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30 12:53:13吳龍
轉貼:一套完整的台灣獨立的法律依據
一套完整的台灣獨立的法律依據
發表人: 987 日期: 2003-12-04 12:06:12
因為1945年6月26日通過的聯合國憲章第77條b款規定,自敵國分離的領土適用國際託管制度;第76條b款規定,託管的目標在使託管領土的自治或獨立(不是地位未定)。
而承續聯合國憲章的舊金山和約第2條b款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台灣、澎湖正式從日本分離後,就是要讓台灣自治、獨立,而非地位未定。
所以自1952年4月28日起,台灣應交付聯合國託管、自治而獨立。台灣法律地位獨立,現在在台灣的這個中華民國是竊賊。
一套完整的台灣獨立的法律依據
1.大西洋憲章(1941.8.14):列強聲明無擴張領土的野心,兼併領土必須得到對方的同意,而且要恢復被壓迫民族(例如台、澎)的主權與自治。
2.聯合國宣言(1942.1.1):誓言遵守大西洋憲章。美英法蘇都簽了字,中國也簽了,但現在違反承諾企圖併吞台灣。
3.開羅會議(1943.11.22-26):議決要求日本放棄殖民地(例如台、澎)、託管地。台、澎歸中國係中國要求但英國不同意,中國併吞台灣的藉口---開羅宣言並無1人簽字。
4.雅爾達議定書(1945.2.4-11):決議,戰後從敵國分離的領土(包括台、澎在內的日本、義大利殖民地、託管地)交聯合國託管。
5.聯合國憲章(1945.6.26)第77條:確認雅爾達議定書,決定,日、義殖民地由聯合國託管,中華民國在憲章上簽了字。依此原則,戰後台灣、澎湖應交由聯合國託管,中華民國竊據台灣顯然違法。
6.聯合國憲章(1945.6.26)第76條:規定領土託管的最終目的是讓它自治或獨立。依本條憲章,戰後台、澎應交由聯合國託管之後獨立。可是目前有些聯合國會員被中國收買,竟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但違反他們入會前必須簽字承認的上述兩條憲章,也違反道德良知。而在憲章上簽了字的中國竟說台灣獨立就是分裂祖國,無恥,無法無天!
7.波茨坦宣言(1945.7.26)第8條:宣示實施開羅協議,意即日本放棄台、澎,依聯合國憲章第76、77條,交由聯合國託管、自治、獨
立。
8.日本降書(1945.9.2):宣佈接受波茨坦宣言,意即,接受聯合國憲章第76、77條的規定,宣告戰後台灣由聯合國託管後自治、獨立。
9.同盟國對義大利巴黎和約(1947.2.10):和約中,義大利放棄利比亞及索馬利蘭,與舊金山對日和約中,日本放棄台灣、澎湖所用「放棄」兩字完全相同。利比亞、索馬利蘭可以獨立,台灣沒有理由不能獨立。否則聯合國就有雙重標準,違法濫權!
