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03 14:19:10宇羚
《永不磨滅的傷痛》~第九屆花蹤報告文學獎。首獎
2006年6月10日晚上9時30分。灰翳的天空飄著紛飛小雨,埋伏于漆
黑的魍魎蠢蠢欲動,似乎隨時準備出擊迎戰……她如常踏著平實的
腳步,迎向風雨低著頭踽踽獨行,伴隨上路的只有橙黃昏暗的街燈
。
由於住家前往上班地點必須轉搭兩趟巴士,為了避免舟車勞頓的疲
累,她寧可每個晚上獨自行走10分鐘,到距離公司不遠的住宅區等
候哥哥的順風車。好些年了,許多時候習以為常的習慣,猶如吃喝
拉睡,平常得教人疏於防範。
她完全意識不到自己瀕于危境,直至一輛轎車閃電式的停在她前面
,兩名虎彪大漢強硬將她拉上車,一場牽連著她畢生的噩夢開始…
…倘若電影的情節,她知道自己被綁架了,卻無法探悉匪徒的動機
,畢竟她不是富有人家的千金,身上所攜帶的錢財也不多……只是
對方使勁壓住她的身體,不讓她有機會坐起身求救,以及抵住頸項
的利刀禁止她喊叫時,她的思緒即時全面堵塞,除了乖乖就範她不
懂別的反應。
持刀的男子順勢勒住她的頸項,他的同黨則奪走她的金鏈玉石和手
提袋,叱罵聲隨著他們的渴望無法滿足響起,她的雙手被綑綁雙眼
被蒙住,身為一個弱質女流的她只能不斷求饒,哀求他們不要殺她
。
當時的每刻每秒她都覺得度日如年,也不懂經過多少路途多少時間
,她在一個叫天不應叫地不靈的荒野被拖下車、被拳打腳踼、被扯
破衣褲……在昏厥前,她只感覺天旋地轉……
2005年8 月24日的烈日特別納悶,交午的艷陽照耀出毒辣的色彩。
如同向日,她下課後直接驅車返家,大堆有待批改的作業叫她頭昏
腦脹,心中卻牽掛著學生的課業進展,恨不得自己有三頭六臂,同
時把纏身的校務處理妥當。
4 名衣冠楚楚的男子突然湧現,在還未來得及搞清楚他們的來意,
她已被一把利刀挾持押進屋內,只見他們分秒必爭地在翻箱倒篋,
極力鎮壓著走散的三魂七魄,她意識到自己遇上了刀匪……慌亂中
,她只知道必須遵從匪徒的指示……交出錢包、車鎖、上車、說出
提款卡密碼……
錢財乃身外之物。她以為能夠破財消災,只要乖乖的聽從命令,一
切都會即將結束,她還是像往常般過日子,只是下次不得不加以提
防了。世風日下,劫案猖狂呵!
可惜,噩夢在匪徒盜用她的提款卡後才開始。混混沌沌的,她感覺
自己的意識一點一滴溜走,無數張臉在她眼前晃動,還有無力的雙
手不斷在揮動……。
xxx xxx
晨霧的寒冷沿著脊椎骨節節上升,冰樣的寒意滲透身心把她喚醒,
她完全不清楚自己身置何處,渾渾噩噩間她被人扶起送往警察局,
再被轉送到中央醫院的加護病房,痛楚纏繞著她虛弱無力的軀體,
醫生、護士、女警旋風似的在她身邊團團轉。
她依稀記得混雜在荒山野嶺的蟲鳴,還有游走在枝葉間零碎的風聲
,泛白的記憶讓她變得無知,直至被醫生告知她肋骨折斷,全身上
下多處被毆至瘀腫……還有,她被兩名男子輪姦了。晴天霹靂的消
息。
除了大堆的教課書,她的記憶被局限在一個晃動的空間,還有針筒
戳進身體剎那的刺痛,然而逐漸消逝的意識讓她忘卻疼痛,動蕩中
只見無數張臉孔來了又去去了又來……她不堪追憶,窮追不捨只會
讓她崩潰,陷入歇斯底里的狂叫中。
似曾相識的畫面在不同的空間穿梭……警官突變冤魂不散的厲鬼,
不斷在她們身邊縈繞回旋,成了她們揮之不去的夢魘,夢醒時分只
有滿腔激昂與悲痛,以及無法慰藉的受創心靈。
39歲仍單身的她是一個大近視,在被匪徒強擄上車的同時,她的眼
鏡也被強行奪走砸碎,以致她根本看不清楚任何一張臉孔,或者匪
徒使用的轎車車牌列號,只能依據對方用國語交談而斷定他們是馬
來人。
黑的魍魎蠢蠢欲動,似乎隨時準備出擊迎戰……她如常踏著平實的
腳步,迎向風雨低著頭踽踽獨行,伴隨上路的只有橙黃昏暗的街燈
。
由於住家前往上班地點必須轉搭兩趟巴士,為了避免舟車勞頓的疲
累,她寧可每個晚上獨自行走10分鐘,到距離公司不遠的住宅區等
候哥哥的順風車。好些年了,許多時候習以為常的習慣,猶如吃喝
拉睡,平常得教人疏於防範。
她完全意識不到自己瀕于危境,直至一輛轎車閃電式的停在她前面
,兩名虎彪大漢強硬將她拉上車,一場牽連著她畢生的噩夢開始…
…倘若電影的情節,她知道自己被綁架了,卻無法探悉匪徒的動機
,畢竟她不是富有人家的千金,身上所攜帶的錢財也不多……只是
對方使勁壓住她的身體,不讓她有機會坐起身求救,以及抵住頸項
的利刀禁止她喊叫時,她的思緒即時全面堵塞,除了乖乖就範她不
懂別的反應。
持刀的男子順勢勒住她的頸項,他的同黨則奪走她的金鏈玉石和手
提袋,叱罵聲隨著他們的渴望無法滿足響起,她的雙手被綑綁雙眼
被蒙住,身為一個弱質女流的她只能不斷求饒,哀求他們不要殺她
。
當時的每刻每秒她都覺得度日如年,也不懂經過多少路途多少時間
,她在一個叫天不應叫地不靈的荒野被拖下車、被拳打腳踼、被扯
破衣褲……在昏厥前,她只感覺天旋地轉……
2005年8 月24日的烈日特別納悶,交午的艷陽照耀出毒辣的色彩。
如同向日,她下課後直接驅車返家,大堆有待批改的作業叫她頭昏
腦脹,心中卻牽掛著學生的課業進展,恨不得自己有三頭六臂,同
時把纏身的校務處理妥當。
4 名衣冠楚楚的男子突然湧現,在還未來得及搞清楚他們的來意,
她已被一把利刀挾持押進屋內,只見他們分秒必爭地在翻箱倒篋,
極力鎮壓著走散的三魂七魄,她意識到自己遇上了刀匪……慌亂中
,她只知道必須遵從匪徒的指示……交出錢包、車鎖、上車、說出
提款卡密碼……
錢財乃身外之物。她以為能夠破財消災,只要乖乖的聽從命令,一
切都會即將結束,她還是像往常般過日子,只是下次不得不加以提
防了。世風日下,劫案猖狂呵!
