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3 07:28:23不悔

對於2009年東北亞跆拳賽事糾紛的相關規則及事實之評論

對於2009年東北亞跆拳賽事糾紛的相關規則及事實之評論

【參照WTF競賽規則與解釋說明~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編譯】

一、我國選手被擊倒後,主審沒有讀秒而裁決,是否違反規定?

答:依據第18條第8項:「運動員已無能力比賽,而主審裁決勝負時,可採取不讀秒或讀秒過程中裁定對手獲勝。」

    依據賽事錄影記錄,我國選手被擊倒胸悶昏厥,顯示已無能力比賽,故主審不讀秒裁定韓方獲勝,並不違規。所以,曾志朗事後向媒體宣稱「裁判未經過讀秒,就直接判對手獲得金牌,這個程序有問題。」不知曾志朗是不瞭解規則?或刻意如此宣告?都是顯然誤導我國人民對賽事規則及事實之認識。若曾志朗真愛國,就不應該誤導國人陷入『害國情結』(後註)。

二、大會對於我國團隊提出我國選手離場送醫後,所攝傷勢照片,拒絕接受作為審查證據,有無違反規定?

答:依照抗議事件之審查,僅現抗議事件發生現場之人事時地物為證據,係避免抗議團隊於賽場外捏造證據,故並為違反審查規定。

    另依據我國選手傷勢分析,我國選手被擊倒昏厥,若係韓國選手正拳攻擊至我國選手喉部,則我國選手必『非死則傷危』;因為喉部為人體重大要害,特種部隊徒手格鬥術說明甚清『喉部包括呼吸道和食道,若用力掐壓,就會使人頭昏、四肢無力,甚至斃命。正因為如此,許多特種兵在實戰搏擊時都會瞄準此處。進攻時可直接以掌指戳擊敵人咽喉凹下的部位,可使敵人感到劇痛、咳嗽,甚至窒息而亡。博鬥時可用前臂勒擊或以手指掐、壓、扼等方法攻擊此處目標。』

再者,五位裁判均受過嚴格訓練,我國選手被擊倒昏厥,豈有可能無法分辨我國選手『因喉部遭重擊而傷勢垂危』或『因胸部遭重擊而氣悶昏厥』,而採取適當救治,而我國隊醫前往診視後,亦僅採取送醫救治。再就我國團隊出示之照片『證據』,我國選手醒後並無大礙,若我國選手係喉部遭到正拳打擊,必然送至加護病房,豈容拍照?故該照片『證據』,實為笑柄證據。

三、曾志朗有無抗議權?

答:依據第24條第3項第1點,曾志朗若為我國團隊正式代表,則有抗議權,、但應於賽後10分鐘內提交抗議申請書與申訴保證金。

但有關賽事之抗議,已由我國團隊代表(非曾志朗)依照上述規定提出。

   曾志朗及體委會主委雖於媒體宣稱『曾志朗為我國團隊最高代表』,但是,事後又予否認,原因如第四點。

四、曾志朗於技術代表宣布抗議審議結果時之行為,是否為合法抗議?且其後果可能為何?

答:我國團隊代表已依據第24條第3項第1點提出抗議,依同項第4點,不得再提請申訴。故曾志朗之言行,並非合法抗議,反將對我國造成不利影響。

    因為,依據前條第4項第1點之A.干擾競賽管理。B.煽動群眾或散發不實傳言。若曾志朗為我國團隊員,而違反上開規定,我國團隊將遭受懲戒

一、罰鍰。二、停權。三、禁賽。

    故當亞洲跆拳道協會查詢曾志朗身份時,我國跆拳道協會具函否認曾志朗為我國團隊員或代表。但是,這樣也來不及了,因為,曾志朗令下參與『公然鬧事』者,包含我國團隊員,相關國際跆拳道協會正在調查本案,不知結果將會是什麼?

