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7 06:34:51布魯斯

說給就給,說不給就不給?—退休金是權利,不是恩賜



說給就給,說不給就不給?

退休金是權利,不是恩賜

廖元豪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本文為應中國時報邀稿所寫,中時電子報的編輯下了個非常「辣」的標題「退休金有這麼賤嗎?」但我要強調的其實還是軍公教退休金的性質,並非恩賜,而是權利】

司法院大法官認定所謂「年金改革」相關法律,原則上均合憲。只是,三號解釋的雄辯滔滔,都很難回應湯德宗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的一句話:

「端賴國家『恩賞』(說給就給,說不給就不給)的『財產請求權』,能否稱得上是『財產』,殊成疑問。」

也就是說,多數大法官雖然口中說退休軍公教人員對於退休給付,擁有「財產權」。但這種財產權的保障非常弱,只要有政府自己說個「正當理由」,就可以大幅削減。這使得法定退休金所受的保障,還不如你我與私人保險公司簽訂的壽險契約。

法界習慣使用的「恩給制」概念,是個錯誤的用語。它把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定給付請求權」(statutory entitlement),形容成政府「皇恩浩蕩」的恩典。什麼是「恩給」?那就是湯大法官所云之「說給就給,說不給就不給」的東西。如果退休金是一種恩給,那根本就是我們「不配」得到之物。所以,國家賞賜一點,臣民就該感激涕零,終身感恩;國家不給或收回,老百姓也不能有怨因為本來就不是我們該得的。但,軍公教人員的退休給付權利,以及其具體金額,是法令規章明確賦予的,怎能說成「恩」?這種說法,在我們邁向福利國家的今日,使得身為主權者的人民,變成仰賴統治者鼻息的奴才。

依據這三號解釋的邏輯,只有「個人提撥費用本息部分」是受到最高保障的。至於「政府依法定比率按月繳納之提撥費用本息部分」及「政府補助」,雖然還勉強給個「財產權」的帽子,但二者「同屬全部源自政府預算之恩給制範疇,涉及國家財政資源分配之社會關聯性,就此財源產生之財產上請求權,立法者得有相對較高之調整形成空間」。也就是說,只要是國家給的,立法者都可以調整,而人民的請求權當然也是隨政府來「調整」了。這,其實就是「說給就給,說不給就不給」的「恩典」而非「權利」。

這樣的論述,恐怕誤解了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對於人民「有無財產權」的前提問題,立法者或許有較大的裁量空間。然而,一旦法律「賦予財產權」,而且具體明確規定財產權的範圍及內容,那這個權利就應該受到高度保障。簡單來說,憲法不保障人人發大財賺大錢,但只要你我「已經賺到的」大錢或小錢,政府就不能反悔收回。否則,退休金豈不像是早期的「老農津貼」一樣,地方首長隨便開選舉支票,有錢就發,沒錢就不發,誰都沒有「法定請求權」?神聖的退休金,這麼賤嗎?

大法官也忽視了「政府責任」:在本案,政府並非立法調整「私人財產關係」,而是片面削減「政府給付義務」。試問,公務員在任職期間,得否違反人事相關法令?教師可否自行決定每月提撥多少退休金?軍公教人員只能遵守法令,但政府卻可以修改法令來豁免自己的責任,這種不對稱又自我卸責的作法,不是一般的「財產權限制」,而是「政府霸凌」,理應適用更高的審查標準。

本次的年金改革,真正戕害的就是國家作為廣義雇主,與軍公教人員的互信互賴關係。孟子曰:「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讎」。大法官用心良苦的幾號解釋,恐怕不能彌補裂痕,反而更將國家與軍公教人員間的傷口,越拉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