可惜,噩夢在匪徒盜用她的提款卡後才開始。混混沌沌的,她感覺
自己的意識一點一滴溜走,無數張臉在她眼前晃動,還有無力的雙
手不斷在揮動……。
xxx xxx
晨霧的寒冷沿著脊椎骨節節上升,冰樣的寒意滲透身心把她喚醒,
她完全不清楚自己身置何處,渾渾噩噩間她被人扶起送往警察局,
再被轉送到中央醫院的加護病房,痛楚纏繞著她虛弱無力的軀體,
醫生、護士、女警旋風似的在她身邊團團轉。
她依稀記得混雜在荒山野嶺的蟲鳴,還有游走在枝葉間零碎的風聲
,泛白的記憶讓她變得無知,直至被醫生告知她肋骨折斷,全身上
下多處被毆至瘀腫……還有,她被兩名男子輪姦了。晴天霹靂的消
息。
除了大堆的教課書,她的記憶被局限在一個晃動的空間,還有針筒
戳進身體剎那的刺痛,然而逐漸消逝的意識讓她忘卻疼痛,動蕩中
只見無數張臉孔來了又去去了又來……她不堪追憶,窮追不捨只會
讓她崩潰,陷入歇斯底里的狂叫中。
似曾相識的畫面在不同的空間穿梭……警官突變冤魂不散的厲鬼,
不斷在她們身邊縈繞回旋,成了她們揮之不去的夢魘,夢醒時分只
有滿腔激昂與悲痛,以及無法慰藉的受創心靈。
39歲仍單身的她是一個大近視,在被匪徒強擄上車的同時,她的眼
鏡也被強行奪走砸碎,以致她根本看不清楚任何一張臉孔,或者匪
徒使用的轎車車牌列號,只能依據對方用國語交談而斷定他們是馬
來人。
在醫院躺了整個月恢復平靜後,她將零碎的記憶逐部拼湊合成,帶
有餘悸向查案官娓娓道出,卻因為資料上貧乏的關係,導致這起在
刑事法典394(搶劫時蓄意傷人)、366(拐帶婦女強迫進行性交)
和376(強姦)條文下調查的案件,至今依然是懸案一起。
比較起她,或許25歲的她稍為“幸運”,至少警方在雪州萬撓的油
站成功逮捕數名嫌犯,她被擄走時遭搶劫的轎車也被尋獲。過後,
警方陸續逮捕其餘涉案的嫌犯,並在完成調查把他們提控上庭,其
中兩名被告在持械行劫罪名下被判監5年8鞭,另外兩人因為不肯認
罪而需排期審訊,包括涉及的強姦罪名……
在我國,強姦犯可被判監最少5 或最高20年,或另加鞭笞;然而嫌
犯是否落網、落網後是否被裁定有罪,又或罪名成立被重判,似乎
只是形式上的交待,對於所有被強姦的受害人而言,她們美好的一
生已被盡毀,她們身心所蒙受的創傷,豈是刑罰可以彌補呢?
承受傷痛的還包括她們的至親,面對孩子慘遭匪徒百般欺凌,卻又
無法即時挺身解救,相信他們的心比誰都更難受,恨不得自己是代
罪羔羊……在前往探訪其中一名受害人的親屬時,已作好心理準備
隨時會吃閉門羹,畢竟這不是件光彩的事,有誰願意公開談論孩子
的創傷?
出乎意料的,當時正要出門到醫院的父親,得悉我的來意後並無預
期的激動,只是淡淡表明不願受到干擾,但在某個程度的提問,他
還是會寬容作答……箇中無奈,盡顯在簡短的交談中,望著這個父
親轉身走遠的背影,隱約感受到他的心正下著雪,在一個陽光普照
的大晴天!
想著舉國轟動的美籍少婦王麗涓被姦殺、馬來工程師遭巴士司機姦
殺、買奶粉的空姐被擄走遭強姦……還有道之不盡的擄劫強姦案,
心好寒。到底是社會變了樣還是人心變了質?抑或我國的刑罰不足
為訓,對罪犯毫無阻嚇作用?
