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4 03:54:10JamesYuanChen

擺明用抽象文字遊戲吃案,行政院詐騙集團當家逍遙法外中

刑事告訴狀

受文者

正本:

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邢泰釗檢察長

        地址:10048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電話:02-2314 6881

二、臺灣檢察總長 江惠民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電話:02-2316-7000

三、臺灣行政院長 蘇貞昌先生

        地址:10058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1號。電話:02-3356-6500

副本:

一、總統 蔡英文女士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122號。總機:(022311-3731

二、司法院長 許宗力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4 號。電話:0 2-2 3 6 1 8 5 7 7

三、監察院長 張博雅女士

    地址:10051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2 號。電話:(02) 2341-3183

四、考試院長 伍錦霖先生

    地址:11601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電話:02-82366000

五、立法院長 蘇嘉全先生

     地址:10051 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電話:(02)2358-5858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二

速別:

最速件

密等:

普通(應受公評之事)

告訴之聲請:

一、請依法行政,還我憲法人權:人格權、生命權、財產權。

二、請依法侵權行為賠償本告訴人損失。

三、賠償金額請行政院精算後定奪。

證據:

一、法務部中華民國108918日發文字號「法檢決字第10800164570號」書函, 

枉法簽結一手遮天,證據確鑿,歷歷在目。

二、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中華民國108912日發文字號「院臺法字第

1080098637號」函,刑事告訴案轉法務部事實,有目共睹。

告訴人:

國際法學及語文教育學超級雙博士陳昱元老師,男,44, 12, 7生。

本告訴人近18年來,長期受盡台灣政府貪污集團當權幫派人權迫害,服務教育界已有43年之久,行政院不給領退休金及資遣費,司法院充當當權既得利益者守護神,以假亂真,造謠、抹黑、栽贓、嫁禍,以成就牠等畜生高官幫派的貪污圖利害人利己事實。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意加害本告訴人的第一線衣冠禽獸畜生有: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陳正男(成大退休目前在崑山科大專任教職爽領雙薪中)、林輝政(校長期滿回台大工程科學系專任教職誤人子弟,目前任職春雨螺絲公司董事長繼續貪污中)、蕭泉源(校長期滿回基隆國立海大食品科學系專任教職造業中)、王瑩瑋(妻康桓甄也任職澎科大餐旅管理系,謀害本告訴人前鋒主謀凶手,意圖連任校長校教評會通過不信任投票不得不下台)、翁進萍(與其弟翁平勝一起任職澎科大水產養殖系,極盡人前握握手、人後下毒手之能事)等,牠等畜生幫派校長們有志一同,為了貪污圖利,不惜羞辱自己人格,連續造謠、抹黑、栽贓、嫁禍,加害本告訴人。因上樑不正下樑歪,教育部官員教唆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們,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貪污圖利背書,從未調查事實真相,逕行駁回訴願,圖利委員律師前往法院當辯護律師賺取骯髒錢。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為了自己貪污圖利,把本告訴人因校長濫權妨害著作外審升等權不得不提出「告訴」保護自我人權事曲解為「行為不檢」、把本告訴人所受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曲解為「行為不檢」、以本告訴人「學生評鑑分數低」為理由曲解為「教學不力」,96814日起停聘一年,97814日起,以同樣的理由,再第二次停聘一年,於99329日行政院教育部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原澎科大議決事項不予維持,學校應另為適法處置。」豈料,當時禽獸不如校長蕭泉源濫權霸凌貪污圖利意志堅定,100623日校長蕭泉源決定不予本告訴人復聘並予解聘,教育部1001222日臺人()字第1000221530E號同意解聘並請學校以「永不適任教師」行文教育部列管。一般人皆知:因著作外審升等權遭受迫害,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告訴」或「起訴」,那是「憲法訴訟權」,何來「行為不檢」?把本告訴人所受學校校長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那是「秘密通訊權」何來「行為不檢」?本告訴人與「學生教學評鑑分數」間,那是「學術自由、教學專業自主權」,何來「教學不力」?更何況還有老師教學評鑑分數比本告訴人低,又電算中心接受校長指示偷改教學評鑑分數,這是什麼校園社會公平正義?本告訴人「年年通過教師評鑒」及任教以來曾經三次受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表揚」。中油公司董事長朱少華涉及貪污,國家下令「退休」靜待司法調查,為什麼本告訴人服務教育界45年不能辦退休?前行政院院長賴清德的訴願委員會委員們還有臉說「因你非現職人員不得辦退休」,倒果為因,嚴重觸犯「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該法律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污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污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不會被採納。這一當權幫派詐騙集團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們欠缺法律學識、不具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外,連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都嚴重不足,簡直是衣冠禽獸、禽獸不如,中華民國政府衣冠禽獸、禽獸不如正在當權逍遙法外中,台灣良民情何以堪?今又遇上「泯滅人性、禍國殃民」的行政院法務部中華民國108918日發文字號「法檢決字第10800164570號」寄來書函,故意一手遮天,玩弄文字遊戲,違反人、事、時、地、物的公文寫作方式,蓄意愚民、欺民、詐民、害民,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職是之故,不得不提出告訴,昭告世人,以護人權。本案有違行政或司法在「程序上」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及「依法有據原則」、「實體上」要遵守「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違法證據歷歷在目,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共犯被告:

