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2 20:20:23那一站

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

第二章住宅防火(煙)設計法令42
下的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如果發生火災,致人於死或重傷,則管理權人最高 可能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 萬元以下之罰金。至於拒絕 ' 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的撿查,則主管機關可對其 科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 查或複査。
値得一提的是,爲強化火災預防並建立公共場所的安全防護體系,我國消 防法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衆使用的建築物,應由其管理權人雇用防火管理 人,負責制定消防防護計畫及依計畫辦理滅火、通報及逃生避難等訓練,以及 負責規畫防火避難設施及維護管理消防安全設備,並監督用火用電安全等事 宜。此外,地面樓層超過十一層以上的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的建築物,如果管理權人不同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制定共同消防防護計 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如果管理權人違反上開選用防火管理人或制定消防 防護計畫的義務,則主管機關可對其科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 鍰,經處罰後仍不改善者,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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