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3 16:34:46Page

我看同性婚

我看同性婚

1.尊重性偏好?

進性學所之前,我不大理解「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差異。後來我知道了,「性傾向」就是我喜歡男人或女人或男人和女人(也就是所謂的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性別認同」就是我認為我是男人或者女人(當心理性別和生理性別不同時,就會有了變性的慾望)。

三個月之前,你問我對不同性偏好或者性少數的人該怎麼樣?我會想也不想地說出「尊重」二個字;三個月之後,我想說的是「同理」。

尊重的弔詭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我尊重你,但是你是少數,所以我來決定。同理的意涵是,我接納不同的差異,兼容並蓄,多元,異地而處,將心比心。

2014年新版《世界性權宣言》明確指出「個人的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和身體差異性必須要得到人權的保護。…禁止差別對待,禁止排斥與束縛。

同性戀就是二個人相愛。相愛是不分性別的。

2.權力的流動?

權力是一種流動的狀態,很多很多的「本來」其實不是「本來」。如果沒有人爭取種族平等,歐巴馬當黑奴的機率比總統高出很多;如果沒有人爭取一夫一妻制,大部分的妻子還得識大體的在家裡歡迎有本事的丈夫迎回一個個小妾,如果滿清還是滿清,我會纏著小腳在家裡看著假山假水;如果沒有人爭取男女平權(參政權、投票權、受教權…),不會有柴契爾夫人、翁山蘇姬、梅格爾、希拉蕊、朴槿惠、蔡英文、…。

「本來」之前,是當時社會、宗教、文化的累積,經過時間的脈絡與知識的增長後,人們發現了這不一定就是最好最合宜的狀態,所以改革,得到一個至少相對公平的結果。這是一種權力的重新分配,透過這種有許多人得到了他們夢寐以來的對待,他們的人生從此不同,他們是人,人生而平等。

如果可以,請收起既得利益者想當然耳的不耐嘴臉。

3.家庭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有結婚的不一定會生孩子,沒有結婚的也可能生孩子;不管你有沒有結婚,單親,或者離婚,大多數的你都絕對的愛你的孩子。當然,在身不由己的千百種理由與缺乏社會支援系統下,仍然有許多孩子處於貧窮、飢餓或者被虐的狀態,他們的身邊可能有爸爸媽媽,可能只有爸爸或者媽媽,也可能爸爸媽媽過世了,或者只是消失了。

把同性戀和少子化扯在一起其實是很讓人傷心的,目前根本沒有一個合法的管道讓同性戀伴侶生子或者收養,特別是有些人真心的想有一個孩子,為什麼可以專斷的以為,她她,他他,會不愛孩子,會對孩子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呢?因為他他、她她是少數?因為他他、她她不正常?大部分的人不是說「尊重」他他、她她嗎?「孩子」的純真世界中需要的是愛、關懷、陪伴,他們世界中的爸爸媽媽永遠是都天經地義的(拜託不要和我說要喊父母雙親,單親…..)。

同性戀也會有想當父母的慾望。以生理構造而言,兩個同性的人根本不可能生下孩子。同性戀伴侶取得了遙不可及、閃閃發光的婚姻證書後,其實只是進行「人工生殖」(目前仍限夫妻,尚待修法為配偶)或者「收養」的一項許可證,仍有各式規範與評估待通過。這些關卡實則不易,必須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上更是所費不貲,如果不是強而有力的愛為後盾,現行實務上又怎麼會有那麼多夫妻前仆後繼的勇敢嘗試呢?

孩子不是一種武器,生殖權與成為父母的慾望不該被剝奪。

4.婚姻的核心價值?

如果我問你,如果我不是在這個標題下問你,婚姻的基礎是什麼?我想百分之七八十的人會告訴我「愛」。過來人會更多的語重心長,雙方應該勢均力敵(門當戶對),價值觀一致,可以有效地傾聽和溝通,性相容(在性的內在、行為、外顯上互相配合)、承諾互相忠誠與陪伴...。

婚姻是一種制度,相愛的人間的民事契約,涉及身分與財產的變動。

現在有許多單身者,可能因為沒有適合的對象或者自己的選擇,現在也有很多離婚者,可能因為對象不適合或者自己的選擇,婚姻在法律上迪的確提供了比同居更多的保障,也因為婚姻制度,讓二個毫無血緣關係的人成為至親之人,可以繼承、互負同居義務、日常家務代理權,可以簽手術同意書…。

婚姻的真諦如果是愛,我們不該質疑別人的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