“比較其他國家,我國的強姦案刑罰反而較重,但在法律上卻比任
何國家都講究技巧,加上案件都會被拖延提控,無法立竿見影是促
使罪犯更肆無忌憚的主因。”這是擁有多年刑事經驗,後期專門處
理強姦案的資深警官的見地。(以下匿名為程警官)
他解釋說,所謂的“技巧性”,即指我國的法律須具備更多證據,
才能把嫌犯提控上庭並且入罪,這是比其他國家複雜和高難度的,
許多律師都會趁機捉住這點狡辯。
專打刑事官司的蘇建壽律師也曾說過,我國法律的“技巧性”比其
他國家高,譬如曾有受害人被律師盤問時,無法說出她看見被告強
姦她時,真的把下體放進她的私處,結果難以證實被告是否強姦她
而敗訴,說得白些就是我國法律存有漏洞。
資深的推事證實我國超過90% 的強姦案,因為罪據不足被迫消案,
促使這種可悲現象的主因,包括查案官不夠專業、延遲把證據送往
化驗、沒有依照程序行事等人為疏忽,進而引發種種技術性問題。
“身為當事人,強姦不是她所願,但事情既然發生了,她必須第一
時間報案,讓警方搜集更多有力證據。當然,我們無法要求年幼的
孩童這樣做,只是根據法律觀點,孩童的供詞要有其他證據,其中
包括醫藥報告才可成立。”
有餘悸向查案官娓娓道出,卻因為資料上貧乏的關係,導致這起在
刑事法典394(搶劫時蓄意傷人)、366(拐帶婦女強迫進行性交)
和376(強姦)條文下調查的案件,至今依然是懸案一起。
比較起她,或許25歲的她稍為“幸運”,至少警方在雪州萬撓的油
站成功逮捕數名嫌犯,她被擄走時遭搶劫的轎車也被尋獲。過後,
警方陸續逮捕其餘涉案的嫌犯,並在完成調查把他們提控上庭,其
中兩名被告在持械行劫罪名下被判監5年8鞭,另外兩人因為不肯認
罪而需排期審訊,包括涉及的強姦罪名……
在我國,強姦犯可被判監最少5 或最高20年,或另加鞭笞;然而嫌
犯是否落網、落網後是否被裁定有罪,又或罪名成立被重判,似乎
只是形式上的交待,對於所有被強姦的受害人而言,她們美好的一
生已被盡毀,她們身心所蒙受的創傷,豈是刑罰可以彌補呢?
承受傷痛的還包括她們的至親,面對孩子慘遭匪徒百般欺凌,卻又
無法即時挺身解救,相信他們的心比誰都更難受,恨不得自己是代
罪羔羊……在前往探訪其中一名受害人的親屬時,已作好心理準備
隨時會吃閉門羹,畢竟這不是件光彩的事,有誰願意公開談論孩子
的創傷?
出乎意料的,當時正要出門到醫院的父親,得悉我的來意後並無預
期的激動,只是淡淡表明不願受到干擾,但在某個程度的提問,他
還是會寬容作答……箇中無奈,盡顯在簡短的交談中,望著這個父
親轉身走遠的背影,隱約感受到他的心正下著雪,在一個陽光普照
的大晴天!
想著舉國轟動的美籍少婦王麗涓被姦殺、馬來工程師遭巴士司機姦
殺、買奶粉的空姐被擄走遭強姦……還有道之不盡的擄劫強姦案,
心好寒。到底是社會變了樣還是人心變了質?抑或我國的刑罰不足
為訓,對罪犯毫無阻嚇作用?
“比較其他國家,我國的強姦案刑罰反而較重,但在法律上卻比任
何國家都講究技巧,加上案件都會被拖延提控,無法立竿見影是促
使罪犯更肆無忌憚的主因。”這是擁有多年刑事經驗,後期專門處
理強姦案的資深警官的見地。(以下匿名為程警官)
他解釋說,所謂的“技巧性”,即指我國的法律須具備更多證據,
才能把嫌犯提控上庭並且入罪,這是比其他國家複雜和高難度的,
許多律師都會趁機捉住這點狡辯。
專打刑事官司的蘇建壽律師也曾說過,我國法律的“技巧性”比其
他國家高,譬如曾有受害人被律師盤問時,無法說出她看見被告強
姦她時,真的把下體放進她的私處,結果難以證實被告是否強姦她
而敗訴,說得白些就是我國法律存有漏洞。
資深的推事證實我國超過90% 的強姦案,因為罪據不足被迫消案,
促使這種可悲現象的主因,包括查案官不夠專業、延遲把證據送往
化驗、沒有依照程序行事等人為疏忽,進而引發種種技術性問題。
“身為當事人,強姦不是她所願,但事情既然發生了,她必須第一
時間報案,讓警方搜集更多有力證據。當然,我們無法要求年幼的
孩童這樣做,只是根據法律觀點,孩童的供詞要有其他證據,其中
包括醫藥報告才可成立。”
孩子,你獲得救贖了嗎?
法律是講求證據的,所以法律是公正的!然,公正的另一面,是否
會失衡呢?她們理應是天真活潑、無憂無慮的孩童,沈溺在父母兄
長關愛的幸福中,惟哀愁卻不經意從她們的雙眼洩漏。一種不屬於
她們這個年齡的哀愁,幽怨地傾訴著自身的不幸……只是“公正”
會如何審判她們的際遇呢?
