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07 01:55:29zylee

流行音樂產業v.s.數位化

朋友給我聽最新的mp3音樂,看著螢幕上不認識的歌手,真的感受到新科技給予年輕人很大的創造空間阿!

流行音樂的消費形態,因為網路形成大變化,打破專輯塊面,既零碎又龐大。展開以單曲點閱收費方式,延伸至各類現場演唱會周邊活動蓬勃發展。唱片公司砸下大量宣傳費用,但是光靠電視、廣播已經不能保證創造明星、專輯大賣。即使是受歡迎的歌手明星,也不見得專輯大賣。反之,只要有創意,藉由網路的傳播,名不見經傳的人,也可以靠一首歌而廣受歡迎,如果又累積很多首廣受好評的歌曲,或許就會變成專輯明星。我記得Linkin Park 就是這樣發跡的...

以前要創作一首流行的歌曲很不容易,要唱好一首歌也很不容易。

我以為「不容易」有二個層面,一在於進入門檻較高,如果你不會彈鋼琴,不會樂理,除非你是音樂天才,否則想都沒想過「可以」自己創作音樂。二在於所謂「創作」與「專業」的定義,流行音樂因為是所謂主流市場機制的結果,總有他的模式與標準,所以有所謂詞曲創作專業老師、歌神、歌后(指唱得很好的歌手)。如果我自己創作,歌曲沒有三段式,唱工不夠好、歌詞不夠舒情優美、曲子不夠優美,長得又不美,我就無法成為歌手,也不是流行歌。

現在音樂的學習越來越普遍,有了人性化的音樂編輯軟體,也越來越多人可以藉由輔助工具的協助,進入音樂創作的世界,並且可以讓創作的歌曲利用網路跟他人分享。例如很多人自編鈴聲、自己創作詞曲。
流行音樂的附著體,從唱片、錄音帶、CD到mp3,體積越來越小,閱聽者的自主權也越來越大。音樂的消費行為,似乎是還原到歌曲直接與閱聽者的接觸。靠著發行傳統專輯的唱片產業因此也大受打擊

有人說mp3害了流行音樂的創作。

mp3只是一種數位化格式,音樂可以轉換成mp3格式,因為便於分享,所以普及性強。被集體化之後,嚴重侵害的唱片公司的利潤,所以被稱之為侵權、盜版。數位化的演進動力,本在於便利性,屬於形式的轉換、分享。就如同文字以前是手寫在紙上,現在用電腦打字,甚至是po在網路上與人分享,只是形式轉換了。

姑且不論刻意嫖切獲利的案例,但是科技的發展,使得人的行為模式改變,許多以往是被壟斷的事物,已經被網路所打破,並自由在人與人之間流動。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是先登記先贏的「廠商定價」?還是基於尊重與分享的概念,自然而生的「消費者認定價值」?(應該要再找一些法律書來看一看...)

網路科技的趨勢,打破消費者必須概括承受的音樂消費習性(從專輯一買就是12首歌,到單曲mp3的選取聆聽),凸顯了消費者的自主權。未來,流行音樂產品如果不是以更便宜、便利、創意的方式傳遞,如線上音樂的點閱消費,就必須是強調消費者感受的體驗經濟,例如現場演唱會活動等。

音樂「被接受/收」的方式正在改變,流行音樂產業的下一步,將立基於「創意性」與「體驗性」之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