一、臺灣行政院長 蘇貞昌先生

        地址:10058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1號 電話:02-3356-6500

二、 臺灣行政院法務部長 蔡清祥先生

        地址:10048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02)2191-0189

三、 臺灣行政院法務部檢察司長 王俊力先生

        地址:10048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02)2191-0189

事實、法律、證據:

一、共犯被告偽造公文書一:法務部中華民國108918日發文字號「法檢決字第

10800164570號」書函,自稱源自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中華民國108912日發文字號「院臺法字第1080098637號」函,到底在甚麼時候?甚麼地方?有甚麼人?發生甚麼事?所提證據證明了甚麼?「法檢決字第10800164570號」書函隻字未提,擺明用抽象文字遊戲吃案,行政院詐騙集團當家逍遙法外中,人神共怒!

二、共犯被告偽造公文書二: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中華民國108912日發文字

號「院臺法字第1080098637號」函明載:「陳昱元先生108911日(收文戳)」;法務部中華民國108918日發文字號「法檢決字第10800164570號」書函卻載著:「台端108911日致行政院函」。「108911日(收文戳)」絕非「108911日」。行政院詐騙集團共犯被告故意無知公文往返應以原告訴狀日期為準。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以「收文戳章認定日期」,混吃等死的法務部卻把外交國防法務處的「收文戳章認定日期」以「本人發告訴狀日期認定」,混淆視聽,還真是魔鬼藏在細節中。

三、本告訴人寄出「刑事告訴狀」,為了讓政府單位了解民間疾苦,受文者正本會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長邢泰釗先生、臺灣檢察總長 江惠民先生、臺    灣行政院長 蘇貞昌先生;副本會有總統 蔡英文女士、司法院長 許宗力先生、監察院長 張博雅女士 、考試院長 伍錦霖先生 、立法院長 蘇嘉全先生。未料共犯被告濫引亂用行政程序法第173條:「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第2款(應是第2項,偽造公文書劣幣驅逐良幣又見證)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4點:「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三)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前項第二款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受理機關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陳情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得不予處理,台端嗣後如再以同一事由陳情,本部將不再答覆。」

四、就法務部中華民國108918日發文字號「法檢決字第10800164570號」書函內容而言:到底在甚麼時候?甚麼地方?有甚麼人?發生甚麼事?所提證據證明了甚麼?隻字未提,何來「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共同正犯們神經病嗎?還是詐騙集團當權故意濫權霸凌玩文字遊戲害人,請說清楚講明白。

五、按沒有法源依據的行政規則「人民陳情(抱怨)案件處理作業程序」規定:「非屬本分局權責之陳情案件,應逕行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但涉及二個以上機關權責時,收受機關應主動協調有關機關處理;遇有爭議,由其共同之上級機關處理。」共犯被告們,為什麼不按規定「逕行移送主管機關處理」?無知本案「刑事告訴狀」應移送「台北地方檢察署」辦嗎?還是為了「官官相護」裝無知?當然有可能為了升官發財惡搞逢迎拍馬?請說清楚講明白。

 

此 致

 

邢泰釗檢察長等        公鑑

 

告訴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第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二

證據:如后,請讓證據說話。

證據一:法務部中華民國108918日發文字號「法檢決字第10800164570號」書  函,枉法簽結一手遮天,證據確鑿,歷歷在目。

 

 

 

證據二、  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中華民國108912日發文字號「院臺法字第

1080098637號」函,刑事告訴案轉法務部事實,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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