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7 21:39:58詐欺受害者親友

不成立管理委員會也可處罰建築物所有權人

不成立管理委員會也可處罰建築物所有權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上述法條沒有強制規定公寓大廈必須成立管理委員會,通常區分所有權人不會主動申請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管理負責人沒有薪資,反而要負擔法律責任,吃力不討好。一般弱勢家庭不願成立管理委員會,因為按家戶坪數要繳管理費,有些公寓大廈每月約幾千元管理費,增加住戶支出。

沒有管理委員會若要維修水電、消防、電梯、大門、照明、監視、衛生設備、清潔等,由其中一戶熱心人士,公告後向各所有權人收錢施作。若有住戶不同意施作,或据不繳錢,熱心人士也沒辦法逼迫繳錢,很可能經費不足無法施作。

久而久之,就像高雄市城中城大樓,公共設施損壞,公共安全喪失! 但公共安全檢查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應定期主動執行,若公寓大廈不改善,依建築法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