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8 22:11:11生活情報探長

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公告無牌車停放道路將被移置開罰

【生活情報/屏東e報-記者吳富正、湯玉婷/2015.09.08.屏東報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已修法上路,無牌車停放道路將被開罰;屏東監理站表示,在道路邊、騎樓、公有停車格等供公眾通行的地方,如果有停放未領用有效牌照(例如:逾檢註銷車、報廢車等)、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即無牌車)的汽、機車,警察機關將依104年7月1日新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開罰3600元至10800元並且當場將車子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提醒車主們不想被罰,就要妥善處置愛車。


 屏東監理站建議以下方法處理好車輛問題:不再使用的車輛,請您將愛車交予「環保局合格廢車回收廠」回收並記得要拿到一張廢車回收證明書,以確保您的權利;想要保留的車輛,請您將愛車移放至私人場所保管,以免因新法上路而受罰。如對新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屏東監理站(08)7666733轉分機401袁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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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e報】http://blog.news-007.com/pd/news_ii.html?nID=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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