五、鄭大為遭受我國跆拳道協會懲處事件之評論。

【協會懲處過程】

(一)該協會於98.12.11決議自即日起停止鄭大為跆拳道所有活動三年。

     協會懲戒理由:

   A.私領域部分:鄭大為教練,以不當言行、公開中傷、侮辱行政院政務委員至朗先生,破壞跆拳道永續發展及跆拳道多年來建立優良之社會形象,影響跆拳道運動造成負面觀感。

   B.跆拳道專業領域部分:在中華代表對象大會提出正常程序抗議判決有所質疑時;在大會仲裁未做成結論前,鄭大為教練,即在現場向大會媒體發表個人意見,有違裁判職責。

(二)該協會於99.05.06決議鄭大為教練在教練資格部分維持停權三年(裁判資格部分則不予停權)。~私下言之:不可能派你當裁判啦!

     協會懲戒理由:(均未明載違反何種規範)

  A.鄭大為教練擔任2009年香港東亞運裁判期間,於男子72公斤級決賽時,該場裁判執法方面,本會紀律委員會,尊重大會的判決。

  B.鄭大為教練由我國跆拳道協會推薦擔任東亞運裁判一職,比賽結束返國後對媒體發表不當言論,破壞跆拳道多年來建立優良社會形象,影響社會大眾對跆拳道運動,造成負面觀感。

【對協會懲處過程之評論】

(一)兩次懲處均未明載鄭大為違反何種規範。

(二)兩次懲處前後矛盾:首次懲處包括專業領域部分,將裁判權停權三年,第二次收回此項懲處,因為我國裁判證書不受國際承認,故亞跆協聲明台跆協無權處分國際所發之裁判證書。

(三)首次懲處停止鄭大為裁判權,因係認定全體誤判,故曾志朗以此鬧場;故認定鄭大為誤判賣國而停止裁判權;而後第二次卻尊重大會的判決,首先足證鄭大為並未誤判賣國,而且承認大會裁判正確。故曾志朗鬧場根本沒有合法基礎,並觸犯競賽規則與解釋說明第24條第4項第1點,目前不知我國將遭何種懲處?故鄭大為批判曾志朗囂張跋扈,實為符合言論自由之愛國言行。

(四)兩次處分理由矛盾:首次記載『毀謗鄭大為以不當言行、公開中傷、侮辱行政院政務委員至朗先生。』這個理由在第二次不見了!是否自知鄭大為批判曾志朗為適當,卻因為國內LP政治,而於首次毀謗鄭大為,再因國際撻伐而於第二次抹除『毀謗鄭大為』之文字。

其他矛盾:首次記載鄭大為『在大會仲裁未做成結論前,鄭大為教練,即在現場向大會媒體發表個人意見,有違裁判職責。』第二次記載卻為『比賽結束返國後對媒體發表不當言論』,時間地點前後不符,可見根本是政治操弄。

(五)兩次懲處均符合『LP政治文化』,目的不外乎『藉由凌遲處罰鄭大為,討好曾志朗。』美國總統宣揚人類『言論、信仰、免於恐懼、免於匱乏』四大自由,鄭大為以愛國情操而行言論自由,卻遭剝奪『免於匱乏、免於恐懼』二大自由,要言之,鄭大為飽受毀謗、恐嚇,又被不法實質剝奪教練權與裁判權(放言:不可能派他再當裁判),斬斷鄭大為之生計,如此何異凌遲?更為要者,我國少了一位跆拳道之忠貞能士,被剝奪教練權,有志跆拳道者少了一位良師(鄭大為因栽培國手於國際奪獎,而獲極多國光獎章。)。

六、總評:台跆協對鄭大為之不法處分,完全基於LP政治文化,曾志朗鬧場言行喪權辱國,鄭大為勇於直言批判,足證為愛國忠貞能士,無怪乎我國裁判證書不受國際承認,因為在政治外行統治專業內行下,我國跆拳專業何以進步?