她是沈默的,為了堅守埋藏於心底8 年的秘密。不過,一切都會很
快過去,在她性情遽變抗拒回家,引起老師注意的那天起,她就知
道事情遲早會被戳穿;只是料想不到,在她對家產生恐懼最需要庇
護時,她敬重的公公竟狼狽為奸,導致她徹底崩潰哭鬧不休,催化
了整個事件曝光的時機。
5 歲那年,她無知地認為大哥哥可以欺負她,因為他們都不是她的
至親,一個是帶大她的阿媽的兒子,一個是哥哥的朋友,卻無法接
受爸爸和哥哥欺負她,要她看男男女女脫光光的影片,還做了很特
別的果汁給她喝,每次喝了果汁昏昏沉沉時,他們就抱她進房間欺
負她。
她不曉得為什麼會這樣,也不懂應該怎麼做才對……日複一日、年
複一年,她唯有選擇沈默不語,壓抑的情緒使她行為脫軌,造就了
她最後的一場浩劫,同時背負多年的秘密則得以獲釋。
2002年3月28日警方接獲投報,在完成調查後將5名涉案的嫌犯提控
。可是,她卻拗不過母親的苦苦哀求,對年邁體弱的公公起了惻隱
之心,斷然否認對公公的所有指控,也因為她反覆無常的口供,讓
其他嫌犯的律師引以為例,輕易為其他嫌犯擺脫了罪名。
而她有家歸不得,即使要母親在身邊關懷也是項奢求,13歲的她只
能孤身踏上漫長的人生路,在沒有天倫的兒童庇護中心成長……她
,真的結束這場夢魘獲得救贖嗎?“公正”到底給了她什麼?
“這是我國法律的可悲,是司法上的敗筆!雖然亂倫的刑罰更高,
可被判監最少6 至最高20年,以及強制性鞭笞,只是缺乏其他證據
支持,孩童的供詞就不可信,再加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受害人的
權益根本不受保障。”針對這點,程警官是悲憤的,因為經常接觸
年幼的受害人,所以他知道且深信兒童不會編織謊言。
最教程警官難以忍受的,不是犯人不肯招供認罪,而是連基本的悔
意都沒有,甚至認為一切都理所當然,或強辯說他和女兒是互相愛
慕。他見過一個嫌犯在扣留所大罵說:“*Celaka,我的女兒竟然
投報我”,言下之意似乎錯的是他女兒。
在法庭上,我也見過兒孫滿堂的嫌犯,因涉嫌強姦12歲的小女生,
被押往法庭申請扣留令時,遇見受害人的父親,也就是嫌犯的鄰居
兼好友時,厚顏無恥的向對方賠個不是後,竟大言不慚地說事情已
過去了,要對方別因此介意而搬走,說什麼大家始終是好朋友好鄰
居……讓在旁知情的人都看傻了眼。我想程警官提及的,大概就是
這類人。可是,年幼的受害人,會否為了某些目的,無中生有誣賴
親友呢?
“不是沒有,一千起涉及兒童的強姦案,或許會有一起被懷疑是虛
報,只是誰也無法百分百確定真的是虛報,或受害人承受不了壓力
而逆轉口供?”程警官痛心地說,一般的受害人都會很壓郁,即使
報案也不肯與警方合作,因為她們根本跨不過這堵牆。
“她們活在自己的世界,情緒是非常消沈的,所以可能把你視若無
睹,若是小孩或許可以逐步建立信任,再慢慢引導她把事情的始末
告知,只是這樣費時費力的工作,多少查案官會有耐心呢?”
“最關鍵的,她們都有很多心理負擔,就算她們肯向警方招供,到
了法庭又是另一回事,又或者她們根本無法認出嫌犯,這都是查案
官著手調查時,所面對的種種不同阻難。如果嫌犯是她們親近的人
,可能會用各種手段利誘威嚇受害人,包括以她們疼惜的人作威脅
,如毆打她們的母親或姐妹等。”
他本身曾處理一個案例,為父的每次趁母睡著時,要女兒一起觀賞
色情片,覆要女兒替他進行口交。此案驚動警方後,女兒竟推翻自
己的口供,說是因為憎恨父親才這樣做。
“耐心追問下,發現受害人因為不忍母親每天傷心痛哭,才推翻之
前所錄取的口供。這名父親因為沒有強姦親女,被形容為還有道德
良知的人,然而要是這種行為每天都在重複,所謂的道德良知是否
會被淹沒?要知道,一個人每天重複一件事,存有的障礙便會越來
越少,總有一天他會跨過這道障礙,強姦就是在那一線之間。”
推事表示同情年幼的受害人,但法律仍需講求真憑實據,以免有人
蒙受平白之冤,只是太公正的另一面,往往都有難以平衡之處,而
在這方面他深感無力,因為一登上司法的座位,他必須保持清醒和
公正,絕對不能被情緒左右。
蘇建壽律師相信兒童說謊的機率很小,惟司法很難在受害者和被告
雙方面取得平衡;“別忘了,強姦案也概括未成年少女,為了保護
心智未成熟的少女,無論是否在她意願下發生性關係,對方都會觸
犯法律被提控,也因此引發爭議性的問題,包括女方在偷嚐禁果後
,會因為另一方出爾反爾,不願負責或履行之前的承諾被舉報強姦
。”
“可是,她可能曾與其他人發生性關係,或者為了報復作出不適當
的行為,即使不是未成年少女也有類似個案,在這個心人叵測的社
會什麼都會發生,這一切都是必須被考量在內的因素,法律才會務
必樣樣講求證據。”
對,什麼事情都可能發生,即使執法人員也會越界;因為父親她恨
,尤其憎恨自己的軀體,認為它極之“骯髒”,髒得連自己都不想
碰觸,所以她頭撞牆、赤手碎鏡、跳樓……一切可以殘害軀體的事
,她都會拚了命去實現。只有這樣讓她好過些,至少她認為帶罪之
身暫時獲得救贖。
她的恨,是在邁入青春期開始,在得知性為何物後延續……一個寄
宿生不斷自殘,自然引起同學和師長的關注,揭發了兩段不為人知
的過去,一對命運同樣坎坷的姐妹。她向來深信警察是罪惡的剋星
,沒想到父親會為了一副軀體知法犯法,而且還是六七歲尚未發育
的軀體……沒有人能夠解開她的疑惑,只是不斷規勸她們去報案,
難道報案後會有答應?滿腹疑惑隨著她於2004年9月4日報案墮入萬
丈深淵……
“社會的看法常左右受害人,再加上我國的性教育不普及,父母之
間的聯繫無法給孩子足夠的信心,都是迫使受害人繼續沈默的主因
。人的心理很奇怪,常把悲痛埋在最隱蔽的角落,甚至企圖把它徹
底遺忘,久而久之箇中細節都模糊了,這也是為什麼許多案件最終
無法入罪。”這教程警官深感無奈。
他認為社會人士把貞操看得太重,同時把自己的面子擺在第一,忽
略了生命的重要以及孩子的福利,另外司法常言每個被告未被裁定
有罪,他便是無罪且允許被保釋外出,那受害人呢?難道被強姦是
她們的錯?
