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08 16:36:39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民事準備書狀
民事準備書狀
為訴請○○○事,依法提出準備書狀:
訴之聲明
一、 被告○○○應將坐落○○市○○段○○○地號建築面積○○○公頃拆除地上建築物,返還該土地予原告○○○,並自該地遷出。
二、被告應自民國○○年○月○日起至還地日止按年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元之損害金。
三、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坐落○○市○○段○○○地號建築面積○○○公頃(合○○○坪)為原告○○○所有,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可證。
二、前開土地○○年之申報地價為每坪○○○元,有地價證明書可證。
三、被告○○○無權占用原告之土地,其詳細之位置及面積,請囑託○○市地政事務所為鑑定,以期明確。
四、依民法第767條規定……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自占用日起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其計算標準……。
此 致
○○○○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 土地登記簿謄本乙件。
二、 地價證明書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