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45:買到凶宅,可否減少價金或解約?
答:就像前國防部長蔣仲苓所講的:「哪個地方不死人」,房子只要久了,就多多少少會有一些生離死別的故事在裡面發生。而很多人花了畢生積蓄,就是想買一間好房子,除了有個安身的地方外,就是希望房子能夠幫助自己升官發財,也不想因為一般人對凶宅的心理障礙而有晚上被鬼壓早上起不來的精神困擾,所以房子的風水或是不是凶宅等資訊,已經變成現代人買房子相當重視的問題之一。
只是房子都買了,不幸發生漏水問題還是要懂得如何保障自己權益。房子年齡是造成漏水與否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首先要先區分買的是新成屋還是中古屋。如果是中古屋的話,因為漏水原因可能不是建造時就產生的瑕疵而是後來才發生的,所以買的時候就應該對屋況詳加觀察並且多方詢問,最好的方法是在房屋現況說明書裡將個人或一般大眾所在意並且認為重要的問題載明,由賣方一一明確回答有或沒有,這樣不僅能幫助自己檢視屋況,未來如果真的發生瑕疵也比較好釐清問題的責任。
只是屋子的狀況千奇百怪,要一一載明重要的事項恐怕會掛一漏萬,有時候出賣人反而會主張所發生的問題不在擔保範圍內,或瑕疵比想像中嚴重但因為出賣人未保證無瑕疵所以不在擔保範圍,對買受人保障也是有所不足,因此最好能多定一條不確定的瑕疵概念,把雙方都同意的重大瑕疵的共同原則列出來(比方說須花費多少錢以上才能修繕或是直接影響房屋結構體的修補等程度的描寫),可以避免具體羅列的不足。只是如果出賣人謊稱補強為普通粉刷,或是用裝潢來掩蓋漏水痕跡,這樣就算買受人因為重大過失而不知道房屋有漏水情形,出賣人還是必須負擔保責任。
而在新成屋方面,因為新成屋通常不應該會有漏水情形,一旦有漏水,很明顯就是瑕疵了,此時買受人可以直接主張出賣人應該負擔保責任,而無須先釐清誰要負責。
不過不管是新成屋還是中古屋,只要肯定是屬於出賣人應負擔的瑕疵擔保範圍時,買受人就可以主張要求減少價金或是解除契約了(只是如果只是小瑕疵就解除契約,那也不盡合理,這時候就只能請求減少價金了),更甚者,如果因為房屋漏水而造成房間傢具或裝潢的損壞,也可以要求出賣人一併賠償。
除了出賣人故意不告訴瑕疵的情形外,要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還是有些條件,首先就是必須在房子移交給你佔有之後在相當的時間內檢查一下屋況,如果發現有問題了,就要立即通知出賣人,不能日子過很久之後才說發現瑕疵而要主張權利,這樣責任很難釐清,法律也不保護。比較好的方式是寄存證信函,通知出賣人房子出了什麼問題,最好能附上照片,如果可以修補的話就請出賣人修補,如果出賣人不願意修補,買受人可以自己請人修補然後再持費用證明向出賣人求償。只是像漏水這樣的問題,不到下雨天是沒辦法發現的,要求買受人一開始就檢查出是否會漏水也是強人所難,因此法律容忍買受人可以在日後才去檢查發現,只是發現候應該立即通知出賣人,不然就視為買受人接受了具有這樣瑕疵的房子。
不過光是通知並沒辦法改變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狀態,買受人要更進一步保障自己權利的話,就必須在通知買受人後六個月以內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不然通知後過很久仍不採取任何行動,不僅瑕疵可能因此擴大而難以預估出賣人應負責的範圍,法律也認為買受人對自己的權利不重視,法律就沒必要再去保護你了。
參考法條:民法第227條第2項、第354~357條、第359條、第36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