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04 10:56:56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民事再予強制執行聲請狀(以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
民事再予強制執行聲請狀(以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
聲請人(即債權人) ○○○ 住○○○○○○○○○○
相對人(即債務人) ○○○ 住○○○○○○○○○○
為聲請再予強制執行事:
一、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強制執行乙案,於前次執行時,因查無債務人財產可供執行,並發給債權憑證乙份交聲請人收執在案。
二、今另發現債務人另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詳證二),為鈞院管轄,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檢附債權憑證正本乙件(詳證一),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財產再予強制執行,以保權益,至感法便。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證物:
(一) 臺灣○○法院○○年度○○字第○○○○號裁判書
(二) 債務人最新所得證明乙份。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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