原退稅款。
2、只要不違反上述限制,重購退稅沒有次數限制。
3、出售時沒有申請優惠稅率課徵的自用住宅用地,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4、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申請重購退稅。
1.買方應繳稅費 2.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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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方應繳稅費
依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所衍生之稅捐,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建物契稅由買方負擔。地價稅、房屋稅依公平、習慣原則,於房地實際交屋日前稅費由賣方負責 繳納,交屋日後衍生稅費由買方繳納,其他費用如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一比照辦理。其他協議應繳之費用亦應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詳載,以防日後爭議。以下茲就 買方應負擔之稅費表列如下:
應繳稅費 稅率 備註 稅費試算
契 稅 買賣:當年房屋評定現值x6%
房 屋 稅
1、 住家用:房屋現值×1.2%
2、 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現值2%
3、營業用:房屋現值×3% 以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攤。
地 價 稅
1、一般稅率: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累進稅率)。
2、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二。 以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攤。
印 花 稅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按金額1/1000計貼。
登記規費
1、土地以當年度申報地價總額千分之一計收。
2、建物以當年度評定現值千分之 一計收。
3、書狀費用每張80元。
過戶登記地
政士代辦費 每件10000至12000元(簽約費買賣雙方各1000元)
設定登記地
政士代辦費
1、每一順位抵押權3000至5000元。
2、謄本每張20元。
火 險
地 震 險 每年投保一次,依保險公司估算為準。
徵信查詢費 依各銀行收費規定。
其他費用 水、電費、瓦斯費及管理費等以實際交屋日(依各收費單據)按天數比例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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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所謂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是指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重新再購買的自用住宅用地地價,超過原出售時自用住宅用地地價,並扣除所繳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 ,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的土地增值稅。此外,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都可以適用,「兩年內申請退稅」的規定。適用要件及其相關規定表列如下:
適用要件 申請期限 相關規定 退稅試算
1、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2、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3、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4、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6、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7、新購的土地必須要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1、重購退稅列卡管制,重購土地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補繳原退稅款。
2、只要不違反上述限制,重購退稅沒有次數限制。
3、出售時沒有申請優惠稅率課徵的自用住宅用地,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4、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申請重購退稅。
應繳稅費
1.賣方應繳稅費 2.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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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賣方應繳稅費
依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所衍生之稅捐,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建物契稅由買方負擔。地價稅、房屋稅依公平、習慣原則,於房地實際交屋日前稅費由賣方負責 繳納,交屋日後衍生稅費由買方繳納,其他費用如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一比照辦理。其他協議應繳之費用亦應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詳載,以防日後爭議。以下茲就賣方應負擔之稅費表列如下:
應繳稅費 稅率 備註 稅費試算
土 地
增 值 稅
1. 一般用地稅率20%、30%、40%。
2.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 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自91年2月1日生效,實施3年至94年1月31日屆滿後,經立法修正調降一般土地增值稅稅率為20%、30%、40%,且對於長期持有超過20年以上的土地給予減徵優惠,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則維持為10%,並自94年2月1日起生效實施。 GO
地 價 稅
1. 一般稅率: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累進稅率)。
2. 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二。
A.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 8 月31日)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欠繳之地價稅房屋稅未繳清前不得移轉。
B. 以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攤。
房 屋 稅 1. 住家用:房屋現值×1.2%
2. 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現值2%
3. 營業用:房屋現值×3%
A. 欠繳之房屋稅未繳清前不得移轉。
B. 以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攤。
財產交易所得稅
1. 房屋評定現值×當地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率。
2. 列舉抵扣。 出售房屋所得應併入個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於次年申報所得稅。
工程受益費 欠繳之工程受益費未繳清前不得移轉。
塗銷登記費
1. 賣方無設定他項權利則免。
2. 每一順位抵押權塗銷費用1500至2000元。
其他費用 水、電費、瓦斯費及管理費等以實際交屋日(依各收費單據)按天數比例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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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所謂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是指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重新再購買的自用住宅用地地價,超過原出售時自用住宅用地地價,並扣除所繳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 ,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的土地增值稅。此外,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都可以適用,「兩年內申請退稅」的規定。適用要件及其相關規定表列如下:
適用要件 申請期限 相關規定 退稅試算
1. 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2.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3.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4.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6.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7. 新購的土地必須要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1. 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 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1. 重購退稅列卡管制,重購土地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補繳原退稅款。
2. 只要不違反上述限制,重購退稅沒有次數限制。
3. 出售時沒有申請優惠稅率課徵的自用住宅用地,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4. 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申請重購退稅。
1.賣方應繳稅費 2.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
1.賣方應繳稅費
依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所衍生之稅捐,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建物契稅由買方負擔。地價稅、房屋稅依公平、習慣原則,於房地實際交屋日前稅費由賣方負責 繳納,交屋日後衍生稅費由買方繳納,其他費用如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一比照辦理。其他協議應繳之費用亦應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詳載,以防日後爭議。以下茲就賣方應負擔之稅費表列如下:
應繳稅費 稅率 備註 稅費試算
土 地
增 值 稅
1. 一般用地稅率20%、30%、40%。
2.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 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自91年2月1日生效,實施3年至94年1月31日屆滿後,經立法修正調降一般土地增值稅稅率為20%、30%、40%,且對於長期持有超過20年以上的土地給予減徵優惠,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則維持為10%,並自94年2月1日起生效實施。 GO
地 價 稅
1. 一般稅率: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累進稅率)。
2. 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二。
A.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 8 月31日)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欠繳之地價稅房屋稅未繳清前不得移轉。
B. 以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攤。
房 屋 稅 1. 住家用:房屋現值×1.2%
2. 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現值2%
3. 營業用:房屋現值×3%
A. 欠繳之房屋稅未繳清前不得移轉。
B. 以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攤。
財產交易所得稅
1. 房屋評定現值×當地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率。
2. 列舉抵扣。 出售房屋所得應併入個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於次年申報所得稅。
工程受益費 欠繳之工程受益費未繳清前不得移轉。
塗銷登記費
1. 賣方無設定他項權利則免。
2. 每一順位抵押權塗銷費用1500至2000元。
其他費用 水、電費、瓦斯費及管理費等以實際交屋日(依各收費單據)按天數比例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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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所謂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是指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重新再購買的自用住宅用地地價,超過原出售時自用住宅用地地價,並扣除所繳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 ,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的土地增值稅。此外,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都可以適用,「兩年內申請退稅」的規定。適用要件及其相關規定表列如下:
適用要件 申請期限 相關規定 退稅試算
1. 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2.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3.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4.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6.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7. 新購的土地必須要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1. 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 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1. 重購退稅列卡管制,重購土地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補繳原退稅款。
2. 只要不違反上述限制,重購退稅沒有次數限制。
3. 出售時沒有申請優惠稅率課徵的自用住宅用地,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4. 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申請重購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