“由於環境關係,許多時候受害人都會被送入兒童庇護中心,但這
又是什麼樣的庇護?被限制在一個陝小空間,即使想開心打一場球
也是奢侈?我曾親眼目睹,因為中心外有男子聚集注視她們,結果
外面的天空不再屬於她們,即使只是近在咫尺的球場,可是她們到
底做錯了什麼呢?”
“她們極可能在兒童庇護中心渡過童年,甚至是少年。我有一個受
害人,13歲被親人強姦後住進中心,現在已經21歲了,因為案件仍
在排期審訊,她必須繼續被關在哪。即使案件完結了,只要受害人
被認為不安全都會住在裡面,犯錯的人可以消遙自在,受害人卻被
迫限制活動,這樣真的公平嗎?”
在這方面,推事和蘇建壽律師不約而同認為,只要主控官提出有力
的理由,法庭有權不允許被告保釋,或者在被告保釋時附帶條件,
以保障受害人的安全和利益,但控方往往都沒有主動要求,以致出
現與形勢顛倒的局面。
當然,這項不允許被告保釋的建議,隨時會被精明的律師駁回,所
以推事認為要是國會能修改憲法,不允許強姦犯保釋外出更直截了
當。
法律是講求證據的,所以法律是公正的!然,公正的另一面,是否
會失衡呢?她們理應是天真活潑、無憂無慮的孩童,沈溺在父母兄
長關愛的幸福中,惟哀愁卻不經意從她們的雙眼洩漏。一種不屬於
她們這個年齡的哀愁,幽怨地傾訴著自身的不幸……只是“公正”
會如何審判她們的際遇呢?
她是沈默的,為了堅守埋藏於心底8 年的秘密。不過,一切都會很
快過去,在她性情遽變抗拒回家,引起老師注意的那天起,她就知
道事情遲早會被戳穿;只是料想不到,在她對家產生恐懼最需要庇
護時,她敬重的公公竟狼狽為奸,導致她徹底崩潰哭鬧不休,催化
了整個事件曝光的時機。
5 歲那年,她無知地認為大哥哥可以欺負她,因為他們都不是她的
至親,一個是帶大她的阿媽的兒子,一個是哥哥的朋友,卻無法接
受爸爸和哥哥欺負她,要她看男男女女脫光光的影片,還做了很特
別的果汁給她喝,每次喝了果汁昏昏沉沉時,他們就抱她進房間欺
負她。
她不曉得為什麼會這樣,也不懂應該怎麼做才對……日複一日、年
複一年,她唯有選擇沈默不語,壓抑的情緒使她行為脫軌,造就了
她最後的一場浩劫,同時背負多年的秘密則得以獲釋。
2002年3月28日警方接獲投報,在完成調查後將5名涉案的嫌犯提控
。可是,她卻拗不過母親的苦苦哀求,對年邁體弱的公公起了惻隱
之心,斷然否認對公公的所有指控,也因為她反覆無常的口供,讓
其他嫌犯的律師引以為例,輕易為其他嫌犯擺脫了罪名。
而她有家歸不得,即使要母親在身邊關懷也是項奢求,13歲的她只
能孤身踏上漫長的人生路,在沒有天倫的兒童庇護中心成長……她
,真的結束這場夢魘獲得救贖嗎?“公正”到底給了她什麼?
“這是我國法律的可悲,是司法上的敗筆!雖然亂倫的刑罰更高,
可被判監最少6 至最高20年,以及強制性鞭笞,只是缺乏其他證據
支持,孩童的供詞就不可信,再加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受害人的
權益根本不受保障。”針對這點,程警官是悲憤的,因為經常接觸
年幼的受害人,所以他知道且深信兒童不會編織謊言。
最教程警官難以忍受的,不是犯人不肯招供認罪,而是連基本的悔
意都沒有,甚至認為一切都理所當然,或強辯說他和女兒是互相愛
慕。他見過一個嫌犯在扣留所大罵說:“*Celaka,我的女兒竟然
投報我”,言下之意似乎錯的是他女兒。
在法庭上,我也見過兒孫滿堂的嫌犯,因涉嫌強姦12歲的小女生,
被押往法庭申請扣留令時,遇見受害人的父親,也就是嫌犯的鄰居
兼好友時,厚顏無恥的向對方賠個不是後,竟大言不慚地說事情已
過去了,要對方別因此介意而搬走,說什麼大家始終是好朋友好鄰
居……讓在旁知情的人都看傻了眼。我想程警官提及的,大概就是
這類人。可是,年幼的受害人,會否為了某些目的,無中生有誣賴
親友呢?
