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6 10:41:33aggartpra

“沉睡的規定”梳理:5元獨生子女費31年未變

  獨生子女費每月5元,實行瞭31年;職工探親假規定,實行瞭32年;防暑降溫費,“模糊執行”瞭53年……記者近期在梳理一些規章、條文時發現,有些規定在數十年前出臺後就幾乎沒有任何變化,“沉睡”不醒中卻仍在行使對今日社會的指導性職能。

  現狀調查

  尷尬的5元獨生子女費

  從1982年開始,全國各地陸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當年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關“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的意見,制定瞭每月5元獨生子女費的獎勵規定。

  實行31年來,各省份制定的這個規定幾乎沒有太大變化,一代又一代的獨生子女傢庭的父母一直領取著5元的獎勵,但其價值已經從最初的“可買幾斤豬肉”到如今僅僅“可買一支雪糕”。

  在采訪中,不少市民反映:我們在二三十年前響應獨生子女號召時拿的就是5元錢補助,現在我們的孩子也生孩子瞭,他們依舊拿的是5元錢。是國傢政策不值錢瞭呢,還是獨生子女傢庭國傢不重視瞭?“雖然我們不在乎那點錢的多少,但幾十年不變確實讓人不舒服,有點兒響應國傢政策吃虧的感覺。”傢住北京世紀城的市民李萍說。

  有名無實的探親假規定

  1981年3月,我國公佈實施瞭《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至今尚在沿用。

  在這個規定中,將探親假明確分為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已婚職工探望父母三類,假期分別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

  但是,基於當時的社會環境,該規定將享受探親假的人群限定為“凡在國傢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這意味著,“探親假”未包含非公企業、外資企業內的工作人員。32年後的今天,由於大部分職工已不在規定人群內,探親假規定幾乎已經有名無實,成瞭公職人員的“福利”。

  “那個規定計劃經濟時代的色彩太濃厚瞭,但到現在依舊在執行,我們到單位申請探親假時,單位行政人員就拿出這個規定說我們不在享受探親假的范圍內!”在北京一傢民營企業上班的湖北人孫小姐說,“30多年瞭,你要不然廢除,要不然修改,總不能這樣閉著眼睛管明白事吧?!”事實上,由於規定出臺的時代太久遠,一些單位同樣也在執行規定上充滿瞭困惑。“我們單位一些父母在外地的職工,多年前父母退休後就來北京跟他們同住瞭,但他們依舊能享受20天的探親假,明知道不太合理但你也隻能同意,因為國傢有明文規定。”北京某政府機關辦公室主任陳女士說。

  落實不瞭的防暑降溫費

  早在1960年,當時的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佈瞭《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其規定,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等在夏季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的行業應采取防暑措施,包括發放高溫津貼。

  然而,實行53年以來,由於在具體如何采取措施上比較模糊(2012年新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也沿襲瞭“模糊戰略”),在實踐中防暑降溫費一直很難落實,可謂“起瞭個大早趕瞭個晚集”。“無論是《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還是《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都回避瞭高溫補貼的具體執行措施,也就一直沒有強制性,很多地方隻是象征性地發一點,而私人企業根本不會執行。”北京律師郝通海說。

  部門回應

  獨生子女費應由各地自行決定

  一些“沉睡的規定”目前已經引發瞭公民意見,對此,記者就這些規定什麼時間“蘇醒”采訪瞭有關部門。

  關於“探親假”的問題,據相關部門人士介紹,根據1981年國務院出臺的相關規定,“探親假”的確沒有覆蓋到非公企業職工,執行起來沒有依據。當時非公企業極少,且探親交通不便。也就是說,此項規定出臺確實有其歷史背景。當前,“探親假”引起瞭社會各界的高度關註,專傢提出瞭一些建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此也有提案。法規的確要與時俱進,但“探親假”畢竟涉及廣大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是存、是廢,還是以其他假期進行替代、抵消,還需要進行深入調研。

  對於“5元獨生子女費”的問題,記者在采訪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時瞭解到,“獨生子女費”一直是各地制定“相關規定”執行的,國傢一直隻是一個指導性意見,因此費用的增減,應由各地自行決定。供圖/CFP

  專傢觀點

  行政規定也需“新陳代謝”

  長期以來,一些行政規章、規定不能與時俱進,導致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拖後腿”的現象飽受詬病。

  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承蔚說,“如果一些規定罔顧現實的發展一直在‘沉睡’,還有可能帶來與現行法律的沖突。就拿探親假規定來說,國務院2008年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已經明確在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帶薪休假,但如果在帶薪休假的基礎上,再賦予勞動者探親假,會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間產生矛盾。”

  “一些規定之所以‘沉睡’,確實反映出我們在制度設計上缺乏制度性的‘新陳代謝’功能,一旦沒有輿論質疑、民意沸騰,有些規定可能就會成‘百年陳規’,給社會的發展帶來阻礙。”西北師范大學傳媒學院副院長劉濤說,“這就要求我們的行政管理部門的各級幹部要有基本的責任意識和時代意識,要時刻把規章的更新當成一件緊要的工作去做,這應該成為一件制度性的工作。說到底,其核心就是中央強調的群眾路線,一切從群眾利益出發,我們就會時刻清醒,‘死’制度自然有活力。”

  新聞鏈接

  部分“沉睡的規定”已廢止

  1.《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1979年開始實行,此規定具有強烈的時代特色,竟一直實施瞭31年,直到201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實施,終於與其他人身傷害賠償標準統一瞭尺度。

  2.《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1985年實施,對生活飲用水水質的檢測項目隻有35項。實行瞭22年後,2007年7月1日起,由國傢標準委和衛生部聯合修訂出臺的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正式實施,新標準中把檢測項目增加到瞭106項。在給瞭地方政府5年過渡期後,2012年7月1日,新標準最終在全國強制執行。

  3.收容遣送規定

  1982年5月12日,我國發佈《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1992年初,《關於收容遣送工作改革問題的意見》出臺,收容對象被擴大到無身份證、暫住證和務工證的流動人員。此後,收容遣送制度逐漸在實踐中脫離原來社會救助的立法原意,逐漸演變為限制外來人口流動,淪為一項嚴重威脅人權的帶有懲罰性的強制措施。2003年3月,這個規定在實施瞭21年後,發生瞭孫志剛案,“收容遣送”飽受抨擊。2003年6月20日,國務院公佈《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標志著《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被廢止。文/新華社記者徐博孫鐵翔韓潔

(原標題:5元獨生子女費31年未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