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民事起訴狀-請求遷讓房屋
民事起訴狀
訴訟標的金額: (請 鈞院核定後依裁定補繳訴訟費用)
原 告 000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即出租人) 身分證字號:K123456789
住:00市00區000路0段00巷00號0樓
郵遞區號:000 電話:00-00000000
被 告 000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即承租人) 身分證字號:
住:00市00區00街00號0樓
郵遞區號:000 電話:00-00000000
為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00應將門牌號碼為00市00區00路0段00巷00弄0號0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應自 民國000年00月00日 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0000000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於00年00月00日 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賃契約如證據一),約定由原告將所有之門牌號碼為00市00區00路0段00巷00弄0號0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00,租賃期間自00年00月00日 起至00年00月00日 止,每月租金為新台幣(下同) 000000元,租金應於每月00日前繳納。
二、詎料自98年2月1日 租期屆至,被告既未遷出系爭房屋,亦未給付租金;原告曾於00年00月00日 以00郵局00支局第000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是否續訂新約,惟被告置之不理;00年00月00日 原告再以00郵局00支局第000號存證信函對被告為預告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遷出系爭房屋,此均有存證信函回執可證(如證據二)。
三、兩造間之系爭租賃契約既已終止,被告自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且應給付自00年00月00日 起至終止租約止之租金,每月00元。
四、又系爭租賃契約第0條約定有:「乙方(即被告)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即原告)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2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是依此約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自租約終止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2倍之違約金即00000元(計算式:00000元 X 2倍=00,000元)。
五、合計上項租金及違約金金額,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00,000元。
六、原告為免被告所在不明,延宕訴訟,若本案傳票暨判決書等法院文書無法送達於被告,聲請依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 鈞院准將前揭法院文書為公示送達。
七、若被告經合法通知(含公示送達),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原告亦聲請,請准由原告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為此依法訴求,懇請 鈞院賜判決如訴之聲明判決,以維權益。
證據:
一、租賃契約。
二、存證信函暨回執各二份。
謹 狀
臺灣00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具狀人:00 (印)
撰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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