“不是沒有,一千起涉及兒童的強姦案,或許會有一起被懷疑是虛
報,只是誰也無法百分百確定真的是虛報,或受害人承受不了壓力
而逆轉口供?”程警官痛心地說,一般的受害人都會很壓郁,即使
報案也不肯與警方合作,因為她們根本跨不過這堵牆。
“她們活在自己的世界,情緒是非常消沈的,所以可能把你視若無
睹,若是小孩或許可以逐步建立信任,再慢慢引導她把事情的始末
告知,只是這樣費時費力的工作,多少查案官會有耐心呢?”
“最關鍵的,她們都有很多心理負擔,就算她們肯向警方招供,到
了法庭又是另一回事,又或者她們根本無法認出嫌犯,這都是查案
官著手調查時,所面對的種種不同阻難。如果嫌犯是她們親近的人
,可能會用各種手段利誘威嚇受害人,包括以她們疼惜的人作威脅
,如毆打她們的母親或姐妹等。”
他本身曾處理一個案例,為父的每次趁母睡著時,要女兒一起觀賞
色情片,覆要女兒替他進行口交。此案驚動警方後,女兒竟推翻自
己的口供,說是因為憎恨父親才這樣做。
“耐心追問下,發現受害人因為不忍母親每天傷心痛哭,才推翻之
前所錄取的口供。這名父親因為沒有強姦親女,被形容為還有道德
良知的人,然而要是這種行為每天都在重複,所謂的道德良知是否
會被淹沒?要知道,一個人每天重複一件事,存有的障礙便會越來
越少,總有一天他會跨過這道障礙,強姦就是在那一線之間。”
推事表示同情年幼的受害人,但法律仍需講求真憑實據,以免有人
蒙受平白之冤,只是太公正的另一面,往往都有難以平衡之處,而
在這方面他深感無力,因為一登上司法的座位,他必須保持清醒和
公正,絕對不能被情緒左右。
蘇建壽律師相信兒童說謊的機率很小,惟司法很難在受害者和被告
雙方面取得平衡;“別忘了,強姦案也概括未成年少女,為了保護
心智未成熟的少女,無論是否在她意願下發生性關係,對方都會觸
犯法律被提控,也因此引發爭議性的問題,包括女方在偷嚐禁果後
,會因為另一方出爾反爾,不願負責或履行之前的承諾被舉報強姦
。”
“可是,她可能曾與其他人發生性關係,或者為了報復作出不適當
的行為,即使不是未成年少女也有類似個案,在這個心人叵測的社
會什麼都會發生,這一切都是必須被考量在內的因素,法律才會務
必樣樣講求證據。”
對,什麼事情都可能發生,即使執法人員也會越界;因為父親她恨
,尤其憎恨自己的軀體,認為它極之“骯髒”,髒得連自己都不想
碰觸,所以她頭撞牆、赤手碎鏡、跳樓……一切可以殘害軀體的事
,她都會拚了命去實現。只有這樣讓她好過些,至少她認為帶罪之
身暫時獲得救贖。
她的恨,是在邁入青春期開始,在得知性為何物後延續……一個寄
宿生不斷自殘,自然引起同學和師長的關注,揭發了兩段不為人知
的過去,一對命運同樣坎坷的姐妹。她向來深信警察是罪惡的剋星
,沒想到父親會為了一副軀體知法犯法,而且還是六七歲尚未發育
的軀體……沒有人能夠解開她的疑惑,只是不斷規勸她們去報案,
難道報案後會有答應?滿腹疑惑隨著她於2004年9月4日報案墮入萬
丈深淵……
“社會的看法常左右受害人,再加上我國的性教育不普及,父母之
間的聯繫無法給孩子足夠的信心,都是迫使受害人繼續沈默的主因
。人的心理很奇怪,常把悲痛埋在最隱蔽的角落,甚至企圖把它徹
底遺忘,久而久之箇中細節都模糊了,這也是為什麼許多案件最終
無法入罪。”這教程警官深感無奈。
他認為社會人士把貞操看得太重,同時把自己的面子擺在第一,忽
略了生命的重要以及孩子的福利,另外司法常言每個被告未被裁定
有罪,他便是無罪且允許被保釋外出,那受害人呢?難道被強姦是
她們的錯?
“由於環境關係,許多時候受害人都會被送入兒童庇護中心,但這
又是什麼樣的庇護?被限制在一個陝小空間,即使想開心打一場球
也是奢侈?我曾親眼目睹,因為中心外有男子聚集注視她們,結果
外面的天空不再屬於她們,即使只是近在咫尺的球場,可是她們到
底做錯了什麼呢?”
“她們極可能在兒童庇護中心渡過童年,甚至是少年。我有一個受
害人,13歲被親人強姦後住進中心,現在已經21歲了,因為案件仍
在排期審訊,她必須繼續被關在哪。即使案件完結了,只要受害人
被認為不安全都會住在裡面,犯錯的人可以消遙自在,受害人卻被
迫限制活動,這樣真的公平嗎?”
在這方面,推事和蘇建壽律師不約而同認為,只要主控官提出有力
的理由,法庭有權不允許被告保釋,或者在被告保釋時附帶條件,
以保障受害人的安全和利益,但控方往往都沒有主動要求,以致出
現與形勢顛倒的局面。
當然,這項不允許被告保釋的建議,隨時會被精明的律師駁回,所
以推事認為要是國會能修改憲法,不允許強姦犯保釋外出更直截了
當。
單憑數據引起多少共識?