10.聯合國#289決議 (1949.11.21):基於聯合國憲章第76、77條和對義大利巴黎和約,聯合國決議利比亞應於1952年1月 1日獨立,而索馬利蘭由義大利託管10年,到期獨立。兩國都已如期獨立,台灣老早也該獨立了。
11.舊金山和約(1951.9.8):第2條第2款,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它確認了台灣由日本分離,適用聯合國憲章第76、77條,從日本分離之後獨立的規定。
可是1945年10月25日蔣介石派陳儀進入台灣以前,就知道台灣富庶,想據為已有。然而他自己在聯合國憲章上面已經簽字,同意戰後台灣由日本分離之後獨立。唯一的辦法是,把台灣精英殺光,否則無法安穩的竊據台灣。1947年的228事件於是發生,台灣知識份子付諸一炬。
所以,當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時,台灣已正式從日本分離,依聯合國憲章第76、77條,應即辦理獨立的手續。
但精英已被殺光,以致直到今日仍無人要求辦理手續。這個責任,已經落在我們每一個台灣人的身上。
發表人: 987 日期: 2003-12-04 12:06:12
因為1945年6月26日通過的聯合國憲章第77條b款規定,自敵國分離的領土適用國際託管制度;第76條b款規定,託管的目標在使託管領土的自治或獨立(不是地位未定)。
而承續聯合國憲章的舊金山和約第2條b款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台灣、澎湖正式從日本分離後,就是要讓台灣自治、獨立,而非地位未定。
所以自1952年4月28日起,台灣應交付聯合國託管、自治而獨立。台灣法律地位獨立,現在在台灣的這個中華民國是竊賊。
一套完整的台灣獨立的法律依據
1.大西洋憲章(1941.8.14):列強聲明無擴張領土的野心,兼併領土必須得到對方的同意,而且要恢復被壓迫民族(例如台、澎)的主權與自治。
2.聯合國宣言(1942.1.1):誓言遵守大西洋憲章。美英法蘇都簽了字,中國也簽了,但現在違反承諾企圖併吞台灣。
3.開羅會議(1943.11.22-26):議決要求日本放棄殖民地(例如台、澎)、託管地。台、澎歸中國係中國要求但英國不同意,中國併吞台灣的藉口---開羅宣言並無1人簽字。
4.雅爾達議定書(1945.2.4-11):決議,戰後從敵國分離的領土(包括台、澎在內的日本、義大利殖民地、託管地)交聯合國託管。
5.聯合國憲章(1945.6.26)第77條:確認雅爾達議定書,決定,日、義殖民地由聯合國託管,中華民國在憲章上簽了字。依此原則,戰後台灣、澎湖應交由聯合國託管,中華民國竊據台灣顯然違法。
6.聯合國憲章(1945.6.26)第76條:規定領土託管的最終目的是讓它自治或獨立。依本條憲章,戰後台、澎應交由聯合國託管之後獨立。可是目前有些聯合國會員被中國收買,竟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但違反他們入會前必須簽字承認的上述兩條憲章,也違反道德良知。而在憲章上簽了字的中國竟說台灣獨立就是分裂祖國,無恥,無法無天!
7.波茨坦宣言(1945.7.26)第8條:宣示實施開羅協議,意即日本放棄台、澎,依聯合國憲章第76、77條,交由聯合國託管、自治、獨
立。
8.日本降書(1945.9.2):宣佈接受波茨坦宣言,意即,接受聯合國憲章第76、77條的規定,宣告戰後台灣由聯合國託管後自治、獨立。
9.同盟國對義大利巴黎和約(1947.2.10):和約中,義大利放棄利比亞及索馬利蘭,與舊金山對日和約中,日本放棄台灣、澎湖所用「放棄」兩字完全相同。利比亞、索馬利蘭可以獨立,台灣沒有理由不能獨立。否則聯合國就有雙重標準,違法濫權!
10.聯合國#289決議 (1949.11.21):基於聯合國憲章第76、77條和對義大利巴黎和約,聯合國決議利比亞應於1952年1月 1日獨立,而索馬利蘭由義大利託管10年,到期獨立。兩國都已如期獨立,台灣老早也該獨立了。
11.舊金山和約(1951.9.8):第2條第2款,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它確認了台灣由日本分離,適用聯合國憲章第76、77條,從日本分離之後獨立的規定。
可是1945年10月25日蔣介石派陳儀進入台灣以前,就知道台灣富庶,想據為已有。然而他自己在聯合國憲章上面已經簽字,同意戰後台灣由日本分離之後獨立。唯一的辦法是,把台灣精英殺光,否則無法安穩的竊據台灣。1947年的228事件於是發生,台灣知識份子付諸一炬。
所以,當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時,台灣已正式從日本分離,依聯合國憲章第76、77條,應即辦理獨立的手續。
但精英已被殺光,以致直到今日仍無人要求辦理手續。這個責任,已經落在我們每一個台灣人的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