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16 02:34:42星光人力咨询中心

是监督,不是“伸冤”

是监督,不是“伸冤”



据6月5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今年4月,媒体曝光沈阳一副厅级干部的“嫖娼疑案”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5月30日,近百名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辽宁省检察院提交了《关于依法公正审理“卖淫嫖娼案”的建议》,主旨是呼吁重审沈阳副厅级干部嫖娼案。(6月7日中国人大网)

对“一府两院”进行执法监督,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能。既然是“嫖娼疑案”,且社会反响强烈,确有弄清之必要。我认为,四级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建议,要求依法公正审理此案,把问题弄个水落石出,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

假如这位副厅级干部真是个无辜者,而遭到了刑讯逼供,假如少女小李没有卖淫,确是在“办案人员让其脱光衣服后(注:12月23日,冬至后第二天),用凉水浇身进行逼供和允诺承认后立即放人进行诱供的情况下承认的”(6月6日《大河报》),那么,通过监督,还他们以清白,这有什么不好?如果说这就是“伸冤”也并没有错。因为无论是干部,还是百姓,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他们都是弱者,只要是公权力滥用导致的冤屈,人大代表就有责任帮助他们“伸冤”。监督权力,伸张正义,实乃责无旁贷。

退一步讲,如果这位副厅级干部确实嫖娼,通过监督,让其原形毕露,使之受到应有的惩罚,这又有什么不好?要知道,对干部德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帮助他们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也是人大代表履职的题中之义。

事实上,监督与伸冤是两个绝然不同的概念。监督是对权力的制约,伸冤是洗雪冤屈,是一种**行动。如果监督在客观上起到了“伸冤”的作用,这也是值得肯定的,因为这样既制约了权力,又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教育了干部,可谓一举数得。想想看,连副厅级干部也会受到冤枉,还需要人大代表为其主持正义,那么平头百姓就更不用说了。就算人大代表在为副厅级干部“伸冤”,其意义不是大大超过“伸冤”的本身么!

对干部严格要求,是对的,但也得严而有“格”才是。这个“格”就是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干部也是人,他们的人格也应得到尊重,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是多大的问题就是多大的问题,夸大了不对,缩小了也不行,一是一,二是二,毫不含糊,这才叫实事求是。四级人大代表站出来说话,要求重审嫖娼案,这是一种监督,是一种地地道道的责任,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精神。倘若面对是非问题,置若罔闻,或者睁一眼闭一眼,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那还要人大代表干什么?因此,有人把人大代表的正常监督视作为“伸冤”,完全是一种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