上述這些案例只屬冰山一角,更多時候“它”都被塵封起來,不見
天日。許是社會人士對受害人異樣的眼光;許是受害人或親屬基於
家族的顏面,情願息事寧人把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許是有關當局藉
詞保護受害人,對相關的新聞往往只字不提,除非是舉國轟動的案
件,否則即使驚動媒傳也不願證實,最多是每年循例公佈全國強姦
案的數據。
截至2006年9月為止,我國總共接獲1千833起強姦案的投報,雖然
比較2000年1千210起、2001年1千354起、2002年1千418起、2003
年1千471起、2004年1千718起以及2005年1千887起,強姦案的數
據確實逐年增加,惟這項數據與其他的暴力案件比較,卻又似乎那
麼的微不足道。
種種的限制,縱使傳媒有多大看家本領,也無法一一地追蹤報導。
在傳媒缺乏報導的情況下,社會是否疏忽強姦案在我國的嚴重性?
少了輿論壓力的帶動下,應有的回響是否也被埋沒了?單憑當局一
年公佈一次的數據,究竟能引起多少共鳴多少共識?
站在人民角度出發的馮寶君國會議員,雖然不認同傳媒暴露強姦受
害人身份的作法,即使只是簡單提及受害人居住的地方或職業,卻
鼓勵傳媒在不碰觸受害人的身份下大肆報導,以讓人民備有一定的
醒覺意識,同時通過輿論壓力促使當局嚴厲執法,包括研究是否需
要修改原有的法令。
“世俗的眼光非但恐佈,甚至會將一個人置於死地,尤其是我國人
民不正確的心態,矛頭針對的往往不是強姦犯,反而是對受害人指
指點點,帶著有色眼光看待受害人,這與在傷口上灑鹽有什麼分別
呢?日後還有那個受害人敢報案?久而久之豈不是故息了強姦犯?
”
故息強姦犯的還包括我國的制度吧!我想。從開始為人心變質、社
會變樣到為受害人打抱不平的走訪過程中,我邊寫邊探討和思索這
些年的所見所聞,發現整個制度似乎處於發育不全的階段,甚至驚
駭它如蓮藕絲般剪不斷理還亂,觸及的層面之廣是我始料未及的。
推事和蘇建壽律師曾質疑,我國警方的查案官是否合乎資格,他們
的經驗又是否足以勝任?全國少過10名的副檢察司,是否能專注處
理舉國上下的案件?除了司法上有待改進的空間,這些癥結是否造
就更多的法律漏洞?
進出警察總部10年了,查案官依然呆在簡陋的建築物辦公,有些甚
至必須自己租用冷氣機,才可以享有“清涼”的工作環境,至於錄
取口供的隔離室幾乎等於零。普遍上,一名查案官工作24小時後,
仍需處理證物、證人或上法庭等事務,然後在隔一兩天後再工作24
小時,同時必須兼顧謀殺、強姦、搶劫、偷竊、攫奪、非法聚賭…
…等等等的刑事案。日以繼夜不斷循環,這就是我國警察部隊專業
的服務,試問它會有怎樣的素質和效率?繼續探討,這又是觸及另
一層面的課題了……
“確實,無論副檢察司或查案官都不夠專業,當局根本沒有設立特
別專案小組,於是我們必須十項全能樣樣皆通,可惜卻不是樣樣都
能精通。”程警官承認歸根究底是整個制度問題,並認為政府當局
有責任進行檢討,以及確保每位副檢察司和查案官擁有足夠的專業
知識。
他瞭解到,在外國會有專家研究強姦犯的心理,包括強姦犯從小的
成長記錄,後期面對怎麼樣的挫折或打擊,從中找出他們犯案的主
因,還有強姦犯在出獄後,他們的行蹤都會受到一定的監視,也就
是他們無論去那裏工作和居住,都必須向當地的警察局登記,否則
將觸犯當地的法例。
他相信強姦案在我國非常普遍,包括孩童被親友強姦的案件,至於
實際的數據、原因和心理,卻從來沒有專人研究,似乎也沒有人推
動相關的工作。這方面又涉及整個國家的政策,龐大的財力、物力
、人力以及我國是否作好準備呢?
後記:
根據武吉阿曼警察總部的指令,只有特定的高級警官被允許對外發
表,其餘一概不能透露半點詳情,更甭談提供任何相關的資訊,否
則將會被視為觸犯紀律,必須面對內部紀律處分。鑑此,恕無法在
此公開受訪警官的職銜或姓名。
再加上官方機密法令的限制,所有公務員不被允許對外發表,即使
內部存有缺陷有待改進,否則一概被列為觸犯有關法令。這也是程
警官受訪時的無助,他老早就曉得問題的存在,卻基於法律的約束
無法暢所欲言,因此更不能公開他們的姓名,還有受害人的身份或
照片,也無法提供作為印證的資料,唯一可以證實上述個案屬實,
只有曾經刊登在《星洲日報》的報導。
焦桐曾經說過,報導文學的作者必須“用腳寫新聞”,然而作者還
必須像記者般,遵守採訪新聞的守則,即對資料來源絕對保密,這
是最基本的新聞道德。
我想無法敘述在什麼環境和情況“碰見”受害人,以及兩名重要受
訪人的真實姓名,將會是這篇報導文學的缺陷吧!或許有人會認為
附上他們的身份或採訪過程,並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卻極可能陷
朋友於不義,使他們背上洩漏官方機密的罪名,以及在有需要被追
究責任時,打破他們公務員被公認的鐵飯碗……
所有協助我完成這篇報導文學的都是我的朋友,也是希望我國的制
度、司法、福利獲得改進的一群,從中為受害者盡一丁點的棉力,
故此我有必要保護我的朋友。
備註:
*celaka,可惡的意思,屬於粗俗的馬來語。
上述這些案例只屬冰山一角,更多時候“它”都被塵封起來,不見
天日。許是社會人士對受害人異樣的眼光;許是受害人或親屬基於
家族的顏面,情願息事寧人把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許是有關當局藉
詞保護受害人,對相關的新聞往往只字不提,除非是舉國轟動的案
件,否則即使驚動媒傳也不願證實,最多是每年循例公佈全國強姦
案的數據。
截至2006年9月為止,我國總共接獲1千833起強姦案的投報,雖然
比較2000年1千210起、2001年1千354起、2002年1千418起、2003
年1千471起、2004年1千718起以及2005年1千887起,強姦案的數
據確實逐年增加,惟這項數據與其他的暴力案件比較,卻又似乎那
麼的微不足道。
種種的限制,縱使傳媒有多大看家本領,也無法一一地追蹤報導。
在傳媒缺乏報導的情況下,社會是否疏忽強姦案在我國的嚴重性?
