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8 01:14:55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民事起訴狀(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民事起訴狀(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依法提起訴訟事:

  訴之聲明

一、確認被告持有原告○○年○月○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台幣○○○元,到期日為○○年○月○日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年○月○日所簽發,票面金額為新台幣○○○元,到期日為○○年○月○日之本票乙紙,聲請 貴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該系爭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而系爭本票上發票人之簽名固非原告所自寫,再該印章亦為被告所盜刻,此由本票上發票人簽名之筆跡與原告之筆跡顯然不符,且該印章亦與原告之印鑑章不相吻合自明。而 貴院未察,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有害於原告之權益,為此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1項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賜為如原告訴之聲明之判決,而維權益。

 

  此 致

 

○○○○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裁定影本乙件。

二、印鑑證明影本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