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書面提案公告便宜登報
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書面提案公告便宜登報
公告刊登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改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事宜,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公告,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年度股東常會公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公告等報紙廣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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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00年股東常會股東提案期間公告
一、開會時間:民國一00年*月*日(星期*)上午十時整
二、開會地點:新竹科學園區*路*號*樓(本公司會議室)
三、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100年股東常會議案。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
四、本公司受理股東提案期間為民國一00年*月*日起至民國一00年*月*日止,凡有意提案股東請於受理期間內辦理提案手續,並詳留聯絡方式。
五、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六、本公司受理股東提案處所為**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竹科學園區**路**號*樓;電話:03-*******)
七、以上所提及其他未盡事宜,均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
**(股)公司受理持股1%以上之股東書面提案相關問題
股東會種類:股東常會
開會日期:100/*/*
停止過戶日期起日:100/*/*
停止過戶日期迄日:100/*/*
公告內容:
一股東資格:依公司法第172之1條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二提案規定: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超過者均不列入議案。
三受理處所:**縣**市**路*號
四受理期間:100年*月*日至100年*月*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100年*月*日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結果。
五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議案討論。
六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決議者。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1%者。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七上述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第172之1條規定辦理。
八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第172之1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九特此公告。
公司合併之程序(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通知與公告之效力(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股東名簿(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股份有限公司招開股東會之類型與召集之期限(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171條(股東會之召集)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股東會召集之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之ㄧ條)(民國98年01月21日修正)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少數股東請求召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會議中如何做決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普通決議: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特別決議如公司法第277條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2/3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決議之撤銷(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及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法院對於前條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
董事選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前項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四、未檢附第四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審查董事被提名人之作業過程應作成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對董事選舉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與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稱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對於提名人選未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者,並應敘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監察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表冊編造、通知、公告之準用規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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