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31 08:25:07雙和不動產呂皇穎

應繳稅費

應繳稅費


1.買方應繳稅費 2.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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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方應繳稅費

依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所衍生之稅捐,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建物契稅由買方負擔。地價稅、房屋稅依公平、習慣原則,於房地實際交屋日前稅費由賣方負責 繳納,交屋日後衍生稅費由買方繳納,其他費用如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一比照辦理。其他協議應繳之費用亦應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詳載,以防日後爭議。以下茲就 買方應負擔之稅費表列如下:

應繳稅費 稅率 備註 稅費試算
契  稅 買賣:當年房屋評定現值x6%  
房 屋 稅
1、 住家用:房屋現值×1.2%
2、 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現值2%
3、營業用:房屋現值×3% 以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攤。
地 價 稅
1、一般稅率: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累進稅率)。
2、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二。 以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攤。
印 花 稅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按金額1/1000計貼。
登記規費
1、土地以當年度申報地價總額千分之一計收。
2、建物以當年度評定現值千分之 一計收。
3、書狀費用每張80元。
過戶登記地
政士代辦費 每件10000至12000元(簽約費買賣雙方各1000元)
設定登記地
政士代辦費
1、每一順位抵押權3000至5000元。
2、謄本每張20元。
火  險
地 震 險 每年投保一次,依保險公司估算為準。
徵信查詢費 依各銀行收費規定。
其他費用 水、電費、瓦斯費及管理費等以實際交屋日(依各收費單據)按天數比例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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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所謂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是指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重新再購買的自用住宅用地地價,超過原出售時自用住宅用地地價,並扣除所繳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 ,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的土地增值稅。此外,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都可以適用,「兩年內申請退稅」的規定。適用要件及其相關規定表列如下:

適用要件 申請期限 相關規定 退稅試算
1、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2、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3、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4、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6、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7、新購的土地必須要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1、重購退稅列卡管制,重購土地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補繳原退稅款。

2、只要不違反上述限制,重購退稅沒有次數限制。

3、出售時沒有申請優惠稅率課徵的自用住宅用地,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4、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申請重購退稅。


應繳稅費


1.賣方應繳稅費 2.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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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賣方應繳稅費

依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所衍生之稅捐,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建物契稅由買方負擔。地價稅、房屋稅依公平、習慣原則,於房地實際交屋日前稅費由賣方負責 繳納,交屋日後衍生稅費由買方繳納,其他費用如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一比照辦理。其他協議應繳之費用亦應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詳載,以防日後爭議。以下茲就賣方應負擔之稅費表列如下:

應繳稅費 稅率 備註 稅費試算
土  地

增 值 稅
1. 一般用地稅率20%、30%、40%。

2.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 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自91年2月1日生效,實施3年至94年1月31日屆滿後,經立法修正調降一般土地增值稅稅率為20%、30%、40%,且對於長期持有超過20年以上的土地給予減徵優惠,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則維持為10%,並自94年2月1日起生效實施。 GO
地 價 稅
1. 一般稅率: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累進稅率)。

2. 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二。
A.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 8 月31日)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欠繳之地價稅房屋稅未繳清前不得移轉。

B. 以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攤。
房 屋 稅 1. 住家用:房屋現值×1.2%
2. 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現值2%
3. 營業用:房屋現值×3%
A. 欠繳之房屋稅未繳清前不得移轉。

B. 以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攤。
財產交易所得稅
1. 房屋評定現值×當地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率。

2. 列舉抵扣。 出售房屋所得應併入個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於次年申報所得稅。
工程受益費 欠繳之工程受益費未繳清前不得移轉。
塗銷登記費
1. 賣方無設定他項權利則免。

2. 每一順位抵押權塗銷費用1500至2000元。
其他費用 水、電費、瓦斯費及管理費等以實際交屋日(依各收費單據)按天數比例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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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所謂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是指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重新再購買的自用住宅用地地價,超過原出售時自用住宅用地地價,並扣除所繳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 ,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的土地增值稅。此外,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都可以適用,「兩年內申請退稅」的規定。適用要件及其相關規定表列如下:

適用要件 申請期限 相關規定 退稅試算
1. 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2.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3.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4.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6.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7. 新購的土地必須要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1. 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 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1. 重購退稅列卡管制,重購土地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補繳原退稅款。

2. 只要不違反上述限制,重購退稅沒有次數限制。

3. 出售時沒有申請優惠稅率課徵的自用住宅用地,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4. 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申請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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