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10 14:18:26放血師

相姦和太急

乖,我們先澄清一點:

中國的「男風」與你所認知的「同志」不一定必然相關,亦即,他不一定是性傾向上的偏好(不論你捍衛本質論或建構論)或對性愛體位、對象的執著,因此,觀察古中國男男性侵害案時,必須注意在法律上,受罰的標準往往不在其性傾向,而是在其舉止嚴重影響或悖離倫常。

很多熱情澎湃的性別運動者,亟欲替同志開山闢徑,打出幽靈塔。卻忽略中西文化差異,生扳硬套西方女性主義或性別理論,後者當然是個助力,只是忽視歷史解釋及歷史現實所營造的激昂論述,往往欠缺真實性與研究深度,即便跑起社會運動也往往有種只知目的不知過程的笨態和性別盲點。偏偏這種人又常是在學學生,缺乏真知,徒具熱情的身體力行,往往造成社會觀感更大的反彈,當然,反挫不是不能作為一種激勵∕扭轉∕審視運動本身的手段,只是若有人用這理由規避對歷史現象本身的深刻理解,well,是蠻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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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完了,看看下面這個故事。它記錄在清‧祝慶祺《《刑案匯覽》卷二七,標題為〈殺死姦夫‧被人乘睡雞姦事後殺人無據〉。

以下行文為判案內容:

直督題:許芳謀砍許鴨身死一案(嘉慶十八年說帖)

「此案許芳因族姪許鴨乘伊睡熟,將伊雞姦,該犯驚醒喊嚷,許鴨逃逸,該犯因係醜事,未敢聲張。迨後,許鴨屢依被姦之言譏誚該犯,益覺無顏,蓄意將其致死洩忿。嗣該犯見許鴨往向場院睡宿,頓觸前嫌,即攜刀夤業潛往,見其仰面鼾睡,用刀將許鴨砍扎殞命。查許芳因被族姪許鴨乘伊睡熟雞姦,事隔四年之久,該犯觸及前嫌,將其謀砍斃命。死者既無生供,而該犯當時拒姦又無供證可憑,且已死許鴨僅只年長四歲,其事後指姦實屬無據,自應仍照謀殺本律問擬。該省將許芳依謀殺人造意律,擬斬監候,查核情罪相符,應請照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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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7600餘件刑案 的《刑案匯覽》(總共三大本:《刑案匯覽》、《續增刑案匯覽》、《新增刑案匯覽》)為中國歷代保存最完整的犯罪記錄檔案,其精密完整直可與研究歐洲中古風俗文化史必備史料:英國《法醫案例》(Coroners’ Rolls)媲美。前者(此指《刑案匯覽》,不談續增與新增本)為祝慶祺在其任官生涯內對自己與同僚經歷的刑案交流、詮釋與判例的總記錄;後者則是完整的民眾死亡驗屍報告,充斥著中世紀生動鹹濕的犯罪現實。

〈被人乘睡雞姦事後殺人無據〉收於《刑案匯覽》卷二七〈殺死姦夫〉中。「姦夫」當然不只異性戀結構下的好色匹夫,而是涉及所有兩性性犯罪的賤男,本卷紀錄不少活色生香的同性相姦處刑案例,並不因是同性相姦而有所輕怠寬縱。

許芳與許鴨為族兄族姪關係,許鴨某次欲趁許芳熟睡時強姦,卻因許芳好死不死醒過來而未能得手。許芳逃過一劫,未免家醜外揚故不聲張,許鴨則得寸進尺,不斷以此事向許芳說嘴,最終導致許芳不堪其擾之下,持刀殺害許鴨。有司審案時,雖明白指出本案兩位當事人早有前嫌,但許芳卻仍逃不過殺人抵罪的命運,「擬斬監候」,亦即死刑定讞,但不立即處決,而是監禁起來以待刑部八月召開的「秋審」,照「秋審」決定處刑。

檢視本案最終宣判,你我都不免訝異其審判之粗糙,特別是當前性侵害與強暴為「公訴罪」以及「性犯罪被害者不應獨力承擔社會污名,切勿blame the victim」的概念深入人心,以此脈絡檢視近二百年前(嘉慶十八年合當西元1813年)的案子,許芳卻無法因為以往慘痛的回憶而獲得司法上的彌補。

曾有學者指出,歷來中國同性性犯罪中最難以處理者正所謂「拒姦殺人案」。其中「過當」與「適當」的反擊界線為何往往不易拿捏------一旦過當導致原本強姦犯死亡重傷,當事人也得受法律刑責。

本案許芳受許鴨譏諷,憤而殺人,卻由於下手過重,導致許鴨身死,官府在此賴以判斷許芳是否蓄意殺人的步驟,與現今處理性侵害的標準程序大異其趣。先是試圖取得「生供」,即死者本身口供,以重建案發現場,承審官吏雖然明瞭四年前兩人齟齬之事,卻認為許芳當時「拒姦」並無其他可靠佐證。官吏心證尤其耐人尋味:許鴨年紀只大許芳四歲(古代族姪的「姪」為同宗輩份排行,與本身實際年齡大小無關,故許鴨年紀是有可能大於許芳),因此許芳的控訴可能僅為一面之詞。

這類明顯偏於法官自由心證與推理的判案方法,早已被現今法界認為不適用於性犯罪判案上------性犯罪通常one by one,少有第三者在場,人證傳訊難上加難;加之受害人未免遭致檢審二度傷害、加害者回頭報復與社會「無風不起浪」的推理式道德譴責,大多選擇沈默以對。本案顯示嘉慶時社會並未出現上述概念,一概認定許芳、許鴨兩人年紀相差無多,即便相姦,也應是「和姦」不成導致殺人,並非「拒姦」殺人。這同時也多少表示當時認為男性氣力大於女子,在面對性侵害時應有足夠的能力或體力反擊,較少有機會使對方得逞的概念,從而使男性加害者在性犯罪上背負較女性為重的司法判決,卻也使男性受害者不受∕少受社會與司法正義的支援,反而先入為主由「男性受害者本身何以不反抗」的角度切入,從而判定其意圖為「調姦」或「和姦」,遠非受害者舉發的「(強制)雞姦」。

在這樣的處理考量下,男性因其「先天預設」的陽剛特質而連帶引發的原罪概念,使得審判官吏一概推翻許芳的供詞───雖考慮到兩人過往摩擦,卻又以許鴨死無對證;許芳孤證不足信;兩人年紀相近,「拒姦」可能性低的考量,以謀殺罪起訴許芳,讓這個原有可能藉此重獲清白的男子,反死於他原先冀望的司法體系下。造化弄人,莫此為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