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03 15:52:35素描

被保險人的義務

(五)本公司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陸上和與其有關的水上駁運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收款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運抵最后卸載的車站滿60天為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且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托人或有關當局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于承運人、受托人或其它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并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需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應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三)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它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索期賠限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后目的地車站全部卸離車輛后計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向您推薦:海運  地磅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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