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1 11:35:07身邊

權利與限制礦權

劃」工作,由許多不同的專家協調合作,製訂一套 合理可行
二、租用權利與限制礦權的權力範圍與限
度在礦權租用契約中有明文規定。租用證(lease) 是政府與業者間
(rainimun royalty)。起碼權利金通常相當於 租金額。
1987年修正案規定租金爲毎年毎畝1.5元,權 利金以生產額或生產値之比例計算,至少爲12.5 彤。不過,爲行政之方便起見,土管局採取最低値 12.5%,期望競標標金額會因此相對的提高來補 足。
四、搞權轉讓與轉租礦權擁有者可隨時轉
讓或轉租礦權。轉讓或轉租時都應向土管局申請批 准後才成效。礦權轉讓後新礦權擁有者專負一切責 任。如係轉租,則由原礦權者繼續負責。爲避免礦 區分割變小,除非有充分之理由,通常土管局不會 批准小礦區(640畝以下)之分割。爲避免管理上 的困難,土管局也不許業者轉讓礦區中之某一地質 層(formaticn);也就是說不准有水平方向p分 割(horizontal separation),只能有垂k方 向的分割(vertical separaton)。
五、確權的延續與停止競採取得擴權之有
效期限爲五年,不競取得之礦權爲期十年。在確期 期滿前如發現有經濟價値(paying quantities) 的油井,則礦租期可以「延續」(extension), 直到油井終止生產爲止;否則,到期之礦權自動 「停止」(termination)。鑛權延續尙有其他合 法的方法,煩請參照下述「其他有關租用事務」。 在礦權有效期間如礦權者不檄礦區租金,則礦權自 動消失。當然礦權者也可以在任何時候自動放棄礦
(附說:將近一年試標結果發現五年與十年租
七十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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