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不開放檢舉?只會造成小奸小惡橫行
多年前台灣曾掀起一陣「檢舉達人」風,有人覺得過度且頻繁檢舉,造成大量罰單而有爭議,也有人覺得這是熱心公益,有助導正社會歪風。雖明白正反兩方都有人挺,但不知怎麼的,漸漸被貼上負面標籤。
我自己是覺得「自身不做虧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門」,如果不違規,別人是要拍什麼?那又怎麼罰到你呢?所以除了一些現有法規或措施環境有瑕疵(但那是政府機關的問題,不是檢舉人的問題)之外,我覺得「檢舉」這個行為並沒有錯。
然而檢舉多了,可能引發(某些人的)民怨,政府竟調整了範圍,將一些「微罪」列為民眾不檢舉項目,原本「社會安全,人人有責」,變成即使看到也沒辦法阻止。
比如最近我遇到一件事,在等公車時,遇到一位開車的仁兄就大喇喇的停在公車格裡---而且是正中間!不是壓到前後線,是完全停在框裡面!就緊貼在站牌的旁邊,完全無視我就在旁邊等公車(看來他也不怕別人看到),那如果公車來了是要怎麼停?就算公車上沒人在這一站下車,我也一定會招手讓公車停哪!
而且他足足停了近4分鐘,還不是臨停一下下喔!(一開始我以為是載人來搭公車,結果駕駛下車沒有走斑馬線就直接穿越馬路跑到對面去)這應該是屬於不小的違規了,於是我拍下來,打算去檢舉。
但我們的偉大的政府竟然將這樣的違規情況列為「微罪」而不開放讓民眾檢舉,那 以後找不到停車格就停在公車格也沒關係(而且位子很寬敞,不怕技術不好),是嗎?也許就是因為這樣,所以這名駕駛才敢大喇喇的這樣做吧!
我的感想是:
政府鼓勵微罪多犯嗎?因為當下那種情況,除了叫警察到現場之外(問題是警察3、5分鐘能到嗎?根本不可能),拍到(我是用錄影)也不能檢舉。
難怪之前有一篇報導下了一個「大違停時代來臨?併排臨停8違規今起不開放民眾檢舉」的標題,內文說到:
「交通部表示,8項交通微罪即起不開放民眾檢舉,違規停車部分,包括併排臨時停車;交岔路口、公車站10公尺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臨時停車;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違規停車;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這些違停項目都不再開放民眾檢舉。
此外,駕駛持手機通話;汽機車駕駛人手持、吸食、點燃香菸駕駛車輛;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也不開放民眾檢舉……」
如果人人都有自覺,主動守本分,當然不需要人人當糾察隊;但縱觀現今台灣社會,交通方面仍是紊亂,「行人地獄」更是國際有名,還真是「台灣之光,臉上無光」。
很多事情都是從小奸小惡開始的,根本沒辦法期望人人自動做好。那麼,無法自律的人就用他律,不是很正常嗎?敢問報導中所言的那些狀況,是如何叫警察來執行勸導開罰?稍微看一下也就知道,很多無法做到。
比如我遇到的汽車停在公車格一事,即使我看到當下報警,但那個人3、5分鐘後離開了,警察隨後才到,請問能開罰嗎?我又不能攔下他不讓他走。
更奇怪的是,報導下文有寫:「這次的新制中,仍有4項微罪開放民眾檢舉,包括騎機車不戴安全帽、汽車在人行道與行人穿越道違規臨時停車、汽車不依順行方向停車、汽車佔用身障者停車位。」
汽車在人行道與行人穿越道違規臨時停車、汽車佔用身障者停車位可以檢舉,那為何佔用公車停靠區不開放檢舉?一樣都是將車停在不該停的地方不是嗎?實在無法理解政府的邏輯!
我覺得大多數的人並沒有那麼空閒,時不時去檢舉,會到有人想檢舉的程度,多半是太誇張或太過分了,比如若是那位仁兄只是停一下,我可能就算了,停超過一分鐘就過分了,而且他還穿越馬路,那為何不一開始就停在對面呢?
台灣人的公民素質還沒好到那種程度,在守法上有很大的進步空間,要嘛就是執法人員勤快些,不然就是賦予人民權利,有更多管道可以並行。
當時「大違規時代」新聞一出,恰巧新加坡也同時針對部分交通違規行為加重記點與罰則,打算從制度面改變車禍增多的問題(詳見新聞:加重交通違規罰則!新加坡和台灣兩樣情 台灣交通亂還在喊放寬),而交通違規事件層出不窮的台灣卻在放寬道路規範,形成強烈對比。
有人說,台灣路況與新加坡不同,不能相比。所以我上述才說「除了一些現有法規或措施環境有瑕疵」,台灣的路況很奇葩,大家都知道,比如有些線畫到一半就不見,讓用路人無所適從,這是政府機關的問題。可是像一些肉眼可見的明顯違規,比如汽車停入公車停靠區,這也太過誇張了吧!這就是明顯蓄意違規,還有什麼好說的呢?
我覺得鼓勵教育和嚴刑峻罰需雙管齊下,但交通方面大家都是考過駕照才上路的,所以教育應該也教育過了,我不相信那些開車騎車的人會不知道那樣的行為是違規,分明是明知故犯,所以針對這一點應該嚴刑峻罰。其他一些新制度、新條款,則是得花一點時間去教育民眾,並讓民眾有一段習慣的空間與時間。
台灣的交通已經亂很久了,我就不明白,我都錄影存證了卻不能檢舉,這是為什麼?一來我沒冤枉人,也沒造假;二來這樣的行為是蓄意,不是不得已、不小心,也不是無心之過,那為何不罰?
「台灣法律保護壞人」是很多台灣人民的共同心聲,政府的無作為甚至「開倒車」,讓人民不解亦不服。會不會有心人士看到這樣的經歷,便知曉「原來停在公車格給人拍到也沒關係,只要在警察來之前溜走就好」,而有樣學樣呢?
也難怪在日人士會說:「執法的寬鬆、駕駛的自私,是讓台灣交通混亂的主因…有些呼嘯而過的台灣警察,是不會驅離或開單的;但在日本、早被開單、警告驅離。若如此嚴格執法,哪有『正義魔人』存在的空間!」
如果警察(政府)做好做滿,又哪裡需要人民主動出擊呢?結論如網友回應:「日本:重罰違規的人;台灣:解決檢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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