少了輿論壓力的帶動下,應有的回響是否也被埋沒了?單憑當局一
年公佈一次的數據,究竟能引起多少共鳴多少共識?
站在人民角度出發的馮寶君國會議員,雖然不認同傳媒暴露強姦受
害人身份的作法,即使只是簡單提及受害人居住的地方或職業,卻
鼓勵傳媒在不碰觸受害人的身份下大肆報導,以讓人民備有一定的
醒覺意識,同時通過輿論壓力促使當局嚴厲執法,包括研究是否需
要修改原有的法令。
“世俗的眼光非但恐佈,甚至會將一個人置於死地,尤其是我國人
民不正確的心態,矛頭針對的往往不是強姦犯,反而是對受害人指
指點點,帶著有色眼光看待受害人,這與在傷口上灑鹽有什麼分別
呢?日後還有那個受害人敢報案?久而久之豈不是故息了強姦犯?
”
故息強姦犯的還包括我國的制度吧!我想。從開始為人心變質、社
會變樣到為受害人打抱不平的走訪過程中,我邊寫邊探討和思索這
些年的所見所聞,發現整個制度似乎處於發育不全的階段,甚至驚
駭它如蓮藕絲般剪不斷理還亂,觸及的層面之廣是我始料未及的。
推事和蘇建壽律師曾質疑,我國警方的查案官是否合乎資格,他們
的經驗又是否足以勝任?全國少過10名的副檢察司,是否能專注處
理舉國上下的案件?除了司法上有待改進的空間,這些癥結是否造
就更多的法律漏洞?
進出警察總部10年了,查案官依然呆在簡陋的建築物辦公,有些甚
至必須自己租用冷氣機,才可以享有“清涼”的工作環境,至於錄
取口供的隔離室幾乎等於零。普遍上,一名查案官工作24小時後,
仍需處理證物、證人或上法庭等事務,然後在隔一兩天後再工作24
小時,同時必須兼顧謀殺、強姦、搶劫、偷竊、攫奪、非法聚賭…
…等等等的刑事案。日以繼夜不斷循環,這就是我國警察部隊專業
的服務,試問它會有怎樣的素質和效率?繼續探討,這又是觸及另
一層面的課題了……
“確實,無論副檢察司或查案官都不夠專業,當局根本沒有設立特
別專案小組,於是我們必須十項全能樣樣皆通,可惜卻不是樣樣都
能精通。”程警官承認歸根究底是整個制度問題,並認為政府當局
有責任進行檢討,以及確保每位副檢察司和查案官擁有足夠的專業
知識。
他瞭解到,在外國會有專家研究強姦犯的心理,包括強姦犯從小的
成長記錄,後期面對怎麼樣的挫折或打擊,從中找出他們犯案的主
因,還有強姦犯在出獄後,他們的行蹤都會受到一定的監視,也就
是他們無論去那裏工作和居住,都必須向當地的警察局登記,否則
將觸犯當地的法例。
他相信強姦案在我國非常普遍,包括孩童被親友強姦的案件,至於
實際的數據、原因和心理,卻從來沒有專人研究,似乎也沒有人推
動相關的工作。這方面又涉及整個國家的政策,龐大的財力、物力
、人力以及我國是否作好準備呢?
後記:
根據武吉阿曼警察總部的指令,只有特定的高級警官被允許對外發
表,其餘一概不能透露半點詳情,更甭談提供任何相關的資訊,否
則將會被視為觸犯紀律,必須面對內部紀律處分。鑑此,恕無法在
此公開受訪警官的職銜或姓名。
再加上官方機密法令的限制,所有公務員不被允許對外發表,即使
內部存有缺陷有待改進,否則一概被列為觸犯有關法令。這也是程
警官受訪時的無助,他老早就曉得問題的存在,卻基於法律的約束
無法暢所欲言,因此更不能公開他們的姓名,還有受害人的身份或
照片,也無法提供作為印證的資料,唯一可以證實上述個案屬實,
只有曾經刊登在《星洲日報》的報導。
焦桐曾經說過,報導文學的作者必須“用腳寫新聞”,然而作者還
必須像記者般,遵守採訪新聞的守則,即對資料來源絕對保密,這
是最基本的新聞道德。
我想無法敘述在什麼環境和情況“碰見”受害人,以及兩名重要受
訪人的真實姓名,將會是這篇報導文學的缺陷吧!或許有人會認為
附上他們的身份或採訪過程,並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卻極可能陷
朋友於不義,使他們背上洩漏官方機密的罪名,以及在有需要被追
究責任時,打破他們公務員被公認的鐵飯碗……
所有協助我完成這篇報導文學的都是我的朋友,也是希望我國的制
度、司法、福利獲得改進的一群,從中為受害者盡一丁點的棉力,
故此我有必要保護我的朋友。
備註:
*celaka,可惡的意思,屬於粗俗的馬來語。
上一篇:《永不磨滅的傷痛》評審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